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市金融生态镇创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市金融生态镇创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市金融生态镇创建考核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常州市金融生态镇创建考核办法(试行)
(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创建金融生态县活动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109号)精神,推进全市金融生态创建工作,客观评价各镇金融生态创建工作和金融生态状况,不断增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和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实现地方经济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是对《常州市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办法》(常金稳办〔2007〕6号)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主体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常州市各镇(含市<区>级经济开发区,下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
第四条 金融生态镇创建考核工作由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开展,常州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五条 辖市(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要做好金融生态镇考核的各项常规工作,并配合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做好考核工作。
新北区金融生态镇创建工作由区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并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六条 按照各类指标对于金融生态镇创建的不同功能,将考核指标体系划分为二类,即一票否决性指标和考核性指标。一票否决性指标是对金融生态镇的基本要求,考核性指标是对金融生态镇创建的综合描述。
第七条 金融生态镇的一票否决性指标包括:
(一)金融机构挤兑事件。挤兑事件包括储户挤兑银行存款和寿险投保人大范围群体退保等事件。
(二)金融机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重大违规经营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性质极其恶劣,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三)金融机构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济案件是指金融机构内部发生30万元以上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经济案件。
(四)社会上发生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非法金融活动。
(五)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地区金融稳定的事件。
第八条 金融生态镇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性指标共设三部分(见附1)。
(一)当地政府推动金融生态镇创建工作情况考核,占30%;
(二)金融运行外部环境考核,占40%;
(三)金融机构运行质量考核,占30%。
第九条 当地政府推动金融生态镇创建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金融生态镇创建组织建设、创建活动开展与推进、金融债权维护、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银企关系建设等情况。
第十条 金融外部环境的考核指标包括:GDP增长率、人均GDP、财政收入增长率、利用外资(含异地内资)、节能环保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农民人均纯收入、信用企业覆盖率、信用农户覆盖率、企业逃废债落实率、社会认知度、金融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运行质量指标包括存款增长率、贷款增长率、不良贷款率、信贷投向状况、金融企业社会责任、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内部职工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金融生态镇实行按年度考核评价,设“常州市金融生态良好镇”和“常州市金融生态示范镇”二个级次。凡当年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一票否决性指标全部达标,且被所在辖市(区)评为金融生态示范镇的,可评为“常州市金融生态良好镇”;凡当年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一票否决性指标全部达标,且被所在辖市(区)评为金融生态示范镇的,可评为“常州市金融生态示范镇”。“常州市金融生态示范镇”必须在“常州市金融生态良好镇”的基础上产生,每年新认定的“常州市金融生态示范镇”原则上不超过常州全辖现有乡镇总数的15%。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金融生态镇考核评价分自评、审核、认定和授牌四个阶段。创建活动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金融生态镇创建进行自评,凡符合金融生态镇标准的,由镇政府向辖市(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辖市(区)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后,向辖市(区)金融稳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函(见附2),经辖市(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向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抽查,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认定并授牌。
第十四条 每年4月底前,各辖市(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组织金融生态镇自评和申报工作。
6月底前,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查、抽查,并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最终认定。
第十五条 金融生态镇申报要履行严格的程序,镇级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请授予金融生态良好镇(示范镇)的请示文件;一票否决性指标完成情况、金融生态镇创建考核表;定性指标得分依据;各辖市(区)申报材料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审查报告、向辖市(区)稳定协调小组各成员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以及辖市(区)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初审意见。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根据认定情况,对符合“金融生态良好镇或示范镇” 标准的提请市政府予以授牌表彰。
第十七条 对金融生态创建措施得力、工作卓有成效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可评为“创建金融生态镇工作先进组织”。先进组织申报工作由各辖市(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随金融生态镇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金融生态镇创建考核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8452c321-0c5e-4249-b898-358e1c7709dc/8340f30a-839f-4d30-b8ea-ec0039c38368.doc
2.金融生态镇申报征求意见书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8452c321-0c5e-4249-b898-358e1c7709dc/a10046fb-bb0e-40d8-923f-706a6f552a7c.doc
3.金融生态镇创建问卷调查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8452c321-0c5e-4249-b898-358e1c7709dc/147249a9-5d77-4332-8ecc-375711295604.doc
庆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营造文明整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两侧、公共和自有场地设置的各类固定广告和流动广告。
第三条 西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甘肃省庆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负责跨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广告设置和建筑控制区两侧广告监督管理。
各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跨越县乡道路广告设置和建筑控制区两侧广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和公路干线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各县(区)规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和县乡道路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格局、道路特点、区域功能和自然风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的;
(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
(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的;
(四)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在居住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征得该建筑内居民的同意。
第九条 在居住区周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居民采光、通风,不得制造噪声污染和光污染 。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车站出入口、候车亭、站牌设置广告的,不得影响识别,妨碍通行。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汽车设置流动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和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完全遮盖车身原色。
其他车辆不得设置车身广告。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绿地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广告。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保证安全和牢固。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健康,版面整洁;
(二)语言文字和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范;
(三)不得以虚假内容诱导和欺骗公众。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到规划部门查阅户外广告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申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意见书。规划部门不予出具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意见书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置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意见书后,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可以采取招标或者拍卖方式。
招标、拍卖标的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条件。
以招标、拍卖方式竞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人凭支付价款证明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在招标拍卖合同或者批准文件中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彩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者负责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置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志,派人值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 经营门店可以设置一处门店字号、广告灯箱。广告灯箱的制作规范,由城市管理部门规定。
禁止在店外乱挂、乱摆招牌或者涂写、张贴广告。
第二十五条 户外公共广告栏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组织设置,实行无偿使用。
禁止在墙面、线杆、树木、道路护栏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写、乱挂广告。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予以罚款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批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两侧设置的广告遮挡公路标志或者防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内容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广告,公开更正,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和道路管理机构违规批准户外广告设置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补办规划、用地和设置许可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2006年3月26日市政府发布的《庆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