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继续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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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继续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8]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自5月12日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各地的大力支持下,灾区广大教育工作者全力以赴,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工作正在有序、有力、有效地进行。为继续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全国各地特别是灾区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高度警惕并切实防范余震和次生灾害。要协助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余震和次生灾害的地区及其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发布预警通知,防范衍生灾害造成新的伤亡。要加强校园保卫管理,防止社会不良人员进入校内滋事、散布谣言和煽动闹事。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配合建设部门,对学校位置、教学楼、宿舍、食堂、围墙和厕所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灾后所有教学设施在重新使用之前,必须通过权威部门的安全评估。

  三、加强灾区学校防疫工作。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注意食品和饮水卫生,防止传染病流行。

  四、抓紧帮助灾区学校恢复教学,恢复学生集体生活。要确保重灾区学生在当地或其他地区复学。对转移到安全地区的灾区学生,要在做好妥善安置、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搭建帐篷和 移动板房等方式,设立临时课堂,尽快复课。给予学生更多的人文关怀,组织教师和志愿者科学有效地开展心理辅导和各种集体活动,争取让每个学生在受灾后六周之内的心理调适最佳时期都能接受心理辅导,使灾区孩子受到关爱和教育。

  五、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师生防震抗灾救护知识教育,组织必要的防灾演练,进一步增强师生避险意识,掌握实用的自防自救自护知识,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自护能力。

  六、大力宣传广大师生在抗震救灾中表现出的可歌可泣的精神,宣传党和国家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和支持,宣传全国人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协作精神,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深入的爱国主义教育。

教 育 部

二00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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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17日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六年五月七日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
(2006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活动,保障公共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是指依据有关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对本市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障性能测试、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本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责任制度)
  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承担开展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管理责任。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的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开展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
  第六条(测评年度计划)
  市信息委应当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年度计划,组织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新建系统的测评)
  新建公共信息系统的,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系统建设前将安全设计方案报送市信息委审查;市信息委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新建的公共信息系统试运行结束后30日内,应当进行安全测评。
  第八条(测评机构)
  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实施。公共管理机构的公共信息系统,由市信息委指定的测评机构统一实施安全测评;公共服务单位的公共信息系统,由该单位委托的测评机构实施安全测评。
  第九条(测评协议)
  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与测评机构签订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协议,明确测评的范围、内容、方案、期限、费用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信息委制定。
  第十条(测评要求)
  测评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信息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的标准、规范,实施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保证测评活动的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安全事项告知与协助义务)
  安全测评的实施过程可能影响公共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测评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并协助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测评报告)
  测评机构实施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后,应当出具包括以下内容的测评报告:
  (一)测评范围、内容;
  (二)测评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
  (三)系统安全的评估结论、整改建议。测评报告应当由测评机构负责人签署。
  第十三条(安全整改)
  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测评报告的整改建议,对公共信息系统采取安全整改措施;测评机构应当给予协助和指导。公共管理机构完成安全整改后15日内,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市信息委备案;公共服务单位完成安全整改后15日内,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测评实施情况的报告)
  测评机构应当每季度将实施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汇总情况向市信息委报告;发现公共信息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向市信息委报告。
  第十五条(动态复测)
  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后,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测;系统的网络结构、信息处理流程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测。公共信息系统的复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系统前次测评时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核心网络设备、服务器、安全防护设施、应用软件等系统关键部分发生变更,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三)新的信息技术可能对系统安全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测评机构的保密义务)
  测评机构对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过程中取得的技术数据、业务资料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测评机构的行为禁止)
  禁止测评机构从事下列活动:
  (一)信息安全产品开发、营销和信息系统集成活动;
  (二)限定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信息安全产品;
  (三)其他可能影响测评客观、公正的活动。第十八条(未进行测评或者整改的处理)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采取安全整改措施的,由市信息委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因未开展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采取安全整改措施,导致系统发生安全故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对测评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测评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信息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报告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情况或者重大安全问题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相关信息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可能影响测评客观、公正的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2〕86号发布)

中编办,财政部、交通部、三峡办,三峡总公司:

长江三峡工程将在2003年实现135米水位蓄水、永久船闸通航和首批机组发电三大目标。为了确保长江航运安全畅通和枢纽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适时建立高效安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三峡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交通部负责对三峡枢纽工程和葛洲坝枢纽工程河段航运的行政管理工作。三峡枢纽工程和葛洲坝枢纽工程是长江黄金水道的咽喉,交通部要加强该河段的安全、海事、调度、公安、消防、航道、通信、锚地等行政管理工作,所需行政经费纳人中央财政列支。如需增加行政编制,由交通部报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未核定前由交通部按现行管理方式通过三峡通航管理局对该河段进行管理,此过渡方式期限为一年。

二、由三峡总公司负责对三峡枢纽工程实行统一管理。按照三峡枢纽工程建设进度,从2003年永久船闸开始在135米低水位运行至工程完工后蓄水到175米水位止,建设工期还较长。在此运行阶段,船闸(含待闸锚地)的运行维护、检修、安全监测、上下游引航道以及连接段的疏浚等项工作由三峡总公司负责,所需经费在三峡电站电力成本中列支,船舶免费过闸(包括升船机免费使用)。

三、由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组建三峡船闸管理队伍,三峡总公司委托其承担船闸(含待闸锚地)的日常运行维护,双方的具体责权以合同方式明确。

四、三峡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管理要服从综合调度。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编制三峡枢纽工程综合调度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三峡枢纽工程通航管理必须服从国家的防洪、发电和航运的综合调度,日常航运调度由三峡通航管理局按规程执行。

上述管理体制在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内实行。三峡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的最终管理模式在枢纽工程竣工时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