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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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中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5月22日 生效日期1995年5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冈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赴冈比亚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由二十一人组成(包括二名译员、一名司机和一名厨师)。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班桑(14人)、法拉菲尼(5人)、考乌(2人)。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冈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冈方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学术经验,相互学习。

  第四条 中方每年无偿提供约30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部分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和化学试剂由冈方供应。

  第五条 中方每年向冈方无偿提供3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冈比亚的旅费及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办公费、津贴费和车辆及部分生活电器设备等。他们回中国的旅费及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燃油、维修费和生活费由冈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生活费标准如下:
  队长和主任医师每人每月2,200达拉西;其他医师、医务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1,850达拉西;司机和厨师每人每月1,300达拉西。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冈方按月拨给中国医疗队在“MERIDIEN BIAO BANK GAMBIA LIMITED”银行开立的119—11096—01账户上。如遇冈比亚物价变动,冈方将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对本议定书第五条生活费标准作自动调整。

  第六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药品和部分器械及其它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班珠尔港,冈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提取手续和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并支付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冈比亚工作期间,冈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冈方的假日。中国医疗队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两个月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冈方的法律和尊重冈比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冈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如任何一方希望就该议定书作任何修正或更改,须在该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通知另一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在班珠尔签定,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克伟                 萨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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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副食品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副食品市场的波动,直接影响人民生活的稳定,政府必须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副食品风险基金是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促进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深化副食品价格改革,实施副食品宏观调控的专项基金。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党和政府加强副食品宏观调控的重大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关心。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副食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副食品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尽快建立和健全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协调和督促,确保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附件: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发展生猪、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生产的积极性,确保副食品生产的稳定增长,稳定副食品市场,防止副食品价格大幅度波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用于保护生猪、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生产,稳定副食品市场的宏观调控资金。
第三条 从1994年起,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各地(市)县是否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筹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由财政部负责筹集;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筹集。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来源,是中央财政在三年内减少下来的扶持生猪生产“议转平”饲料粮差价款及中央财政用于主要副食品储备的费用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来源,是副食品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的副食品补贴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国家储备猪肉、食糖、蔬菜的费用和价差支出;在副食品市场出现特殊情况时,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国务院决定吞吐猪肉、食糖、蔬菜等商品时所需的有关开支;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支出。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地方政府为稳定副食品生产,平抑副食品价格,借以保护副食品生产,委托商业部门吞吐猪肉、食糖、蔬菜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支出;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支出等。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以财政部为主,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负责管理。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经贸委(经委)、商业厅(局)、农业厅(局)负责管理。
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预算中增设“副食品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分中央、地方),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列中央预算,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列省级预算。年初财政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节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可以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在确保调节副食品市场和价格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短期周转使用,用于副食品方面的投资,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副食品风险基金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
第八条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务院为稳定副食品生产,保证副食品市场供应,平抑副食品价格所确定的一项重大措施,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确保副食品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