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大型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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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大型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大型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规定

1988年5月3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化工试车一次成功,并能安全、持续、稳定生产,尽快达到设计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准备的主要内容是搞好人员组织、技术、全员培训、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管理等六个方面的准备。生产准备工作贯穿于基本建设的全过程,是工厂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心须从基本建设一开始就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早抓、早落实,为确保化工试车一次成功创造条件,投产后长周期正常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试车工作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质量和生产准备工作的全面考核,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项项工程质量优良,不留隐患;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同时建成,不留尾巴;试车操作准确无误,不出事故,应做到单机试车要早,全系统联动试车要全,化工投料要稳。在试车中,要坚持应遵循的程序一步也不能减少,应该达到的标准一点也不能降低,应争取的时间一分钟也不能放过的原则,要加强对试车工作的领导,设计、施工、生产单位要密切邺合,确保化工投料试车最佳方案的实现和投料试车的一次成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生产准备工作
第一节 人员组织准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批准开工之前,应选择具有生产建设经验的、懂技术业务的领导人员,组建一个能够坚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要求的生产领导班子,以适应现代化工厂生产建设的需要。
生产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主要成员从建设开始就参加建厂的领导(主管生产准备),保证工程建设和生产准备的连续性。
建设单位从基本建设一开始就应设立生产准备机构,负责抓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第五条 根据设计要求和改革精神建立适应生产装置特点的工厂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和生产指挥系统要逐步充实、完善,以适应各阶段工作需要。对引进装置,其外事机构要配备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以利掌握外事主动权。
第六条 切实抓好生产队伍的组建工作。按设计定员和岗位技术标准从同类型老厂中选调或聘用一部分有组织管理经验的干部和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工人为骨干。生产技术骨干要在工厂筹建时进厂,参加技术谈判、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生产准备工作。操作工、维修工主要应从中技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经过考试择优录取。主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要在工厂安装竣工前1年半至2年按人员配备计划进厂。
第七条 实行厂长目标责任制,厂长对工厂从筹建到工程全部交工验收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节 技 术 准 备
第八第 技术准备的任务是使生产人员掌握所有生产装置的技术,主要应在工艺操作、工艺控制(仪表联锁及分析),设备维护使用、安全等四个方面下功夫,达到能独立指导和处理各种技术问题的要求。从生产准备一开始,就必须把技术系统建立起来。
第九条 技术准备的四项工作内容。
1.配备技术骨干,建立技术责任制。
工厂要及早配备工艺、仪表、电气、机械、分析等方面的专业技术骨干,并签订责任书,坚持一贯制,对本专业的技术准备工作负责到底。
2.参加设计会审、完善工艺及工程设计。
生产人员在熟悉掌握生产工艺的同时,要重视工程技术,熟悉有关的标准规范,及时发现设计、安装中的问题,配合设计、施工部门完善设计施工。
3.编制各种技术规程、开车方案和资料。
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实际,参照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工厂应编制以下重要规程和方案。
(1)公用工程运行规程,包括锅炉、供排水、循环水、脱盐水、电、仪表、气等。
(2)生产装置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从自控仪表角度来写、应附仪表控制回路及联锁信号系统逻辑图)。
(3)大机组运行规程,包括大压缩机、大泵及相配套的透平、油系统、真空系统等。
(4)工厂安全技术规程及各装置、各岗位安全操作要点。
(5)分析规程,包括化学分析和器械分析。
(6)机械设备维修及检修规程,包括备机管理。
(7)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包括信号、联锁运行及维护。
(8)自控仪表、联锁维护检修规程。
(9)各种开车方案,包括设备清洗、管道清洗、吹扫、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气密性试验、置换、触煤装填、烘炉、化工投料试车等。
(10)紧急事故处理方案。
4.技术规程和开车方案,应组织有关专家讨论,须经总工程师审核心,厂长批准。
第三节 全 员 培 训
第十条 全员培训要求全厂领导干部、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至每个职工(尤其是分析、化验和机、电、仪修理专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训练,考试合格才能任职或上岗,这是生产准备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十一条 全员培训的目标是从抓思想建设、队伍素质入手,培养一支能满足一次试车成功的过硬队伍。在培训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着眼于队伍训练,练思想、练技术、练作风,若练一次开车成功的本领,掌握工艺操作、掌握工艺控制、掌握设备维护使用、掌握安全。对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量、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在全员培训的同时,对生产指挥人员及生产技术骨干应重点培训。生产调度人员、车间主任、专职工程师、中控值班长等主要技术骨干应进行“全流程培训”,建立系统观念,加强系统管理。机、电、仪修,分析、化验等特殊工种培训周期长,难度大,这些人员应早进厂,早培训,并应参加设备检验、安装调试,掌握维修、分析化验技术。
第十三条 强化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在建设阶段,工厂要集中精力抓好人员培训工作,应根据建设工期,制订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时间,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要抓好全过程培训。全过过程培训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化工基础知识和工艺理论学习阶段约3至6个月。
第二阶段是实习阶段,约6至18个月。重点放在熟悉和掌握对口岗位工艺流程、工艺操作、工艺过程控制和设备性能。实习培训工作实行“六定二包一顶”,即定带队人、定培训点、定培训人员、定时间、定任力、定期考核;培训单位包教,培训人员包会;在师傅监护下顶岗操作。
第三阶段是现场练兵阶段,约3至6个月。现场练兵要按照工艺流程、开车方案等要求一项一项进行练兵,一人练兵多人挑毛病,按假想事故来练,抓住重点和簿弱环节反复练,通过现场练兵提高指挥能力,熟悉现场,熟悉工艺,熟悉控制,熟悉设备,熟悉规章制度,熟悉前后左右岗位联系。
第四阶段是参加化工投料前的各项试车,进行实际操作培训阶段。参加管线核对、吹扫、气密试验、电气仪表的安装调试及试车等工作,是掊训工作的重要阶段。生产操作人员在外培的基础,结合施工现场学习练兵,熟悉各种介质的管线走向、阀门位置,熟悉控制室仪表布置、控制方法及控制回路和联锁系统等。
经过以上四个阶段的全过程培训之后操作人员能掌握开停车,正常操作,事故处理等全过程;机、电、仪修人员能掌握设备检修,安装调度的全过程。
第十五第 严格考核制度,促进培训工作。在上岗前,车间主任、调度人员由厂长主考任职;专职工程师由厂技术部门主考任职;值班长、岗位操作工、维修、分析化验工由车间主任会同安全部门主考,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操作证方能上岗。
第十六条 全面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在职工队伍技术培训的同时,还必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在培训的全过程中必须坚持从严要求,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队伍的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作风过硬,技术业务精,管理水平高,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职工队伍。
第四节 安 全 准 备
第十七条 大型化工装置的安全工作是一个复杂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对安全试车及安全生产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安全准备。
安全准备要着重从工厂生产装置的实际出发,研究其危险性的来源及特点。在安全准备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以下三条原则:
1.积极推行全员预防性管理,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
2.实行早期隐患检测,做到早期发现和早期处理;
3.搞好人身安全,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第十八条 在充分收集国内外有关安全的资料和案例的基础上,应编制以下的安全技术规程和资料:
(1)国内外同类化工装置事故实例汇编;
(2)工厂防火指面,即每种物质的详细预防措施,如运输、贮存、生产使用的注意事项,泄漏时的处理方法,灭火,急救等;
(3)全厂及各车间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安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全厂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资料。
第十九条 化工投料前必须具备以下的安全条件(简称安全二十条)。
(1)所有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设备、管件、村料、制造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满足工艺要求。
(2)设备、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合格。
(3)系统气密试验和泄漏量符合规范标准。
(4)安全阀调试动作在3次以上,确保起跳灵敏,并要核对相应工艺装置的压力,试后应有安全部门铅封。防爆板、阻火器、呼吸阀、水封、分子封、真空破环器等必须符合工艺要求,安装质量优良。
(5)工艺各报警联锁系统调试合乎要求,并应经静态调试3次以上,确定动作无误好用。
(6)自控仪表(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分析)经过调试灵敏好用;就地安装的表计,应有最高、最低极限标志。
(7)高压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泡沫装置、水幕、自动消防、消防通讯报警、可燃气体探测仪等等,都应经过安全消防部门与生产单位共同进行实际试验,证明好用。要配备足够消灭初期火灾所需数量的来火器。
(8)防雷、防静电设施和所有设备、管架的接地线要安装完善,测试合格。
(9)电话、信号灯、报话机、鸣笛、嗽叭等安全通讯系统,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好用。
(10)通风换气设备良好,达到设计的换气次数。
(11)凡设计要求防爆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均应符合防爆标准,不经批准,不得使用临时电线和灯具。
(12)安全防护设施、走梯、护栏、安全罩要坚固齐全,现场洗眼与淋浴器要保证四季畅通好用。
(13)沟坑、阴井盖板齐全完整,楼板穿孔处要有盖板,地面平整无障碍,道路编号清晰而且畅通无阻。
(14)装置区内清扫完毕,不准堆放杂物,尤其是易燃物品,对日常使用的油品和化学药品要堆放在安全部门指定的地点。
(15)生产指挥人员、操作人员经技术考核、安全考核合格,方准任职上岗。
(16)各种规章制度齐备,人人有章可循。
(17)设备标志、管线流向标志齐全,厂区消火栓、地下电缆沟、交通禁令、安全井等标志齐全醒目。
(18)开车必各的工器具及劳保用品齐全,并筌 合防爆防火要求。
(19)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消防、救护组织,并经过训练,能够掌握灭火救护本领,都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做到平时有责守,急时能用上,临危不乱。
(20)紧急救护器具齐全,包括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安全带、担架、急救箱等,并且大家都会使用。
第二十条 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安全管理系统。
建立厂和车间两级安全组织,配好称职的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级安全员。安全管理系统的主要职能如下。
(1)把安全工作纳入各种技术管理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2)落实从厂到安全员的各级人员安全负责制和安全消防设施的责任制。定期进行学习训练,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搞好自身水平建设。
(3)不断反复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遵章守纪保安全的教育。
(4)监督检查各种安全规程和责任制的执行,预防可能产生的各种事故,把教育、监督、预防密切结合起来。
(5)要确保机、电、仪等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排除一些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严格按照受压容器规程及各种有关规程办事,确保安装试车每一环节的质量,达到设备台台完好。
第二十一条 要对每一套装置进行分析研究,明确各个部位可能发生危险的因素和危险的区域等级,编制厂、车间两级事故处理方案,在事故预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制定各种相应措施。
要把防泄漏、防明火、防静电、防雷击、防电器火花、防冻裂、防残氧、防窒息、防震动、防违章、防误操作,作为执行安全预防方针的主要内容。操作工、检修工、电气仪表人员和安全员的巡回,要按时点检,以期实现早期发现,早期处理隐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消防系统,严格训练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制订灭火方案,并按此进行训练。要不定期地搞假火情演习,以培养和检查消防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订真进行安全检查。在试车前必须按照“安全二十条”进行反复的安全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能开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能开车,安全部门不确认不能开车。
第五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第二十四条 要指定专职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掌握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润滑油脂的品种、规格、数量、技术标准、包装形式、贮运条件,落实供货渠道,签订供货合同。根据需要提出剖析研制要求。进厂的化工原料及其他物资根据其特点要有妥善的贮存保管措施,避免损坏、丢失和变质。
第二十五条 落实备品备件的供应渠道,做好备品备件的测绘、制造工作。工厂在接到施工图设计后,即应组织人力编制设备的备品配件清册,凡设备制造厂不供应的设备零部件,应组织力量进行测绘、试制,以保证试车的需要。
进厂的备品配件、材料(包括焊条)以及专用工具应设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挪用、损坏、丢失。
第二十六条 机、电、仪修车间在全系统联动试车前建成,配套成龙,形成生产能力,以便为试车服务。自行制造的备件应尽早研究试制。
第六节 管 理 准 备
第二十七第 根据装置的特点,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科学管理制度,在全厂开始单机试车前经厂领导批准后,印发给有关人员学习熟悉,在试车中严格执行。各职能科室都要订出各自为生产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职责范围;科、室和车间负责人,各级职能人员,都要制定出责任制。辅助车间要制定为工艺服务的相应责任制,操作、机、电、仪修、分析工都要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为搞好管理,确保试车一次成功,应制定以下基本规定:
(1)关于公用工程加强管理的规定;
(2)关于各种管线管理范围划分的规定;
(3)关于设备维护检修及备机管理的规定;
(4)关于仪表及联锁管理的规定;
(5)关于循环水管理的规定;
(6)关于安全文明生产车间标准的规定;
(7)关于严格执行各种岗位责任制的规定;
(8)关于试车指挥问题的规定;
(9)关于严格执行化工投料试车期间安全规则的规定;
(10)关于试车期间盲板管理的规定;
(11)关于试车期间维护检修的规定;
(12)关于试车期间有关管线运行及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三章 化工投料前的准备和试车
第一节 工程扫尾
第二十九条 工程扫尾试车阶段,工作琐碎、细致复杂、要求严、难度大,建设指挥部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要严密组织设计、施工、生产单位,统筹安排,以保证扫尾试车的质量和进度,杜绝不顾条件的简易试车和投产。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试车责任制和奖惩办法),明确扫尾试车阶段的经济责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对工程负责到底,主动为生产服务的思想,按试车统筹控制计划的要求,完成工程扫尾和试车任务。
设计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承包方式,提供有关技术文件、提供开车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建筑、安装工程,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心对,对设计进行全面的复查。
生产单位要组织生产人员早上岗,主动配合施工单位搞好工程扫尾、“三查四定”(三查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即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完成)、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及早发现问题提出问题。
第三十条 从工程安装过渡到扫尾试车,具有不同性质的工作特点。建设指挥部或总承包单位要根据试车阶段的划分,及时调整和加强扫尾试车工作的领导。组织扫尾试车领导班子,按照统一的试车统筹控制计划,安排好扫尾试车工作,实施试车方案,检查试车进度,负责解决试车中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工程扫尾是工程即将竣工建成十分重要的标志,是缩短建设周期,早日投产的关键环节,要高标准、严要求,抓早、抓紧、抓狠。按统一的试车统筹控制计划,安排工程扫尾进度,满足试车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工程即将竣工前,要进行设计、施工质量大检查,组织施工、设计、生产单位,充分发动群众,按专业、分工号开展“三查四定”。“三查四定”检查又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即单机试车之前,全系统联动试车之前,化工投料试车之前。检查的方法是以自检为主,在自检基础上由建设指挥部或总承包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生产单位联合检查,共同确认签字,对查出来的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第三十二条 抓紧进行资料审查及中间验收工作。
中间交接资料应保证质量,完整准确,达到规范要求。经资料审查、扫尾试车合格后应办理中间验收交接手续,明确双方责任,或按承包合同规定内容办理。工程资料的审查及中间验收(交接)是全面检查工程质量,促进扫尾试车,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程序,必须认真对待。
第二节 机 械 试 车
第三十三条 生产装置的机械试车,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单机试车(即单台传动设备及辅助设备局部联动或单元联动试车);第二阶段为全系统联动试车(即假物料试车)。
第三十四条 大型化工装置的机械试车应坚持如下原则。
1.公用工程系统要坚持早竣工、早试车、早稳定的试车原则,为主体装置提早单机试车创造条件,为化工投料试车一次成功提供可靠保证。
2.单机试车要早,达不到标准,必须反复试车和处理。不允许把问题带到全系统联动试车阶段。
3.全系统联动试车(即假物料试车)要“全”,时间要有充分保证。要做到全面暴露问题,消除隐患,为化工投料一次成功做好充分准备。
机械试车两上阶段的责任分工,应根据不同的承包方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编制切实可行的总体试车方案。总体试车方案的核心是编制一个试车统筹控制计划(网络图),搞好各项工作的衔接,指导工程扫尾和试车工作。建设指挥部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设计、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试车程序组织工程扫尾和试车工作,确保试车统筹控制,计划正点完成。
总体试车方案,由建设指挥部或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生产单位,参照《编制大、中型建设项目后期总体试车方案的方法》制定。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总体试车方案,应在工厂接受水、电前3个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对于引进装置,各阶段的试车方案除经领导批准外,还应经过外商现场技术人员书面确认之后方可执行。
试车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1.试车目的;
2.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3.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4.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5.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6.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7.试车工艺条件及控制指标;
8.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9.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10.试车费用预算。
第三十六条 单机试车应具备下列条件:
1.单机传动设备(包括辅助设备)经过详细检查,润滑、密封油系统已完工,油循环达到合格要求;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符合要求,经“三查四定”检查已确认,存在问题已消除(引进装置要经过现场外籍专家确认);
2.单机试车有关配管已全部完成;
3.试车有关的管道吹扫、清洗、试压合格;
4.试车设备供电条件已具备,电器绝缘试验已完成;
5.试车设备周围现场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已审批和公布;
7.试车小组已经成立,试车专职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已经确定;
8.试车记录表格已准备齐全。
第三十七条 装置安装竣工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配管工程全部完成(包括保温伴管);
2.仪表一次调试全部完成;
3.电器设备绝缘试验完成,并具备供电条件;
4.凡有条件进行单机试运的转动设备,已经试车合格;
5.管道的吹扫、化学清洗工作结束;
6.设备及管道经过水压试验及系统气密试验合格;
7.充填物充装合格;
8.分析化验室已交付生产使用;
9.保温及油漆工作大部分完成;
10.界区内上下水道、道路竖向整平、照明及通讯工程已完成;
11.现场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2.施工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13.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不合格的工程已经返修合格。
第三十八条 全系统联动试车前要进行全面地工程质量和生产准备工作大检查。由上级领导部门组织各方面有经验的专家对工程质量、设计质量、设备制造质量和相互的适应性;对生产领导班子、管理体制和有关生产准备四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不适应试车工作的一切问题,提出解决措施,限期完成,为化工投料试车一次成功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十九条 全系统联动试车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建立岗位责任制;
2.专职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已经确定,并考试合格;
3.公用工程系统已稳定运行,能满足全系统联动试车条件;
4.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已经公布;
5.各项工艺指标业经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公布,操作人员人手一册;
6.生产记录报表已经准备齐全,印发到岗位;
7.仪表联锁、报警的整定值已经批准公布,操作人员人手一册。

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
第四十条 化工投料试车是指一个化工生产装置或一个辅助生产装置,完成单机、联动试车,工程全部竣工,从投入物料开始后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要稳,其基本方针是:稳扎稳打,步骤分明,走上步看下步,不断总结经验,稳步前进。化工投料试车一次成功的标准是:从生产原料投入装置到产出合格的最终产品全过程,试车不中断,不发生重大事故,一次出合格产品,实现试车最佳方案,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行调整达到各项设计(合同)指标。
第四十一条 化工投料应具备以下条件(简称投料三十条)。
(1)所有装置及配套工程,按设计(包括设计变更)全部施工完毕,经过逐台设备、逐条管线按序号检查核对材质、壁厚、法兰、垫片、螺栓、各种阀门、管件、阀门方向及位置、检测点取样点、伴管、导淋、操作平台等,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不合格的已经返工合格。
(2)施工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3)全部工艺管道和设备都已经过强度试验合格,设备和管道的吹扫和清洗工作已经结束。
(4)设备、管道均已经过气密试验,且确认合格。
(5)所的转动设备按规定经过详细检查,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合乎要求,可供正常运转。
(6)凡需充填的触媒、填料、干燥剂、助剂的设备,其装填工作均已完成。
(7)各种工业炉的烘炉工业已经结束。
(8)各种需要在投料前进行的酸洗、钝化、脱脂、煮炉、预干燥、预活化、预硫化等工作,均已完成。
(9)有条件进行的水试车、假物料试车、实物试车已顺利通过,暴露的问题已解决。
(10)循环水系统预膜工作已经完成,正处于冷态保膜运行之中,各项指标合乎要求。
(11)自控仪表调试全部完成,报警及联锁的整定值经静态调试已准确好用,自动分析仪表的样气已配制待用。
(12)所有电气设备的继电调整和绝缘试验已经完成,具备正常投运条件。
(13)公用工程的水、电、汽、仪表空气、工厂空气、事故氮等已能按设计值保证供应。
(14)所有化验分析设施、标准液制备等已备妥待用。
(15)全厂所有的安全消防设施,包括安全网、安全罩、盲板、防爆板、避雷及静电设施、防毒、防尘、事故急救设施、消火栓、可燃气体监测仪、火灾报警系统等都已安装完毕,经检查试验合格,并有专人负责。
(16)贮运系统(装船装车栈台)经检验已无问题,燃料、原料贮罐及中间罐区业经清扫,具备贮存能力,有关计量仪器已经标定可供使用。
(17)化工原材料、燃料及辅助化工原料、润滑油脂等已备齐,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且已运至指定地点。
(18)设备、管线的中温和防腐工作已经完成并要对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均用汉字或代号将位号、名称、介质、流向标记完毕。
(19)生产指挥系统的通讯,装置内部的通讯设施已能供正常使用。
(20)机电仪三修设施都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有关部门已组成强有力的检修保镖队。
(21)各车间的生活、卫生设施已能交付使用。
(22)工艺规程、安全规程、分析规程、设备维修规程、岗位操作法及试车方案等技术资料已经齐备,并批准颁发。
(23)各级试车指挥组织已经建立,操作人员业已配备,职责分明,且都已经过培训,掌握了操作技能,达到了“四懂三会”,已考试合格。
(24)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制度已经建立,各种挂图、挂表齐全。
(25)原始记录和试车专用表格、考核用记录等均已准备齐全。
(26)易损易耗的备品配件,专用工器具准备齐全。
(27)对排放的三废都有处理办法或已合理解决。
(28)各类人员都已经认真学习厂颁安全规程,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29)经过专业及综合性的投料前大检查,确认各生产装置间已具备衔接条件,各种生产准备工作已经结束。
(30)厂区内道路、场地竖向整平业已完成。
第四十二条 为化工投料试车一次成功,应做到精心指挥、精心管理、精心组织、精心操作。
1.精心指挥,组成强有力的试车指挥系统。厂、车间两级均要建立开车指挥组织,指挥组织要明确职责,授以权力,指挥应做到准确、及时、有预见。建立健全高度集中统一的生产指挥系统。厂生产总调度室是全厂实行日常指挥的中心,水调、电调、运输调度,各车间控制室应在生产总调的统一指挥下,构成日常生产指近调度网。试车期间,由厂生产总调负责指挥,确保公用工程及外部条件。车间内部的指挥一律由车间负责,实行专职工程师对试车进行指挥,实行技术和指挥的统一。机、电、仪、分析服从生产车间统一安排,并要主动配合,要根据本厂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指挥原则要点,并公布执行。
2.精心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精心组织,反复进行化工投料前的检查和最终确认。
检查分为专业检查、三级检查和综合检查。
专业检查:由科室按专业系统组织检查;
三级检查:厂、车间、操作岗位的检查;
综合检查:由生产、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同志组成综合小组进行检查。
检查时以专业检查为主,以岗位和车间自检为主,最终经综合检查确认。把经反复多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消灭在投料之前。检查时主管领导必须参加,做到心中有数,对存在问题作出决策。
检查时要严格按照“投料三十条”和“安全二十条”进行,不具备条件不得投料。
4.精心操作,严格按步骤投料试车。
试车期间,对各项工作要做到程序必须遵守;工作必须稳妥;组织必须严密;要求必须严格;措施必须可靠;指挥必须正确。同时要做到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明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指挥违章不开车;出了问题不查清楚不开车;有了问题不解决不开车。
试车中应精心操作一切从严;执行岗位责任制要严;执行各项工艺指标要严;取全、取准第一性资料要严;仪表控制、分折结果要严;水质管理要严;油系统管理要严;对材料、燃料、化学药品的质量要严;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定要严;对防冻措施要求要严;备品配件的材质和规格要严;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修要求要严;按程序办事的要求要严。
在整个试车过程中,还要对重点部位严加控制,加强巡回检查,及早发现问题,并应实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双人操作监护制来确保安全。
对联锁及安全装置不得任意拆除或切除,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事故发电机、不间断电源要定期试验,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第四十三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要组织精干的保镖队。保镖队要工种齐全、工具配套。在现场要有值班负责人,建立24小时保镖队值班制度,负责巡回检查,搞好设备维护保养,预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跟踪保镖。

第五章 生产考核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考核就是对经过化工投料试车后的装置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消耗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经济效益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全面考核。生产考核应包括对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装置的能力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十五条 对引进装置的生产考核,要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生产考核不仅是对外商所设计和提供的装置在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方面进行一次最终的全面检查,同时也是对工程质量、生产操作水平、队伍思想作风等方面的综合检查。国内装置同样要进行生产考核,未经生产考核的装置不得向国家交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1.建立厂、车间两级考核组织。
2.认真研究和熟悉设计部门或外商提供的生产考核资料;
3.发动职工查找可能影响考核正常进行的隐患和问题;
4.考核所需的全部计量仪表要会同设计部门或外商调试正确,共同确认。
5.编制考核方案和记录报表。
第四十七条 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满负荷生产条件下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消除,化工装置生产已处稳定;
2.全部自控仪表和联锁投入使用;
3.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分析方法正确,数据取全;
5.原料、燃料供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6.化工原料、润滑油脂、易损部件有一定数量的储备;
7.产品包装合格,运输畅通无阻;
8.和设计部门或外商制定出考核办法。
第四十八条 考核后的鉴定
考核时间一般规定为满负荷连续生产3至5天,引进装置可按合同规定。
考核结果应保证产品的质量、数量、单耗、产品成本、主要工艺指标、自控投用率、机电设备完好率、三废处理效果等符合设计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的化学工业大型装置,中小型项目亦须按此参照执行。全部内容要根据项目承包合同所划分的责任范围认真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以〔80〕化基字第508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大型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废止。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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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号)(05-02-02)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2004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二○○五年二月二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一) 企业财产保险
(二) 家庭财产保险
(三) 工程保险
(四) 责任保险
(五) 信用保险
(六) 保证保险
(七) 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八)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九) 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
(十) 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十一) 船舶保险
(十二) 货物运输保险
(十三) 特殊风险保险
(十四) 农业保险
(十五) 短期健康保险
(十六) 意外伤害保险
(十七) 投资型非寿险
(十八) 其它类保险
第三条 凡是经营《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
第四条 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之外的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提取的其它责任准备金,如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等,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评估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中,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要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提取的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能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上述两者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时,不得扣减为相应赔案所预付的赔款。
第八条 保险公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所包含的内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摊方法、分摊比率等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见附件)的附注中详细披露。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谨慎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对于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开业时间不足三年或本年度保费收入增长率超过50%的保险公司,按照评估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算的本公司本事故年度赔付率不得低于全行业上一事故年度的平均赔付率。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时,同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是准备金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认真编制,并在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时,将有关报表一同呈报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主要分为两类,即反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情况的报表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情况的报表。
第十三条 有关报表的编制说明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转回的情况。
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区分分保前的保险业务和分出业务进行填列。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直接业务+分入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对承保的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分出保费前的保费收入进行提取和转回;“分出业务准备金”是指为直接业务的再保分出和分入业务的转分分出所提取和转回的准备金。“本期提取”是指报告期当期所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期转回”是指报告期转回的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未到期期限分类 ”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未到期期限的结构分布状况,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负债与资产在时间上的匹配状况。
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对准备金评估日未到期期限分别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24个月(含24个月)、大于24个月但不大于36个月(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表中第5列的“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第7列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三、“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保险期间分类”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间上的结构分布,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保险业务的承保情况,及其承保标的的风险变化和退保风险的暴露总量。
该表按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对准备金评估日保险期间分别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24个月(含24个月)、大于24个月但不大于36个月(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表中的第5列“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第7列“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四、“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准备金评估日提取的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财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以及在准备金评估日评估的各事故年度的赔付率等。
该表分为汇总分析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各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分析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示例报表为2004年度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以后各期报表需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或财务年)。其中,“事故年”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为了从历史角度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业务的承保质量,事故年至少应反映10个年度。披露年度不足10年的保险公司,应说明具体原因,并逐步进行相关数据的积累,但保险公司应至少对报告期事故年度的相关数据予以披露。
预付赔款是指对于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预先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在填列该表时,不得将预付赔款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中扣减。
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分为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以及赔付率分析表。
(一) 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别在第1列至第10列填写。各事故年填写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相应余额。
2、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公司理赔人员根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对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的作价或变卖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的估计。
3、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第13列和第14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再保前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13)=(1)+(3)+(5)+(7)+(9)-(11);再保后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14)=(1)-(2)+(3)-(4)+(5)-(6)+(7)-(8)+(9)-(10)-(12)。
4、未决赔案件数。第15列填写未决赔案件数,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未决赔案件数是指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未决赔案件数。
(二) 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
1、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第16列至第21列填写已决赔款、已决直接理赔费用和已决间接理赔费用,各项应按照“再保前”和“再保摊回”分别填列。“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发生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
2、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22列和第23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并完全进行赔付后所收回的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作价或变卖所得收入以及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已决赔款是指已经结案的赔案赔款数据,其中不应扣减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如果公司已经从已决赔款中直接扣减了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应当将其从已决赔款中区分出来并填列该项目。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获取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获取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
3、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第24列和第25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写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其中,再保前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4)=(16)+(18)+(20)-(22),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5)=(16)-(17)+(18)-(19)+(20)-(21)-(23)。
4、结案件数。第26列填写结案件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结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结案的案件数;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结案件数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结案的案件数。
(三)赔付率分析表
1、财务年度保费收入。第27~29列填写财务年度保费收入,此列表头的年份表示财务年度,填写的各财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应与财务报表中的保费收入保持一致。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第30~32列填写各财务年度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应当区分直接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及自留业务分别填列。
3、已赚保费。第33~35列填写已赚保费,其中直接业务加分入业务已赚保费(33)=(27)-(30),分出业务已赚保费(34)=(28)-(31),自留业务已赚保费(35)=(29)-(32)。
4、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第36~37列填写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再保前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36)=(13)+(24);再保后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37)=(14)+(25)。
5、赔付率。第38列和第39列分别“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写各事故年度的赔付率,此列表头的年份表示事故年。其中,再保前赔付率(38)=(36)/(33),再保后赔付率(39)=(37)/(35)。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相关数据不需填写,仅填写1995~2004年事故年的相关数据。
五、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1、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本表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所有赔案的损失总额以及直接理赔费用总额,包括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及其直接理赔费用,但不包含间接理赔费用。
2、“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事故年1995~2004年行填写的相应数据存在差异。“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在发展年1995年列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为截止至1995年12月31日的未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即“以前年度”事故年在1995年发展年的“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设置为零);在发展年1996年及以后各年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为自1996年1月1日至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已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与截止至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未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之和。
3、1995~2004年事故年。1995年事故年行填写的数据应为保险事故发生在1995 年的所有赔案分别截止至1995年、1996年、1997年、…2004年十个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时点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1996年事故年行填写的数据应为保险事故发生在1996 年的所有赔案分别截止至1996年、1997年、…2004年九个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时点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4、终极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年度发展。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填列发生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的“一年发展”和“两年发展”,用于反映在最近一年和两年的时间间隔中重新评估的发生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以揭示保险公司提取和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谨慎性。表的第12行“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年度发展合计”汇总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一年发展和两年发展,其中“一年发展”(11)=(10)-(9),表示在报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评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在2003年12月31日评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差额;“两年发展”(12)=(10)-(8),表示在报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评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在2002年12月31日评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差额。
六、累计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评估的累计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该汇总表的填列与“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表”基本一致,以下仅对不同之处进行说明。
1、“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在发展年1995年的数据不予填写,报表已自动设置为零,在发展年1996年及以后各年列填写的数据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至各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已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
2、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和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报告期末已经结案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报告期末已经结案的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1995~2004年事故年行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和“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所有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相关案件数。
七、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评估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该汇总表的填列与“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表”基本一致,填写的各项数据为发生在各事故年度的所有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金额。
表的第12行“2004年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总额”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2004年及以前年度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总额。
八、赔案件数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保险事故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累计结案案件数、未决案件数以及报案案件数的发展变化,它揭示和反映保险公司赔案的处理速度,各事故年度的案件发展趋势等,结合相应的赔款流量表,可以获得各相关年度的案均赔款的变化趋势。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示例报表为2004年赔案件数分析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赔案件数分析表分为累计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分析表、未决案件数分析表和报案案件数分析表。
累计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分析表与累计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类似,它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累计已决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在1995年发展年度内及以后各发展年度和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已决赔案案件数而非累计已决赔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发展填列累计量。
未决案件数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未决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
报案案件数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累计已报案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在1995年发展年度内及以后各发展年度和报告期内内实际报案案件数而非累计报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发展填列累计量。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用excel打开)
http://www.circ.gov.cn/policy/保监发10附件.xls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四条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内容明确具体,一事一议,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印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所列项目填写,并亲笔署名。

  第八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九条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办理。

  第十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收到的,应当自大会闭会之日起十日内交办;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收到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交办。

  第十一条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分别将确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承办单位及时告知代表,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分办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实行领导负责制。

  第十七条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

  (二)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在计划期限内解决;

  (三)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四)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密切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应当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当面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及时安排接待。

  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并向代表书面说明情况,但所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答复代表。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做好与协办单位的协调工作,协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交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对于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将答复件送有关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或者福建省军区转达代表。

  第二十二条代表应当向人民群众转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应当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后送达代表,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附寄办理意见征询表。

  代表可以在办理意见征询表上提出意见,及时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转告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并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办理。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同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抄送有关机关。

  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答复代表予以解决但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情况,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评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时,应当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作为评议的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各自分工联系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代表有权了解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可以持代表证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视察。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违反本规定的承办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