法学论文/李振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41:28   浏览:9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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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主与权力制衡
————美伊战争的法律思考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2001级 李振柱


在一个有肆无忌惮的权力政治所支配的国际制度中,大国则倾向于把他们的意志强加给国际社会中的弱小成员国,并在必要之时倾向通过扩张和征服来达到其目的。[1]
————(美)E.博登海默

[内容提要]:美伊战争终于打响了,将要持续到什么时候还是个未知数。有人赞美之为“解放”有人则诅咒它是“灾难”。这场战争是否正义,定会由历史作出公正的裁判。本文将以美国民主为切入点,借助法理学的理论,从权力在民主制度中的运作角度来剖析这场战争。希望能借助这种理性的分析来获得一点儿对美国民主及这场战争的深层次的理解。也许很少有人愿意从此进路去分析,不过我愿试之。如能得到大家的批评,我愿足矣。

[关键词]:美伊战争;权力;民主;暴政。

一 什么是权力?

关于这个问题,人们尚未达成一定共识。而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可谓有一定的共性,他认为,“权力乃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处于某一社会关系内的一个行动者能够不顾抵制而实现其个体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种可能性的基础是什么。”[2]他还进一步指出,“某个体所有的品质及环境的一切组合都可能使他在某种特定环境中强施其意志。”[3]从马克斯.韦伯所界定的权力概念中我们可知权力包括个人权力和集体(政府——此处应作广义理解)权力,在此指出的是,我们所探讨的是与个人无关的那部分权力,即集体(政府)权力。为了更深入理解权力的概念,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社会”这个概念的外延。很明显,在马克斯.韦伯的概念中,“社会”的含义决不仅仅指国家(国家当然是一个社会),而且还应当包括诸如机构、企业、学校甚至足球队这样的社会组织,因为他们都是由一定个体构成的集合体。如果这个推论成立的话,那么,如果我们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审视我们人类的家园——整个世界——应该确定的是它也是一个社会,即我们所说的“国”际社会,国家(当然也包括民族解放组织及一些反对政府)即是构成这个社会的个体。
既然大家都认为世界即是一个社会(其实对这个问题大家早就知道,我只不过对这个概念粗糙地重构了一回),那么循着马克斯.韦伯的思路,只要有社会关系存在,就会存在能够对这个社会中的个体施以影响的权力。一个国家的权力是靠着该国的政府来实现的;一个组织的权力是倚仗其权力机构来实施的;那么在一个“国”际社会中,能够影响到每一个体的权力又是由谁来行使的呢?这是个致命的问题,我们先放在这,让我们来看看美国的民主又是怎么样的一回事。

二 美国的民主

美国的民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要从美国二百多年的历史来看。民主的进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美国在“革命”以前,是一个什么状况呢?它没有值得夸耀的年头长达四位数的深厚文化传统。虽然它的早期移民大多来自英国,但是,它确实并不因此就以英国人自居,在自己的文化与英国文化或是欧洲文化之间划等号。在独立之前,他们断断续续地是从英国带过来一些“文化”,但是即使是带过来的这点文化,也早已被新大陆强劲的风迅速地吹散开来,吹得变了味儿。
由于北美大陆远离英伦,加上北美的殖民政府对于到底如何去开发治理这样一块新大陆,也是心中无数。因此,在殖民时期的北美洲是一个自治程度很高的地方,严格的自上而下的条条管理,从来也没有真正实现过。在这里,作为个体的人是分散流动的,作为群体的人是分散的,甚至有时也是流动的。那么,这些来自不同国家,不同阶层和宗教理想的人们,也在一块块有着高度自治权的“小国土”上,进行过各种不同的理想实验。权力是分散的。在独立之前,这里已经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十三个政治中心。[4]
其实,当时的美国更象一张白纸,“在白纸上是可以画出最美的图画的”。让我们看一看美国的国父们是如何构建他们自己的民主制度的。首先他们设计的第一步就是权力的分割。立法,行政,司法这三大权力的分割,就是这样产生的。他们还远远不满足于此。还对这三大分支又一层层继续切割。使得这三个个权力分支活象菜刀下的三根胡萝卜一样,被切得截截分开。联邦,州,市,县,直至鸡毛小镇,都拥有自己一套完整的权力构架。它们之间没有条条结构的上下级关系,它们都是独立的,各自为政的。可谓是世界上权利分割的最彻底的国家。
尽管有了权力的分割,他们仍然担心,统一的联邦政府是否会变得大权独揽,象英国国会一样,向地方上课以重税,使各州日子难过。他们还担心经过分割以后的权力,其中的某一分支仍会伺机自我膨胀。他们已经看够了英国的政治闹剧,在那里,尽管有着类似三权分立的结构,但是,权力分支时时都会膨胀,行政一膨胀就解散国会,国会一膨胀就推翻行政,搞得国无宁日。打开英国历史,一大堆走马灯一样的上台下台,还没看头就晕了。他们可不想让美国也蹈其覆辙。其实,这种担心并非多余,因为美国的国父们虽然坚信“没有国家,权利就形同虚设”,[5]但是他们更明了“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暴政”,“将会对人民的权力构成最大的威胁”,[6]因此权力必须受到所谓“制约与平衡”,或称之为“制衡”。也是在经过了一系列的争执和妥协以后,在宪法中故意作出一些规定,使得政府任何一个分支的法定权力都要受到另外两个分支的制约,三大分支互相制约,任何一个分支都不可能在权力的比重上大于另外两个分支,从而不可能掌握绝对的权力。[7]
由此可见,美国的民主是基于对权力的惧怕与不信任。美国的民主核心就是权力的制衡。事实上,笔者是十分钦羡(只是钦羡而已)这种制度的。

三 美伊战争与美国民主

罗嗦了这么多也没谈到美伊战争,罪过!事实上,我本未打算过多评述这场战争的正义与邪恶,合法与非法。它充其量不过是“过河拆桥”中的“桥”而已,用完了,拆掉,无所谓。好了,让我们还是回到我们的话题。这场战争看似“国”际社会的某些个体——美国,英国等盟国——与另一个体——伊拉克——之间的较量,其实不然。让我们回顾一下3月20日布什的电视讲话内容就可见一斑。他说,“我的同胞们,此时此刻美国和盟军正处于军事解除伊拉克武装的初期,以解放伊拉克人民和防止世界陷入危险之中。”“我的同胞们,我们会跨越对于我们国家和整个世界的这次危险。我们会走过着一个危险的时代,带来和平。我们将为我们的自由而战。我们将给别人带来自由。我们会被众人所理解。”很显然,美国将其及其盟国的战争行为界定为一场旨在解除整个世界的危险。而这种权力本来应当有联合国(关于这个东东是否有存在下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笔者有兴趣另文探讨)来行使的。(有人称这样的国家为“世界警察”,我认为还不够深刻,至少应该叫它“世界总统”才够尊重吗)。
注意,这个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姑且我们都承认美国的这种权力有其合理性(人家是来解放专制主义国家的人民于水深火热之中嘛,虽然没人领情,毕竟出发点是“好”的,可是这种权力受到了足够有效的制约吗?(按照美国民主的观点,要想让一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体不受权力的侵害,这种权力应该受到制约与限制)显然没有。(俄、德、法、中的抗议与谴责只能是引起空气的震动而已,不会起到任何实际效果,因为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力量可以足够制约美国,甚至合起来也未必)
然而,“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暴政。”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如此,在国际社会中也是一样的。如若照此思路,那么,国际社会的其他个体可是要作好享受暴力的思想准备了。如果说冷战时期尚且有前苏联与美国制衡的话,那当今的国际社会却连这种被动的民主条件也不复存在了。美国政府在国内的权力受到制约是一种民主,国际社会同样需要民主。“人人都不是天使”,[8]美国也是一样,究竟如何能束缚这只肆意横行的困兽,还是交给聪明的读者吧。

四 不是结语的结语

最后,我再重申一遍:笔者的以上分析确实存在主观与武断的成分,但是用以回驳“美国是最民主的国家所以它的所有行为都是合理的”主观论断来说,应该算是一种无奈之中唯一而且是最好的选择吧。


[1](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页。
[2][3]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transl. A.M.Henderson and T Parsons.jili资料来源:法律英语学习网。
[4][7]林达,《总统靠不住》,资料来源:北极星书库。
[5][6][8]赵娟,《美国宪法理性初探》,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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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榕政[2004]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20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福州市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交易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促进和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范围内进行土地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转让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土地交易的服务性工作。
第四条 土地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土地交易机构内进行。
第五条 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土地交易的服务性工作;
(二)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提供有关土地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土地交易信息的咨询服务;
(三)提供土地交易的洽谈、招商、展销的场地服务;
(四)接受委托,依法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土地交易;
(五)接受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的计划、方案和结果;
(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土地交易的内容、结果,除涉及商业秘密外,应在市土地交易机构内公布。
第七条 当事人进行土地交易,应当向市土地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交易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
(四)交易双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力机构决定土地交易的文件;
(六)土地交易合同;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将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规划建设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因转让房屋而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第七条规定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土地交易手续。

因抵押、租赁房屋而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土地交易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土地交易申请;
(二)审核是否符合土地交易条件;
(三)出具土地使用权成交证明书。
第十条 市土地交易机构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手续中,如发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告知转让双方政府有权优先购买。转让双方坚持按原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人民政府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市土地交易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土地交易的当事人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
第十二条 土地交易后,当事人凭土地交易合同、市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书及有关登记材料,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土地交易未在市土地交易机构内进行的,土地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市土地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受理土地交易违法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十四条 市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行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等张挂、陈设在显要位置或以其他形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非法进行土地交易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管理土地交易,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2006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交通、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城市管理、民政、司法、财政、公安、农业、房产住宅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向所在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老龄工作机构发放《敬老优待证》。

  《敬老优待证》分为两种: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红色《敬老优待证》;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发放墨绿色《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红色《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的除外);

  (二)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半价购票;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乘坐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

  (五)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存放自行车;

  (六)在医疗机构看病,优先就诊、检验、划价、交费、取药和办理住院手续;

  (七)到律师事务所免费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第六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第五条所列有关优惠待遇外,持墨绿色《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还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免费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
  
  (二)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分帐影片除外)、日常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商业性演出、比赛除外),半价购票;

  (三)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免费乘坐公共电车、汽车和轮渡船只,乘坐公交联营车半价购票;

  (五)在市、县(市)、乡(镇)属医院(卫生院)看病免收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低保户家庭的老年人家庭病床免收出诊费;

  (六)入老年大学学习,半价交费;

  (七)独居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并优先安装。

  第七条 60周岁以上城镇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级一事一议筹劳义务;7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级一事一议筹资义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酌情减免筹资义务。

  第八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

  对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公证机构应当减半收取或者免收公证费。

  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九条 城镇独居老年人已登记建档为廉租户的,可以优先解决廉租住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敬老费。敬老费由市财政核拨,市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发放。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对百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第十一条 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优抚对象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减免优惠。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医疗机构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为患有慢性病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站点或者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候车(船)室或者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

  第十四条 商业、饮食、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邮政、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者减收服务费。

  第十五条 外地老年人持当地政府或者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在乘车、进入公园和旅游景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等方面,享受与本市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有关老年人优待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解决有关问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10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