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李鹏、杨尚昆同志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阐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制止社会动乱的重要决策。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重要精神,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积极作用,共青团中央要求:
一、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要认真学习李鹏、杨尚昆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清当前形势,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认识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保证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重要前提,也符合青年一代根本利益。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要旗帜鲜明地拥护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为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出积极贡献。
二、共青团作为先进青年的群众团体,在贯彻中央精神的过程中,要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决保护广大青年的爱国热情,继续反映青年的意见和呼声,促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对话,沟通广大青年同党和政府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为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创造条件。
三、各级团组织要坚持疏导、说服、教育的方针,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学生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秩序,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及早返校复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对自己的身心健康、学业进步都是有利的。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坚守工作、劳动岗位、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中发挥模范作用,以实际行动推进改革、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
四、各级团组织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做好团的各项日常工作。要紧密依靠同级党委的领导,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6]78号
1996-12-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1、2、3、5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二、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四、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将另行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