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填报《企业基础材料》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5:51:59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填报《企业基础材料》要求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综[2001]6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填报《企业基础材料》要求的通知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中国烟草物资(滤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局党组的要求,监事会向国家局各直属专业公司布置了《企业基础材料》(上、下)填报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专业公司的法人应高度重视《企业基础材料》填报工作。《企业基础材料》(上、下)的填报内容涉及直属专业公司的方方面面,包括办公室、人事、财务及产供销等相关部门;填报完毕还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并签字,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协调、确保质量、如期完成。
二、关于《企业基础材料》(上、下)的填报范围,请严格按《企业基础材料》(上)中“填写范围及报送要求”第一条的要求确定。
三、关于《企业基础材料》(上、下)的填报年份及报送时间,请严格按《企业基础材料》(上)中“填写范围及报送要求”第二条的要求执行,填报1999年及2000年两年度的企业基础材料,并于2001年8月15日前上报书面材料及磁盘。
四、国家局监事会已对各直属专业公司进行了培训;各直属专业公司下属公司的培训工作由各直属专业公司自行组织安排。
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于2001年7月9日至12日组织其下属公司《企业基础材料》(上、下)的填报培训,其他直属专业公司有意参加者请与之联系。
不参加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培训的直属专业公司,也必须在2001年7月中旬前,自行完成对其下属公司《企业基础材料》(上、下)的填报培训工作,以保证按时上报。
 《企业基础材料》(上、下)已修改、印刷完毕,辅助填报系统软件也已编刻好,请尚未领取的专业公司尽快到监事会办公室领取。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要求报送贯彻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情况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要求报送贯彻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情况的通知
1983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转发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公安部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下达后,你们是如何贯彻这个文件、安排布置复查工作的;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你们那个地区还有多少案件需要复查(其中“文革”中的多少,“文革”前的多少),工作中还存在什么困难和问题,你们打算怎样解决。请你们在4月20日以前就贯彻9号文件的情况向我院写一个专题报告。
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对进一步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方针、政策、方法、步骤以及善后工作等,都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要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我院1980年2月15日(80)法研字第7号《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中的规定与9号文件上述规定的精神如有不符的,应以9号文件为准。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处理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时,应坚决贯彻执行9号文件的政策精神。
复查平反冤、假、错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希望你们加强领导,注意研究政策,总结经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要特别重视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工作。1978年底、1979年初复查平反“文革”中的冤、假、错案刚开始时,我院和许多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一批典型案例,曾经对复查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现在进一步复查,也应注意慎选典型案例,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掌握好政策,做好复查工作,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坚决平反纠正过来,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选编印发的案例,请送我院一式5份。


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改革现行的住房低租分配制,实行对新建公有住宅补贴出售,根据国务院对城市住宅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商品住宅的补贴出售、购买、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住宅经营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商品住宅的经营、出售工作,对各单位住宅出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事业单位,在本市新建的住宅,无论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或自筹,均要本着先卖后分的原则,划出不低于竣工面积的百分之二十的住宅,对本单位职工出售。如只分不卖,从第二年起计划部门对其归属的区、县、局、总公司机关及
该单位,不安排建房计划。
第五条 凡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职工,确属买房自住的,均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购买住宅。
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优先售给无房户、大龄青年结婚户、严重拥挤不便户、现住私房需落实政策的腾退户和其他困难户。
第六条 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出售基价暂定为三百元,按住宅所处地段和房间的楼层、朝向等因素的增减系数,确定实际售价(见附表)。综合造价与实际售价之间的差额,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职工购买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个人应付的价款,可根据其经济情况和单位补贴能力适当掌握,但不得少于实际售价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贴。
对自愿申请减少补贴和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优先供房。
第八条 职工购买商品住宅,采取预收款、一次付款、分期付款三种办法。
对预收款和一次付款的,给予适当优惠;对分期付款的,最长不超过十年,第一年要交应付款的三分之一。出售商品住宅的单位,应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住宅的职工签订还款合同,逐月从购房职工的工资中扣还。
第九条 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款,由售房单位专项存入建设银行,继续用于住宅建设,不计算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优先给予安排,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物资,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要开办购房储蓄和贷款业务,帮助职工聚集购房资金。具体办法由银行另订。
第十一条 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应向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申报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归买房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允许继承。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住宅,须待购房款交清后,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可免征契税和房产税。
第十二条 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需要出卖或转移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出售时,原则上只能售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其价格按购房价扣除折旧费,适当考虑物价变动因素计算。如售给其他单位职工,须经原补贴单位同意,并由新购房职工所在单位归还全
部补贴费用。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出售后,实行保修制度,在一年内由出售单位负责免费修理,其中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在竣工交付使用一年之内的修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向购房职工酌收修理费。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的管理和维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和房管所的指导下,以楼号为单位推选住户代表若干人,建立管房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二、不得拆改房屋的承重结构和供暖设备,禁止私搭乱建和独家占用公用部位。

三、室内维修由本户自理,公用部位及公用设备的大修理和日常维修保养(包括屋面、外墙、公共走道、楼梯以及上、下水和暖气管道、照明设备等),其修理费用由各户按建筑面积分担,每平方米按月预存维修储备金三分,交管房小组存入银行,并定期结算、公布帐目。
四、有供暖设备的住宅,取暖费用按住公房集中供暖的职工同样对待。其中,房管部门负责供暖的,供暖费用差额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五、有电梯设备和高压水泵的高层住宅,其运行、维修、大修、更新费用,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较高标准的商品住宅,按质论价,全价出售。
本办法除第七、八条外均适用于全价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十六条 在京的中央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国务院国发〔1984〕140号通知的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商品住宅出售价格增减系数
一、地段等级增减率(%)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120 │ 100 │ 90 │ 85 │ 70
─────┴────┴────┴────┴─────
地段等级划分说明:
1、甲级地段:二环路以内(含外侧)。
2、乙级地段:三环路以内(含外侧)。
3、丙级地段:三环路以外及朝阳、海淀、丰台区城镇、住宅小区。
4、丁级地段:通县、大兴、顺义、昌平、石景山、燕山等区县城镇、卫星城镇。


5、戊级地段:密云、怀柔、平谷、延庆、门头沟、房山等区县城镇。
6、房屋所在地址距离工作单位近、生活环境好的,可以上升一级计算。
二、房间朝向增减率(%)
─────┬────┬────┬────┬─────
朝东向 │ 朝南向 │ 朝西向 │ 朝北向 │
─────┼────┼────┼────┼─────
100 │ 102 │ 95 │ 92 │
─────┴────┴────┴────┴─────







房间朝向划分说明:以居室窗口朝向为准,按间划分,按居住面积比例换算建筑面积。
三、房屋楼层增减率(%)
─────┬────┬────┬────┬─────
层 次 │ 四 楼 │ 五 楼 │ 六 楼 │ 高 层
─────┼────┼────┼────┼─────
一 层 │ 100 │ 100 │ 100 │
─────┼────┼────┼────┤ 98
二 层 │ 102 │ 102 │ 102 │
─────┼────┼────┼────┼─────
三 层 │ 102 │ 102 │ 102 │
─────┼────┼────┼────┤ 100
四 层 │ 100 │ 100 │ 100 │
─────┼────┼────┼────┼─────
五 层 │ │ 98 │ 98 │
─────┼────┼────┼────┤
六 层 │ │ │ 94 │ 104
─────┼────┼────┼────┤
七层以上│ │ │ │
─────┼────┼────┼────┼─────
顶 层 │ │ │ │ 90
─────┴────┴────┴────┴─────



198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