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33:51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琼府〔2007〕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省初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基本框架。但是,我省目前还存在社会救助面较窄、救助标准偏低、救助资源分散、整体救助能力不强等不足,社会救助水平与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还有不小差距。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体系,是国家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吃饭、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而建立起来的救助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海南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构筑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医疗、住房、教育救助和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贫困群众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级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发挥主导力量,同时也要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救助体系要统筹规划,兼顾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群体差别,配套联动,协调发展。
  三是法制保障,规范管理。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救助程序,推行“阳光”救助,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四是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整合和动员民间各方面的资源,形成社会互助合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和效益。
  五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政府财力,量力而行,从解决贫困群众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由点上突破到面上扩展,由单项突破到系统完善,逐步形成全面、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一)健全灾害应急救助制度。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提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完善对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管理,全面推行灾民救助卡制度,突出重点,分类救济,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依据《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和《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及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行分类管理、重点保障,对重病、重残、孤老(儿)等低保家庭,适当提高补助水平,进一步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落实农村五保财政供养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精神,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实行财政负担、应保尽保。要建立和完善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制度,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月足额发放。要切合实际、科学制订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测算,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帮助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改善生活条件。要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不断改善五保对象居住条件,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积极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农村医疗救助程序,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有突出医疗困难的城乡居民,通过定点就医、费用减免和专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居民,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尚未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一般疾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实行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在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患者除享受优惠减免政策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患者,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视情况给予特殊照顾。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依法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根据《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落实。对特困家庭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适当减免学杂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对特困大学生,在实行限额救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校内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等扶持制度,帮助他们完成学业。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学、辍学。
  (七)建立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对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农村低保户和特困家庭,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减免有关费用,由村集体帮助建设和修缮,解决其住房困难。
  (八)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完善经济困难当事人证明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畅通援助渠道,简化审批程序,扩大援助范围。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的涉法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规定给予必要的诉讼费用减免或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九)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因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政策,可规定低保对象在就业初期的一定时间内,继续享受低保补助。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以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先、重点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建立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各种困难群众的评定、审核、统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投入的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制定并督促落实医疗减免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证社会救助的必要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比例和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保证各种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发挥慈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监督,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现有的社会保障和民政工作机构,整合功能,明确责任,充实力量,建立城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并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为平台,对各级政府提供的救助,实行救助对象一个口向上申请、救助款物一个口向下发放,救助信息一个口统计汇总,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效益。
  (四)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要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加大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公示制度,将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及时向社会公示。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禁止截留、挤占、挪用。
  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老年人犯罪作出了宽宥规定,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然而这一宽宥规定对老年人犯罪的适用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刑法修正案(八)仅仅对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作出了宽宥规定,而对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未作宽宥规定。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08年世界卫生报告》,中国男性的平均寿命是70周岁,中国女性的平均寿命是74周岁,整个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是72周岁。根据这一报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超出平均寿命的75周岁的老年人只能是老年人中的一小部分,其中能够有体力、心力来实施犯罪的老年人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如果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宥的年龄规定得过高,该宽宥规定要保护的范围将会极小,那么这种宽宥规定势必沦为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的规定,而没有多少适用的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本就是一个自由裁量的过程,对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可以稍微从宽处罚,而对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较大程度上从宽处罚。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生活条件及自身身体素质的差异,即便年龄相同,也会有很大差别。有些老年人刚过70周岁可能就已垂垂老矣,而有些70周岁了可能还是精神矍铄。因此,笔者建议不要将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年龄限制在75周岁,而是对所有老年人都适用宽宥规定,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老年罪犯的各项状况来对老年罪犯作出适宜的惩罚。

其二,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不应再作出例外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我国刑法对三类人作出免死的规定:有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及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对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均未作出免死的例外。之所以这样规定,无非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思想,未成年人年纪还小,尚有可以改造的机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免死则是出于对胎儿的保护。而老年人大都时日不多,生命短暂,且一般都是家族中的长者、尊者,对其适用一般的刑罚即可达到惩戒的目的,大可不必适用死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数据显示,70周岁以上犯重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每年不超过10起。也就是说,75周岁以上的并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况少之更少甚至没有,那么“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就基本没有了用武之地,这样的规定可以删除。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思政办发〔2006〕50号

各局、办、科、中心:
  现将《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推进办公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和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根据第一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团结干事,谦虚谨慎,廉洁奉公,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承办省政府文件、指示在我市贯彻落实的行文工作和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示的拟稿和审核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和市委转由市政府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第五条 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和审核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
  第六条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七条 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对市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第八条 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九条 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第十条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负责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和网络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市政府应急值守和政务值班工作,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真实的向各级各部门和市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向省政府办公厅上报各类政务信息,完成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信息考核目标任务。负责政务信息报送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编辑和印发《思茅政报》。
  第十五条 负责机关事务管理、接待工作。负责市政府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信访局、法制办、无线电办和驻外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实行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协调会议和室务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有关领导和局、办、科(室、中心)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
  (一)讨论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出贯彻落实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精神和决定的具体意见。
  (三)讨论落实市政府领导部署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协调需要统筹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决定所属部门、单位向办公室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其他有关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议题由秘书长确定或副秘书长提出,秘书长审定。
  第二十条 秘书长协调会议。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会议讨论的意见、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形成市政府协调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室务会议。室务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党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信访局长、无线电办主任、法制办主任,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通报市政府工作的主要情况。
  (三)安排部署工作。
  室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秘书长确定或由室领导提出,秘书长审定。

  第四章 公文运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机要文书科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收发工作。对收到的公文要进入公文管理系统登记编号,加盖首办章,按业务分工送相关市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和对口联系的秘书科。除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件等紧急公文外,各局、办、科一般不得直接签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局、办、科收到需要办理的请示件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办公室领导批示。市政府办公室从收文、登记到拟办、印发总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对于一些需要协调统一的请示事项,应尽快协调研究,抓紧办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复或函复。对越级的请示件,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印发的文件,按《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及其他办公室领导签发,重要文件报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 凡各局、办、科办理的公文,经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实行科负责和检查把关制度。凡经市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的公文,由相关局、办、科负责校对清样稿,经局、办、科领导审阅签字后,方能复印、盖章。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的公文,由机要文书科负责将办文过程中的“文件审批单”、“拟文稿纸”、“文件审批单附页专用笺”以及完整、清楚的底稿和公文原件,收集齐全后统一立卷归档,并按《档案法》的要求,每年6月30日以前将上年度的公文立卷归档完毕,确保公文的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必须按《保密法》规定定密,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要确定专人保管,严格传阅手续;涉密文件应按照保密规定登记清退统一销毁。

  第五章 文秘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文秘人员负责各类文件、材料的起草、校对,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督办市政府领导及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随同政府领导外出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各科室文秘人员必须不断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结合自己和岗位的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拓宽视野,以创新的思维方式开展工作,使拟办的公文和材料成文快、思路新、有实效。比较熟练地掌握电脑应用、网络知识及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技能,能独立完成一些简单、紧急的材料和事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文秘人员办理公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新修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修订印发的《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一般性公文办理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安排,相应秘书科承办;重要公文由市政府领导安排,经市政府领导授权也可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安排,相应秘书科办理;涉及政策性、保密性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办理由市长安排,经市长委托也可由其他市政府领导安排,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必须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报省政府法制办申请登记后,再下发执行并同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各种证明、介绍、信函、承诺,须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审阅并征得市政府领导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由相应秘书科通知并承办,相关科室应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搞好会议服务。

  第六章 文印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机要文书科文印室负责办公室各类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装订等工作。文印室内严禁吸烟,严禁无关人员往来,设备摆放要合理整齐,保持清洁、干净。文印人员接到经审核签批的文稿后,分轻重缓急,按先后顺序安排打印。凡打印、复印的文件、材料,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打印完的文稿要及时送有关科室校核,不得无故拖延。
  第三十六条 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文印设备,不得随意将文件、材料拷贝给他人,杜绝来历不明的软件在文印室使用。文印人员对需长期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要进行加密处理和严格分类,制作成光盘于每年底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文印室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大型会议的召开,应提前做好耗材预算、设备检修等准备工作。购入耗材要严格检查、核对、登记,谨防差错。
  第三十八条 文印人员要爱护文印室的各种设备,掌握机器的基本性能,能熟练操作,掌握简单故障的排除方法和一些维修知识,发现机件磨损,要及时报修、更换,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文印员要坚守岗位,严守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对尚未公开的打印材料,一律不得外传。对工作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诚恳,特事特办,随叫随到,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印章保管: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市政府主要领导等印章,由机要文书科按照“专人管理,审批签发,依章使用,登记交接”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使用。
  (二)上班时公章须置于锁具牢固的柜内,随用随锁。日常情况下,印章由专人使用和保管。特殊情况下由主要领导指定负责人临时代管。
  (三)用印在办公室进行,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带印章外出使用。
  (四)保障印章安全,发现印章被盗、被窃用、被仿制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保护现场,报告公安部门侦查。如因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印章被窃,应按照《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印章使用:
  (一)印章使用时,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规定,经确认后方可盖印。
  (二)凡以组织名义对外联系公务,需使用政府或政府党组印章,须由用印科室视情况分别报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市长、分管副市长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审批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使用办公室印章,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三)正常的公文加盖印章按规定程序办理,外部门、外单位文件、材料需要加盖市政府或办公室印章的,应填写用印审批单,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因私需用办公室印章,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五)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拟文稿纸所写的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予盖章。
  (六)用印规范,取印用印应准确无误,切忌弄虚作假。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机关综合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纳入归档管理的内容包括收发文件、内部文件、传真、会议记录、合同、责任书、重要电话记录、领导人讲话稿、重要照片、录相带、录音带、电脑软盘、光盘和机关会计档案等。各局、办、科、中心要及时将公文收集、整理、归档,保证公文的齐全、完整,准确反映市政府机关各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和文书立卷归档制度。文秘人员承办的文件、领导讲话、会议材料(含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办理完毕后应及时交存档案室,不得私自保管。调离本单位或长期离职人员,要将自己手中的重要文档和各种记录材料及时移交。
  第四十四条 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借阅文档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使用文档者不得拆散、抽出、调换、损坏、涂改、圈划文档内容。

  第九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机关保密工作的需要,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有关科室负责人、文书传阅人员(机要秘书)、专职档案员组成机关保密工作小组。保密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学习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安排部署机关保密工作,检查监督保密措施落实情况,对泄密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保密管理范围:
  (一)各级各类来文中注明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材料和密码电报。
  (二)各级各部门提供的需要保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各种专项规划、统计数据、报告、经济监测数据及重大经济活动的情况资料。
  (三)不宜公开的各种会议材料、记录、纪要和各种协议、协定、意向书、责任书以及各种来信、来访和信访批示批办件。
  (四)涉及外事机密的各种文件、材料、协议、协定、会谈纪要、备忘录等。
  (五)机关人事机密和党务、政务机密。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保密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归档的保密工作。
  (二)密码电报、涉密文件严格按规定范围阅办。密码电报务必于当日内退回阅文室,未阅处完的,次日再送  处。涉密文件要尽快阅处,妥善保管。
  (三)凡阅读、使用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资料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乱摆乱放,不得将其带出办公室阅读和使用,不得在公用电话和公共场所谈论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的内容。
  (四)领导和有关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领取的涉密会议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携带涉密文件、材料外出办事、购物、参观及其他活动。出差回来后要及时交阅文室保管。
  (五)搞好文电保密管理。各科室在制作涉密文件、资料时,必须按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严格控制发送范围。密码电报不得复印。其他涉密文件、资料未经保密工作小组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复制。确需复印的,视同正式文件管理。重视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每月查点一次。各科室存放涉密材料、资料的文件柜、抽屉必须上锁,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锁好抽屉和文件柜。涉密文件、材料要按规定交档案室清销或归档。
  (六)加强对手机、电话、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手机、电话、电报、传真等设备中传输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坚持密电密传、密复,明电明传、明复,不得密明混用。
  (七)加强档案材料的保密管理。严禁将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材料作为废纸出售。应清退、销毁的密码电报、涉密文件、材料应按规定统一清退、销毁。“三密”文件销毁前要造册登记, 经办公室领导批准,报保密部门备案,定点销毁并有专人监销。
  (八)发现失密、泄密、窃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保密工作小组,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督查,以及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督促检查及反馈;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和办理情况汇总反馈。
  第四十九条 实行督查工作首办责任制。副秘书长,各局、办、科、中心主要负责人为首办责任人,承担组织协调和督促办理的责任。首办局、办、科、中心要组织落实交办的督查事项,及时掌握动态,并负责协调解决督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十条 重大督查事项必须进行立项,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定。凡经批准立项督查的事项,对外交办时统一编号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事项通知。对立项督查的事项,经办人员要跟踪督查,认真催办,按时办结,确保督查的时效性。
  第五十一条 督查事项都要进行情况反馈,对明确办结时限的事项,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章 办公自动化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条 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五十三条 加强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办公自动化业务技能培训工作,逐步掌握网上办公技能。新调入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办公自动化操作技能。
  第五十四条 搞好网络系统运行的技术服务和安全保密工作。及时处理技术性故障,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制度,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章 值班工作制度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承办领导交办的任务,处理好来往电话、传真、函件及突发事件,实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春节”、“五一”、“国庆”法定假日实行市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带班、科室领导值班制。
  第五十六条 对各县、区各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领导指示或按有关规定,协助处置突发事件。
  第五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必须向下一班报告本班内的重要情况。值班人员夜间收发的文电,视紧急程度经请示后及时处理。对擅自离岗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增加值班人员时,其他备班的值班人员必须随叫随到,及时到达指定位置。
  第五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每天收发的机密文电及要情,不许向无关人员讲述和透露;不得将机密件带回家;不得将亲戚朋友带到值班室;不得把市政府领导的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无关人员。
  第六十条 做好值班室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爱护好值班设备和物品。
  第六十一条 值班人员对夜间和节假日收发的文电要进行及时处理。收发文电等级的划分及办理时限要求如下:
  ★ 特 提: 当天要办完的紧急事项
  ★ 特 急: 3天内要办完的紧急事项
   ★ 加 急: 5天内要办完的较急事项
    ★平 急: 10天内要办完的稍缓事项(未注明等级的均视为平急)

  第十三章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以下情况必须在6小时内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委:
  (一)市政府所在地城市3级以上有感地震,其他地区5级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破坏性地震。
  (二)飞机失事、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水运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死亡5人、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及自然灾害。
  (四)一次死亡3人、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生产事故或涉及15人以上重大中毒事故。
  (五)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六)50人以上有到省委、省政府上访可能的,30人以上有进京可能或特殊人物、影响面大的上访事件,当地发生的参与集会人数分别在100人以上的,有暴力倾向或可能诱发暴力行为的事件。
  (七)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造成工厂停工、学校停课和城市交通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八)各种重大疫情。
  (九)其它各类重要情况。
  第六十三条 以下情况必须向市委报告:
  (一)市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接待来思的副厅以上省内外领导干部或国内外政要及重要组织机构负责人。
  (二)涉及旅游安全或者其他方面的重要情况。
  (三)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拟要求县(区)党委书记参加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庆典等。
  (四)达不到向省政府报告标准的地方重特大疫病、安全生产事故等。

  第十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六十四条 重视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
  (一)实行对政务信息的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区)各部门的信息采用情况。
  (二)执行信息考核评比办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三)实行信息专报制度,重要信息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专报,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实行信息审批制度,凡市政府办印发的信息,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上报、发布、专报或印发。
  (五)实行互联网上发布信息,通过思茅市政务信息网对外发布信息,使外界更加全面地了解政府工作。
  (六)实行网络报送为主,纸质报送为辅的信息报送方式。
  (七)按月编印《思茅政报》,每年编印十二期。

  第十五章 学习制度

  第六十五条 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努力把办公室建设成为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市政府办事机构。
  第六十六条 加强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通过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切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新知识,学习办公室工作的各项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全室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十七条 建立办公室理论学习制度,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信访局长、无线电办主任、法制办主任、副调研员和党总支部委员、综合科负责人参加,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科及以下干部的学习,以局、办、科为单位组织,每周至少一次。分期分批选送干部参加各种培训,每年至少培训在职干部的五分之一。适时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坚持“二五”理论学习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职工大会,由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全体职工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安排部署工作,传达秘书长办公会决定,讨论需要职工大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六章  考勤制度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请休假制度,协调安排好领导、职工的年度休假事宜。
  第六十九条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科室负责人外出须事先报告并经分管室领导同意,科室工作人员有公事外出应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同意。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事请假必须以假条为准,原则上先请假后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特殊情况必须在事后一天之内补假,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一条 办公室干部职工请假实行逐级审批:
  (一)一般干部职工请假,3日内由相应科室科长审批,3天以上10日以下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10日以上由秘书长批准;
  (二) 副科以上干部请假3日内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3日以上由秘书长审批;
  (三)副秘书长请假3日内由秘书长审批,3日以上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章 干部人事制度

  第七十二条 加强办公室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办公室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干部队伍。
  第七十三条 严把人员调配关。凡调入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综合素质好、政治思想觉悟高、专业技术和业务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拟任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科级以下人员调入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调入人员一般应经过3个月至半年借用,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合格者按程序办理调入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诫免谈话。
  第七十四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办公室机关科室干部一般每5年左右交流轮岗一次。
  第七十五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民主测评、任前公示、任职行文等程序进行。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
  第七十六条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老干部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认真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十八章 廉政建设制度

  第七十七条 办公室处、科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搞好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纪委、省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坚决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团结干事。
  第七十八条 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资金、贷款、项目、土地的审批过程中为自己及亲属、朋友谋取私利,不准向下属单位要钱、要物、报账、借车;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七十九条 办公室机关各局、办、科、中心领导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章  交心谈心制度

  第八十条 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友爱的工作氛围,保证办公室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沟通思想,促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创造和谐办公室。
  第八十一条 交心谈心的范围为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对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苗头性的、情节轻微而不需追究党纪政纪的不良行为,由办公室党总支部对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实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科长、科长—副科长、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普通党员的分级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八十二条 交心谈心的时间和内容由秘书长或者分管副秘书长确定,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章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切实加强市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做好办公室机关生活、交通、卫生、办公服务等保障工作,搞好办公区、生活区的管理,做好市政府办公室机关的房屋、土地等方面管理工作。
  第八十四条 做好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 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杜绝浪费。
  第八十六条 加强对市政府办公室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到产权明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凡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实行报批制度,不得擅自转让、出让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处置收益必须报办公室确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 办公室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况和整洁的车容。
  第八十八条 办公室公务用车由行政科统一调度安排。驾驶员必须增强纪律观念,服从调度,不得无故推诿。未经行政科调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更不得转借他人驾驶。若私自出车或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视其情节对驾驶员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因工作需要车辆若需转给他人驾驶的要经行政科领导同意。
  第八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做到不该说的不说。努力提高个人技能,遵守交通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十条 车辆维修管理:
  (一)驾驶员应做好经常性的车辆保养工作,发现车辆故障应立即报告,及时修理,保证车况良好。
  (二)车辆修理一般定点在办公室指定的汽车修理厂修理,特殊情况需到其它修理厂修理的,应事先征得行政科同意,方可修理。出厂前,驾驶员要按实际修理情况复核报修单,签字认可,严禁虚开报修单。
  (三)驾驶员更换材料须征得行政科领导同意,未经同意自行更换的一律不给报销。更换新的材料后,应交回旧材料。
  第九十一条 油料管理:
  (一)车队的车辆加油,实行定点记帐加油,到指定的加油点加油,驾驶员出车到思茅城区以外购买油料的,发票须注明车牌号,由行政科领导审核,分管行政的办公室领导审批,财务室方可报销。
  (二)实行单车耗油定量管理。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每辆车的车况确定百公里耗油基数,每个季度核算公布一次。
  第九十二条 驾驶员在没有外出任务时,应按时上下班,并协助有关科室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务。平时随领导外出或  接待,应做到领导在驾驶员在。

  第二十二章 接待工作制度

  第九十三条 接待工作分别由市政府接待处和办公室行政科安排。涉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和外州市政府组织的考察等由接待处统一安排,其余由行政科负责接待。
  第九十四条 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和接待标准。凡纳入接待处接待范围的须由行政科出具接待通知单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交接待处办理。凡纳入行政科接待范围的须经科室领导报请办公室领导审批同意。食宿、用车等按有关接待标准办理。
礼品以思茅特色产品为主。一般情况下,礼品分别由接待处或行政科统一安排,原则上个人不安排赠送礼品。

  第二十三章 工勤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工勤人员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的工勤工作。具体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会议室的清洁卫生、会务服务及市政府大院的清洁卫生。同时根据办公室的安排,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十六条 工勤人员要做好市政府领导办公室及各个大小会议室的保洁工作。会议室在会前会后必须打扫干净。市政府的大小会议室一般不外借,如有外借,须征得办公室领导的同意。
第九十七条 为确保在非工作时间使用会议室,正常下班后公勤人员须将所有会议室的钥匙交到办公室行政科,以备夜间和双休日之用。
  第九十八条 绿化卫生管理人员要认真管理好市政府大院的花草树木和环境卫生。确保整洁、有序,努力创建花园式机关单位。

  第二十四章 机关安全保卫制度

  第九十九条 加强市政府办公区、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和市政府机关大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一百条 加强门卫值班工作,前来市政府找领导联系工作、办事的人员,应该先预约,并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一百零一条 严禁无关车辆进入办公区。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办公区的车辆,应按规定位置停放。

  第二十五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信访局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一百零三条 信访局实行领导负责制。要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文明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呈送市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阅示。对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信访局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要到现场接待,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并及时通知有关县(区)的领导按时到现场做群众工作,必要时办公室有关领导到现场参与组织协调工作。对越级上访的群众,由信访局通知相关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将上访群众带回。驻外办事机构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件,由信访局和有关科室负责办理,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切实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章 法制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法制办负责全市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上报登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执法监督及市政府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
  第一百零六条 法制办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围绕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推行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建设法治政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一百零七条 法制办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承担市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等工作。承办事项由法制办相关科室及时、认真办理提出意见,经法制办主任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章 无线电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许可和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各行其道,保障合法设台用户和广大公众切身利益,完成市政府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无线电办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岗位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无线电管理方针,按照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工作部署做好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的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无线电办要认真开展日常无线电监测,掌握辖区内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积极查找无线电干扰,对危害重要业务的干扰及时予以消除;充分发挥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络和监测技术设施作用,为科学规划及管理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八章 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驻外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围绕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与驻地政府、企业和境内外客商的联系,认真做好对外经济协作工作,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充分发挥好对外窗口的作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加强驻外办事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加强国有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