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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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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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江泽民邀请,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穆伊扎丁·瓦达乌拉陛下于1999年8月23日至26日对中国进行工作访问。双方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认为,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陛下对中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进一步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二、双方对两国1991年9月30日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感到满意。双方同意根据1997年中国?东盟首脑会晤联合声明的精神,进一步发展两国在相互信任和相互支持基础上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三、双方确认,《联合国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定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应成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准则。双方强调,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及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

  四、双方同意继续保持高层接触和交往,继续开展政府各部门及各级官员之间的交流。双方将继续保持两国外交部之间的年度磋商,讨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及地区问题。

  五、双方认为,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政府将继续提供便利,推动两国间的贸易和投资,并鼓励两国商业部门或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在旅游、石油化工、农业、渔业、制造业及其它感兴趣的领域的合作。双方希望两国关于鼓励和保护相互投资的协定能够尽早得到签署。

  六、双方认为,两国尚有潜力扩大现有水平上的合作,双方同意进一步促进教育、卫生、文化领域的合作。为此,双方欢迎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双方还表示有兴趣探讨在科技和防务领域进行双边合作的可能性。

  七、双方对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感到满意,认为中文合作推动了中国和东盟在各领域的关系。他们认为,这一步巩固和发展上述关系符合有关各国的共同利益,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双方愿在联合国、东亚领导人非正式会晤、东盟地区论坛、亚欧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等多边场合加强磋商与配合。

  八、双方认为,国际形势正经历着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正在发展。双方认为,这既带来,也提供了。双方决心进一步加强合作,为维护国际和平、稳定及繁荣作出共同努力。

  九、文方按照其一个中国的政策,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最高元首陛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文莱达鲁萨兰国进行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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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2〕7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8日



  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办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第五条 市工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审计、体育、地震、安监、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项目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重大项目推进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重大项目主要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中选择: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重大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项目。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项目。

  (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八条 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成为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其中:重大基础设施、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农林水利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10000万元以上;社会公益、节能减排、生态环保、民生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属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各自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建议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第十条 市级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投产和前期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

  (三)竣工投产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四)前期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年内尚未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完成立项(备案或核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或土地审批)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正在开展,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项目资本金或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和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五)项目业主情况;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前期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启动,且工作进度安排和目标任务明确。

  第十四条 申报前期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投资协议或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四)项目业主情况;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滚动管理制度。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每年年中研究提出年度重大项目滚动调整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每年组织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储备一批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纳入南宁投资项目信息库进行储备,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在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方案或滚动调整计划时优先纳入。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切实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前期审批、土地征收、建筑物拆迁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市工信、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卫生、水利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做好相关重大项目的前期指导、建设推进及跟踪督促等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开辟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尽量简化重大项目审批程序,优先快速完成重大项目的立项(备案、核准)、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林地征用、水土保持、抗震评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审批和许可工作。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审批机制,创新及改进审批方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前期工作周期。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重大项目用地、占用林地专项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占用林地,并依法做好用地、占用林地报批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在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倾斜支持重大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每年从市本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优先用于补助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和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融资推介、治安稳定、土地征收、消防监督等工作,并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优先保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享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缴纳的有关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收费科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为相关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部门必须做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征地拆迁、资金落实等服务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力量,具体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筹融资、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目标责任制。项目业主要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开竣工计划和主要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各责任单位要采取非常措施,全力以赴推进,确保项目进度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部门联席协调会议制度。市重点办、政务服务中心及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信息月报及通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或项目业主须按要求在每月2日前在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库系统中填报或更新上月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对重大项目月度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于每月中旬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月重大项目运行情况,并向全市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督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季度对全市重大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要求整改。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项目约谈制度。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影响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造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进行约谈。约谈后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实施约谈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要全面遵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项目业主要及时组织对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考核奖励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年度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办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再将该项目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一)因项目业主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二)因项目业主原因,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施工进度的;

  (三)在对重大项目进行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规定,擅自对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南宁市组织推进的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申报列为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项目,优先从市级层面重大项目中推荐,其它项目则要符合市级层面重大项目的标准才能申报。具体申报程序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倡导与研究

作者:郭小锋、李旺城

【内容摘要】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在评价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反思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其具体涵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官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征求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样,既体现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又体现出不起诉制度的司法特点,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刑事和解不诉 被害人 加害人


寻求被害人、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是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支点。应运而倡导的刑事和解不诉制度则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不但有助于加害人的矫正与回归社会,而且也有助于平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最大限度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性。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缘起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学的伟大创举,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当时,基秦拿县的一名年轻缓刑官员说服法官让两名被判处破坏艺术作品犯罪的年轻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见面。其后,法官责令两年轻人向被害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1]。数月后,两名加害人再次会见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以履行法院判决。基秦拿县这种尝试逐渐演变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拿大其他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自此,该和解方案迅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2]。到目前为止,世界已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项目,其中美国和欧洲占75%。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
刑事和解,也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对话、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或者恢复正义会商,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受过训练的社会志愿者)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交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3]。在交谈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可以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各自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双方情感等方面内容。经过全面、畅通的交谈,他们可以选择彼此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双重机会。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提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三个理论框架,分别是“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4]。
1、恢复正义理论(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y)
恢复正义理论通常被作为“当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涉嫌违法犯罪之时,由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按照系统的法律规则来决定犯罪行为人责任并对其施加痛苦”的“报应正义”的对应概念加以研究。恢复正义理论则强调:一是犯罪不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二是刑事司法程序应当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和恢复;三是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认为政府对犯罪行为人简单的处罚并不比授权被害人直接介入刑事司法程序以寻求冲突的解决更为重要。因而,从恢复正义理论角度出发,当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使得社会恢复和谐[5]。
2、平衡理论(equity theory)
平衡理论是建立在被害人对何为公平、何为正义合理期待的基础之上。当原有的平等和公正规则被打破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一种最为简单的方式来恢复他们所期待的平衡。至于选择何种方式,取决于该方式的功能和行为人对其的预期成本(包括心理成本、时间成本),因为被害人在选择方式的时候总会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尽管这种考虑有时候是瞬间的,但是被害人选择的通常是成本最低、最适合的方式。因此,平衡理论认为,如果一种平衡恢复方式成本越低,被害人选择该方式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果社会规范允许宗族会议、老人会或其他的和解方式,被害人选择这种方式的机率就非常大。例如农村存在大量刑事案件私了的情况[6]。
3、叙说理论(narrative theory)
叙说理论被视为被害人叙说伤害的过程,源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治疗中的“自由联想”(free association)[7]。在这种理论模式下,加害人的角色主要是聆听被害人的叙说与控诉,以及与被害人一起分析犯罪故事的情节、人物和主题来实现对故事的共同重构。该理论的意义不在于故事内容的本身,而在于叙说的过程和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共鸣[8]。
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提出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在解读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反思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既体现西为中用,又具有中国特色。其内涵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官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征求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提出的原因
1、被害人权益立体保护的缺乏
回顾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基本上是围绕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权益(如沉默权、防御权、生育权等)而展开的。诉讼改革重心的偏移影响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一是被害人刑事诉权的口惠不实。刑诉法规定,被害人享有辩护权、请求抗诉权、对不起诉案件的申诉权和起诉权以及其他多项诉讼权能。从应然角度看,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设置较为全面和客观。但是,从实然角度看,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这些诉权因设置的非科学性而行使较为困难。例如,被害人在对不起诉案件行使申诉权和起诉权时,发现受案检察机关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已征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如若被害人再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实则毫无意义。而当被害人转向行使起诉权时,检察机关并不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由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出庭举证,其难度显而易见。另外,被害人请求抗诉权的行使,须由检察机关决定,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因被害人请求而提请抗诉的近乎为零。
二是被害人民事赔偿请求权的失落。尽管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但多数情况下被害人得到的却是法院以判决书形式打的“欠条”,无法使其摆脱因加害人犯罪造成的生活困境。抽样调查结果显示:

数据另表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相当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采取公诉方式进行处理,被害人民事赔偿请求权难以实现;而采取和解不起诉或撤案方式处理,被害人民事赔偿请求权则基本实现。
三是被害人精神抚慰权的忽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显然不利于安抚被害人内心的创伤。而台湾刑事诉讼法则灵活规定为“依民法之规定”,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另外,司法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甚至漠视被害人内心的感受[9],不能提供一个被害人诉说(叙说)和发泄的平台,可能导致被害人精神过分压抑以寻求报复得以解脱,最终走向犯罪。
2、轻微刑事罪犯监禁效果不佳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一种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体制,认为只有监禁犯罪分子,使其身体受到折磨,才能达到改造的目的。不可否认,实践中有因害怕监禁所带来的痛苦而放弃再犯的成功范例。但是,监禁刑究竟给刑事罪犯,尤其是轻微刑事罪犯,带来何种效果,则很少研究,即便研究也仅是停留在理论层面。2004年3月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该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10]。其结果与使用监禁刑本意相违背。(现节选海淀院部分问卷内容)

以上两组数据反映,短期服刑人员因羁押很可能造成“交叉感染”,相互传染恶习,不利于服刑人员的矫正。


该项调查显示,轻微刑事罪犯因短期监禁产生回归社会的各种顾虑,也容易导致再犯。

该组数据直接表明,轻微刑事罪犯监禁的效果是累犯数增多,与上述两项调查结论相互吻合。正如福柯在其《规训与惩罚》中所述:拘留造成了累犯。蹲过监狱的人比以前更有可能重入监狱。从中央监狱出去的人有38%被再次判刑,有33%被送上囚犯船。……监狱非但没有放出改造好的人,反而把大批危险的过失犯散布到居民中,他们是散布在社会的犯罪或腐化根源;监狱必然制造过失犯。……在这种环境中,过失犯称兄道弟,讲究义气,论资排辈,形成等级,随时准备支援和教唆任何未来的犯罪行动;获释犯人的处境必然使他们成为累犯。他们离开监狱时持有一份证件,无论到哪里都要出示它。上面写着他们的服刑判决。他们难以找到工作,只得过流浪生活,这是造成累犯的最常见因素[11]。
(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提出的切合点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在我国已掀起一股热潮,统一口径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改变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被害人的从属诉讼地位,同时,也有助于加害人矫正与回归社会。但是,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如何中国化的问题研究不够,大多数研究成果仅侧重于研究某一类案件应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等方面。至于该制度践行于诉讼何阶段以及与刑诉法如何结合等问题,则论及少之又少。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化应选择“以审查起诉程序为平台、不起诉制度为载体”构建模式。其理由为:
一是刑事自诉和解已为法律所承认,故不存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国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二是选择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和解具有明显优势。首先,审查起诉阶段已将犯罪事实查清,其原因、后果、责任等泾渭分明,只要符合和解案件范围规定,进行和解有依据,有基础。其次,侦查阶段犯罪事实尚未查清,有待确认,且公安机关不具有犯罪的刑罚处置职能,当事人“和解”后公安机关撤案,没有现实的法律依据;审判阶段,对公诉案件而言,是一个“不告不理,有告必理”的阶段,既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就不应当和解,势必影响国家公诉权的严肃性,退一步讲,即便可以和解,时机已不如审查起诉阶段;执行阶段,法院已做出了确定、不可改变的判决,和解对加害人没有任何意义[12]。最后,检察机关系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监督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的宪法职权。
三是刑事和解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制度有着本质的内在联系。刑事和解(微罪)目的在于加害人积极赔偿损失后获得被害人谅解,重新回归社会,也即相对不起诉。因而,二者之间具有外在的统一性。这样,只要在法律上做出补充性规定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则,即可实行。
三、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采取的是一种寓刑事和解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为一体的全新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必将对法治社会产生深远的意义。
(一)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和谐”是指配合得适当的匀称[13]。其相对含义是“不配合、不适当和不匀称”,也即“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冲突可以被视为和谐社会所遭遇的挑战,那么防范和协调冲突则成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之义。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作为解决刑事冲突的有效方式之一,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条新的实践思路。我们知道,刑事冲突或犯罪往往对正常、平静、和谐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与破坏,也即通常所说的犯罪客体。这时,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冲突或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则顺应了这一需求,其根本任务是使得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而且是一种内在的恢复,有别于以往那种“打击求和谐”的表象恢复。后者是在被害人、加害人与社会利益同等减损情况下的一种简单恢复,而前者则是一种积极、全面的恢复: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受伤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旧有的平衡;对加害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价值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从而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