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斯洛伐克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44:45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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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斯洛伐克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斯洛伐克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1995年10月9日 国检务〔1995〕267号)

各直属商检局、宁波商检局:

  最近,国家商检局通过外经贸部欧洲司获悉,斯洛伐克政府已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1994年底,斯洛伐克政府颁布了第371号法令及相联系的1995年关税税则,该法令对斯原实行的普惠制关税进行了变动,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斯政府第371法令根据联合国划分发展中国家的原则,将发展中国家分成二类:第一类是中国等104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第二类是阿富汗等47个不发达国家。以上二类国家和地区均享受斯单方面给予的普惠制待遇。普惠制税率以协议税率(指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和与斯签订有关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商品,按协议税率上税)为基础,对第一类国家视商品减免100%或50%或不减免;对第二类国家实行全免进口关税。但从第一、二类国家进口的享受普惠制关税待遇的商品,还须交纳10%的进口附加税和25%的增值税。此外,对来自第一类国家的商品实施进口额度规定,即从第一类国家进口200万美元以内的商品实行普惠制关税待遇,对起过200万美元的商品按协议税率征税。

  二、我国向斯出口的商品需向斯海关提供以下手续才能享受普惠制关税待遇:(1)出具中国商检部门颁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即G.S.P CERTI-

FICATE OF ORIGIN,Form A;(2)进口货物须直接运抵斯洛伐克,如在第三国转运货物,应将货物交由第三国海关监控;(3)货主不能改变为第三国出口商,出口商的地址,必须是中国。

  三、对斯洛伐克签证,暂沿用前捷克斯洛伐克普惠制方案,原产地标准暂执行百分比标准,即进口或原产地不明的成份的价值不得超过受惠国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50%;具体计算时,执行全球原产地累计原则;证书用英文填写。

  四、请各签证局于11月15日前将本局局名、地址、签证印模(见附件)一式10份报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以便统一办理对斯洛伐克的注册备案。

  五、按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做好对斯洛伐克的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统计及退证查询工作。

  请各签证局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出口单位,开展对斯洛伐克出口商品的普惠制利用和签证工作,并做好宣传咨询服务。

  附件:注册样本

  A:Full Name of the Authorized Body:

  B:Address:

  C:Sample of St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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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4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HJ/T 182-2005)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以上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低污染型轻型汽车》(HBC 8-2001)同时废止。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800.pdf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


法发[2002]2号

2002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在下列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西藏自治区所辖地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