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30日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路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林业、土地、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六条 原有公路改变使用性质的,由有关单位申请,国道按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或者原公路规划编制机关批准;省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划定为城市道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路路产。凡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路产损坏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等活动:
(一)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
(二)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四)公路两侧危及公路安全的距离。
第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路段设置车辆轴载自动检测装置。设置检测装置不得收取检测费用,不得妨碍公路畅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公路沿线设置公路标示、标线;对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荷载的公路、公路桥梁等,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荷载等标志;对损坏的公路、公路桥梁、隧道、公路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应当及时修复;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在修复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公路建设、养护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指定地点倾倒土石等杂物。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不遵守施工现场交通秩序,造成施工路面和设施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对涉及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协同处理。
第三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栏外缘以外,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不少于一百米的区域。
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自公路规划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规划内的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原穿越城镇的公路路段两侧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对应布局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务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依法设置的公路服务设施,不得改建、扩建。
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或者补偿。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在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种植树木、设置广告牌和横跨公路的管线等设施,不得遮挡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得影响安全视距。
第四章 公路路容路貌管理
第十八条 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已征用土地的绿化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不得任意砍伐、采摘、践踏公路绿化带的树木、花草。
第十九条 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依法设置的广告牌、路名牌、地名牌等设施,应当规范、整洁、完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路路面整洁的义务,不得向公路抛撒、排放杂物或者污水。来往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抛撒滴漏。污染公路的,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承担清理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路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不改正的,可暂扣施工作业的工具;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对违法堆放的物品和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采取必要的清理、拆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损坏公路路产拒不接受处理而驾车逃逸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或者单独进行拦截,并责令其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由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证件。
第二十四条 被依法暂扣物品、证件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到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对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的,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逾期一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对暂扣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交通主管部门暂扣物品、证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统一的暂扣凭证,在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必须立即将暂扣的物品、证件归还;因保管不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有公路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车辆超过轴载质量擅自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承运人按指定地点自行卸去超过的部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公路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公路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建设、养护公路过程中,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土石等杂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清除或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向河道倾倒土石等杂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公路服务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新增的部分;逾期仍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广告牌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审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审批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及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林业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已征用的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1年5月31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2〕2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2.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政务公开单位的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部门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其中现场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高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20%;年度考核中被评为良好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高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15%;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降低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20%。
(四)将政务公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市政府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能否定期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3分);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能否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政府部门是否落实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规定的“九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能否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考核(2分);
(四)是否建立并实施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12分)
(一)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是否通过政府公告、政报、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
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6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服务“窗口”建设情况(15分)
(一)是否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AB角工作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3分);
(四)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高标准示范单位或基层联系点,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
结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五、政务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1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运行区、县(市)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府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5分);
(三)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等载体,将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4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规定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服务承诺践诺情况(8分)
(一)是否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面向社会和服务对象进行了服务承诺(2分);
(二)践诺情况(4分);
(三)是否公布了受理投诉的部门和举报电话,重要案件办理结果能否及时向社会公开(2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8分)
(一)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3分);
(二)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是否开展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对进入政府决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建议积极采纳并发挥作用(2分)。
九、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7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议题,能否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2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3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2:
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三)是否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3分);
(四)是否明确了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负责,有效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分);
(二)是否落实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规定的“九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9分)
(一)部门重要事项是否通过公告、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5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和公开情况(2分);
(三)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16分)
(一)对于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AB角工作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具体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4分);
(四)在工作中是否能够及时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2分)。
五、政务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了行政首长公开电话或信箱,能否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二)是否建立了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6分);
(三)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等载体,将部门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规定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服务承诺践诺情况(9分)
(一)是否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面向社会和服务对象进行了服务承诺(2分);
(二)践诺情况(4分);
(三)是否公布了受理投诉的举报电话,能否责成专人办理(3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9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4分);
(二)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2分)。
九、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6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4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