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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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在北京等12个省(直辖市)部分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现将《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试点医院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鼓励非试点省和相关医院积极申请参与试点工作。请各试点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试点医院名单和各试点医院拟承担临床路径试点专业报我部医政司。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情况,参照我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各地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胡瑞荣、马旭东、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840、68792825、68792097

附件: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doc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保障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国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在50家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临床路径管理积累经验并提供实践依据;对已颁布实施的临床路径的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和进一步完善,使之能够更好地推广并为临床工作服务。
三、组织管理
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由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织和管理,包括确定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试点病种临床路径,确定试点医院和试点病种,并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
卫生部临床路径技术审核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制订各试点病种临床路径,对各试点医院工作进行专业指导,收集、分析试点医院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制订综合监测和试点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本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负责组织本辖区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对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并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相关研究工作,定期向卫生部医政司报告本辖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信息等。
各试点医院应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各试点专业科室、医务管理、护理管理、药学管理、信息统计、病案管理、经济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订本院具体试点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完善试点工作机制,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在我部下发的各病种临床路径的基础上,制定本院相关试点病种临床路径,组织对相关试点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并监督各试点科室开展工作,组织本院临床路径实施效果的评估与分析,定期向本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信息等。
各试点医院试点科室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由科室主任任组长,医疗、护理、临床药学人员和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任成员。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的实施和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参与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估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四、试点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至少遴选50家试点医院,承担22个专业112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
(一)试点医院的遴选办法和遴选原则。
1.按照统筹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分布的原则,结合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对试点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性,以及当地医院前期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选取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12个省(直辖市)作为指定试点省份。原则上各指定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医院主动申报的基础上,遴选本辖区三级医院作为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报卫生部审定。试点医院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本方案分配的试点医院名额为最低限额,各指定试点省份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试点医院数量。
2.试点医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三级医院应为地市级及以上三级医院;
(2)对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3)医院管理水平较高,前期有临床路径或病种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优先;
(4)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在当地综合实力较强且具有代表性;
(5)满足承担试点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试点专业的遴选办法和遴选原则。
1.在卫生部制定的22个专业11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范围内,综合医院选择至少2个专业作为试点专业,专科医院按照专科特色确定试点专业。
2.确保50家试点医院能够涵盖全部22专业112个病种。
3.确保50家试点医院的试点专业有一定样本量,具有统计学意义。
4.试点专业科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专业科室对于开展试点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2)试点专业科室管理水平较高,有开展临床路径或病种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或曾开展相关研究;
(3)试点专业科室医疗服务水平应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专科医院选择的试点专业应与本院专科特色相符;
(4)试点专业科室满足承担试点工作所需其他条件。
五、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自2009年12月始,至2011年12月结束。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试点启动阶段(2009年12月)。
1.印发试点方案。
2.各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试点医院名单和各试点医院拟承担临床路径试点专业报卫生部审定。
3.卫生部召开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会议和培训会。
4.各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试点医院制订具体试点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月-2011年10月)。
1.各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
2.各试点医院每月组织对本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3.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定期召开本省(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会,就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讨,交流经验。
4.卫生部不定期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每半年组织对各试点医院上报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三)实施中期评估(2010年10月-11月)。
1.各试点医院对本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总结,并于2010年10月中旬将总结材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召开本省(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中期总结会,对本省(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总结评估,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中期总结评估材料报卫生部。
3.卫生部组织对各省(市)及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督导检查和评估。
(四)试点工作评估总结(2011年11月-12月)。
2011年12月31日前,卫生部对各试点单位临床路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总结,组织召开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同时,研究部署下步临床路径管理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兼顾医疗质量管理和效率管理、促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具体探索。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试点医院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辖区内试点医院开展本次试点工作。各试点医院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和病种,按照我部下发的各病种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详细的试点方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指标到人。认真组织开展对相关临床科室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卫生部医政司和卫生部临床路径技术审核专家委员会综合组将适时组织对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积极探索,总结提高。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国内外可借鉴的成熟经验很少。各试点医院要在试点工作中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加强交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研究建立我国医院临床路径管理的制度和工作长效机制积累宝贵经验。

附件:1.各省(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名额分配表;
2.临床路径试点专业目录


附件1
各省(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名额分配表
三级综合医院数 三级专科医院数 二级综合医院数 卫生部指定三级综合医院 卫生部指定三级专科医院 合计
北京市 1 0 1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宣武医院
北京朝阳医院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7
辽宁省 2 肿瘤医院1家 0 大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4
吉林省 1 0 0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2
上海市 3 0 1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6
江苏省 4 皮肤病医院1家 0 5
三级综合医院数 三级专科医院数 二级综合医院数 卫生部指定三级综合医院 卫生部指定三级专科医院 合计
山东省 2 心血管医院1家 0 山东省立医院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5
河南省 3 妇产医院1家 0 4
广东省 2 眼科医院1家 1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6
四川省 1 0 0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四川省人民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 4
贵州省 1 0 0 贵州省人民医院 2
云南省 1 1 0 2
甘肃省 2 1 0 3
合计 23 7 3 14 3 50
注:本表分配的试点医院名额为最低限额,各指定试点省份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试点医院数量。

附件2
临床路径试点专业目录

一、呼吸内科专业
二、消化内科专业
三、神经内科专业
四、心血管内科专业
五、血液内科专业
六、肾病学专业
七、内分泌专业
八、普通外科专业
九、神经外科专业
十、骨科专业
十一、泌尿外科专业
十二、胸外科专业
十三、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十四、妇科专业
十五、产科专业
十六、儿科专业
十七、小儿外科专业
十八、眼科专业
十九、耳鼻喉科专业
二十、口腔科专业
二十一、皮肤科专业
二十二、肿瘤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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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2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的规定,不再保留市乡镇企业局,在原乡镇企业局基础上,组建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有关发展民营经济的地方性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对民营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2、研究拟定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建议,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研究分析民营经济的运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汇总民营经济的财务会计、统计工作。
4、指导民营经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推进科技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民营企业开发、试制和生产新产品,全面推行质量规范化管理;指导民营经济调整产业产品结构、企业布局、组织结构及所有制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5、为民营经济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推进包括信息、融资、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做好民营经济的相关评定和荣誉称号的推荐和评选工作;指导和规范为民营经济服务的中介组织和协会工作。
6、管理市民营经济中的党、团员,指导市民营经济党、团组织建设和工会工作。
7、依法规范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受理民营企业的相关投诉、举报,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民营企业开展行风评议活动。
8、组织和引导民营经济大力招商引资、拓宽融资渠道、做强做大;指导民营经济运用WTO规则开展对外贸易,组织和协调企业出国考察、产品展销、市场开拓;指导民营经济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直接参予国际市场竞争;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项目库和资料库。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经济发展科、企业服务科、综合调研科。
九江市工业园区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参与管理工业园区建设基金,负责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上报和反馈。
机关党总支。负责本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事业编制2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职数7名(含机关党总支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通知

(林造发[2004]3号,2004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党的十六大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强调,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既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基本农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夯实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基础;也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搞好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服务于农业,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是新时期林业建设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当前林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对广大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密结合今冬明春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林业生产实际,进一步抓紧抓好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加速推进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
  村屯四旁和平原农区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植树造林,发展林业潜力巨大。各地要通过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构筑平原地区国土生态安全的绿色屏障,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人居环境,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促进农村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要求,主动当好“配角”,大力营造农田防护林,加快农田林网建设,为高标准农田提供高标准的生态屏障。要因地制宜,采取林粮、林果、林菜、林药、林草间作等多种农林复合经营方式,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要紧紧围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的要求,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将村屯及四旁空地全部绿化起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进程,尽快实现农田林网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东北及内蒙东部地区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是加强东北地区生态建设,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国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重点,要先行一步,着力抓好,为全国做好示范。
  二、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要充分利用物质利益原则,全面落实“谁造谁有谁受益”的政策,调动广大群众开展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积极性。要把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加快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根本措施,明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保证受益权,积极推行承包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实现形式。各级林业部门都要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种苗补助,以加大对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扶持力度。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 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发展林业的优惠政策,实行轻税薄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让利于民。2004年,我局将进一步部署开展农田林网采伐管理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完善农田林网和四旁林木的采伐管理政策,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
  三、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各地要适应生态建设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推动产业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的林业产业发展新格局。要积极发展木材加工业尤其是精深加工业,延长产业链,实现多次增值,提高树木综合利用率。要加大对产业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要根据本地区林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市场需求、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抓紧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搞好生产力布局,抓好宏观调控。要努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推动资产重组,培育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要不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培育、规范林产品和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对农民生产的木材及林产品允许产销直接见面,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通过产业带动,不断推进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
  四、加强技术和信息服务,提高建设质量
  各地要运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育种育苗新技术,围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及其相关产业开发,大力开展技术攻关,培育新品种,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推广速生丰产树种和名特优新品种,推广农林复合经营的先进技术和立体配置模式,推广当前生产中迫切需要的实用技术,要将各种技术进行组装配套,综合推广应用。要特别通过技术培训、科技下乡、科普宣传、开通科技服务、市场供求热线等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林木良种、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市场信息等全过程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加快林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提高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的建设质量。
  五、依法保护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成果
  各地要认真执行《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强化乡规民约,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砍盗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和管理林木资源,不断巩固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成果,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