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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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南昌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推进“一村一品”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称“基地”)是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各类中外专家的技术、项目、资金、信息、知识等优势,直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用一支流动的专家队伍带动培养一支稳定的农村人才队伍,实现专家服务与乡村发展对接互动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基地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需服务、实现共赢”的原则,突出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实施“一村一品”工程、与开发农村实用人才、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专家服务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时间不论长短,形式不拘一格。
第四条 基地设立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基地发展将根据不同乡镇、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重点行业、产业的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五条 基地建设所需的项目建设资金和基地管理经费,每年由市人事局统一申报,经市财政审核后,分别从“市农业开发专项资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各行业中外专家积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更高层次的专家荣誉。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基地设立程序:
(一)由乡镇政府向所在县(区)人事部门申报。
(二)县(区)人事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告。
(三)市人事局根据县(区)人事部门的报告,经实地考察和综合平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授统一标牌。
第八条 设立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制定了农村人才培养、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农村人才服务体系,具备良好的农村人才成长环境。
(二)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农村人才培养有较好基础,专家服务有较大需求。
(三)当地实施“一村一品”工程成效显著,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当地政府成立了基地管理机构,有专人负责基地管理工作。
(五)当地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专家服务需求信息库。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各基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查服务项目的实施,并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二)向基地开放全市中外专家信息库;
(三)组织专家到基地参与服务活动,并加强对专家的管理;
(四)组织全市基地的合作与交流;
(五)负责基地的审批、考核、评估与撤销工作。
第十条 县(区)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地的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县(区)专家参加基地服务的组织工作;
(三)负责基地所需专家的协调工作;
(四)协助市人事局做好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动态的专家服务需求信息库;
(二)拟定并实施基地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专家服务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开展农村人才培训工作;
(五)负责与市、县人事部门及相关专家的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基地建设采取市场运作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加强宏观指导,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引才、引智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基地挂牌投入运行后,市、县(区)人事部门将对基地运行情况及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内容是:
(一)基地管理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
(二)基地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三)基地管理机构及其运行效率;
(四)基地服务项目整体运转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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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建设[1992]80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1月17日

附件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以来,普遍收到了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控制和节约投资的效果。为了保障这项改革健康发展,提高工程效益,现就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有关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总承包任务。

  二、《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与工程设计资格等级相一致,分甲、乙、丙、丁四级,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三、设计单位申请《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2.拥有自己的勘察设计、项目管理、设备材料采购、试车考核等专门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装备,能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对工期、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所必须的资金,其中注册资金甲级单位不得少于800万元,乙级单位不得少于600万元,丙、丁级单位不得少于500万元;

  4.具备对所承担建设项目全面负责的能力。

  四、申请《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申请甲、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审查。经审查对符合乙级资格条件的可直接批准发证;对符合甲级资格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批准发证。

  2.申请丙、丁级资格证书的单位,统一送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发证。

  五、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单位,经工商登记后,其证书适用范围和承担任务范围与持有的《工程设计证书》相一致。

  六、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在承接任务后,须持《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到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七、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的管理,对所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核查,不能维持原资格等级条件的单位应予以降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八、乙级以下(含乙级)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技术力量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升级申请,经发证部门审查批准,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发给临时越级承担任务通知书,允许越一级承包两项工程。

  九、工程总承包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改变隶属关系、迁移或者终止时,应向发证部门交回《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经重新审定资格或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或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十、工程总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低资格等级直至收回资格证书:

  1.未经批准,超越资格等级或批准的承担任务范围承揽工程总承包任务;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

  3.徇私舞弊、损害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利益;

  4.因工程总承包单位过失造成重大事故。

  十一、本规定由建设部设计管理司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施行。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总承包资格申请表(略)


关于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238号




关于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1、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32.pdf
2、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33.pdf
3、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39.pdf
4、HJ/T 58-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R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469.pdf
5、HJ/T 59-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913.pdf
6、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914.pdf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