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17:12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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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晋政字〔1998〕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作为我国中部重要的农业区和能源、重化工基地,农业与非农业用地之间矛盾尖锐,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较重。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
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加强土地整理和复垦,合理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力争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4.2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5.60万公顷,生态退耕面积6.67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1
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5.61万公顷,做到省域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67.10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0%。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晋中南地区,要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整理,合理开发河滩地资源;晋北地区,要统筹安排农业与非农业用地,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保障“三北”防护林工程用地;太行山、
吕梁山地区,要大力开展小流域土地综合治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有计划地安排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改善生态环境。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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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3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和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压缩国库券库存、完善国库券转让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压缩国库券库存、完善国库券转让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银发〔1988〕401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近几个月来,由于受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各地的国库券自营卖出增长缓慢,库存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现金投放。另外,在国库券的交易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为压缩国库券转让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压缩国库券库存。1989年1月31日以前,各国库券转让中介机构国库券累计自营卖出占自营买入的比例必须达到80%,目前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压缩库存。逾期未达到比例的,其超出比例的国库券库存,由当地人民银行按当日自营买入价格调出,转给出售情况好的城市的证券交易机构卖出。

  二、各交易机构不得惜售国库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向群众出售国库券。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对证券交易机构贷款,已贷的限期在明年一月底前收回。

  三、大力开发国库券代理买卖业务。办理代理买卖业务的手续费由原来向买卖双方各收取面额的3‰提高为1%。现未办理国库券代理买卖的交易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将此项业务开办起来。

  四、合理制定国库券交易价格。各地人民银行应根据买卖基本平衡、不积压库存的原则确定价格,并依据供求关系随时调整。

  五、加强国库券跨地区调剂。国库券的跨地区交易限制在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也可委托总行金管司统一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