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自然灾害救济费不能用于恢复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自然灾害救济费不能用于恢复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复函
民政部
四川省民政厅:
根据你厅1989年12月18日电话请示,经研究,特作如下答复: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民安函第98号文所说国家已安排了“专项救灾经费”,这是指国家对强烈地震灾区和部分台风、洪水灾严重地区临时专项拨给的恢复重建经费,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救济费。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984]办33号文规定的原则,自然灾
害救济费不能用于恢复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灾倒损的住房。没有专项救灾经费的地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因灾受损,其恢复问题,应按公房对待,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1990年1月24日
印发《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81号
印发《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已经自治区九届政府第83次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补助办法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为解决地方国有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确保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巩固企业改革成果,确保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1〕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特困企业下岗职工中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部分。
二、补助原则
支付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原则是:以企业补偿和地州市县调剂解决为主,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个别补助为辅。
三、补助范围
1.自治区属特困企业;
2.南疆四地州属特困企业;
3.其他地州远离城镇的特困企业和个别有特殊情况的特困企业。
四、补助条件
1.无力再生产经营的企业;
2.无资产变现的企业;
3.无再就业环境的企业。
五、补助办法
1.补助按照先难后易、先边远后城镇的原则进行。
2.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和所在地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研究提出补助方案,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自治区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