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系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4:43:51   浏览:8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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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系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系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近期,国内外连续发生多起恶性安全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同时,也给我们的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管理,做好防治非典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系统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安全问题格外重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精神,把医疗安全、卫生防疫、执法监督、防火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高度警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防范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要建立健全日常防范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安全工作督查督导制度,具体指导、督促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逐项研究涉及医疗安全的各项工作,建立严格的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重大案件、医疗事故、治安和火灾事故等,导致群众伤亡的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医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节日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确保医疗机构和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能够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要合理安排值班工作,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一线人员的值班力量,保证医疗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要做好药品、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相关物品的储备,确保满足群众日常医疗需求和应急医疗救治需要;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法定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指定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要在节日期间安排人员在发热门诊值班,一旦发现可疑非典病例,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报告。急救中心(站)和医疗机构急诊科要24小时保持工作状态,在保证日常医疗急救工作的同时,确保能够随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五、做好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7号令)中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以甲类传染病、非典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严格执行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一旦发现疫情,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加强对非计划免疫疫苗使用的规划管理,确保科学、规范地开展疫苗接种工作,防止盲目使用和滥用。
  六、切实加强对传染病菌毒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传染病菌毒种的使用审批手续,加强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使用、保藏、携带、运输、引进和输出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快非典人体样品和病毒毒株的收集和安全转运速度,集中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用。
  七、做好放射源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放射源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放射源许可办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证,严把准入关。同时,要做好许可后的监管工作。督促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和作业人员健康。要加强退役放射源的管理,放射源退役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原供货单位回收。对闲置的放射源,也要建立档案,严格管理。对已处置或回收的放射源,卫生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公安部门。
  八、加强食品和饮水卫生监管工作
  各地要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工作。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斗争,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餐饮业、学校集体食堂、学生集体餐供应单位等重点人群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予以取缔;对已发放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要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做好应急救治工作的各项准备,特别是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要全力组织救治。要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九、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院校的防火安全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靠当地政府组织力量,在元旦之前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所属医学院校的安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包括:门诊、病房等重点地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和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高压氧舱、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配电室、电梯、水、电、气等设备、设施安全保养情况;毒麻药品管理、放射源管理、消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情况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用情况。
  医学院校要重点检查校园,特别是学生宿舍防火系统安全情况,从思想上重视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加强校园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重视安全防火工作,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防范措施。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加强督促,限期整改,逐一落实。
  按属地管理原则,请有关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一并加强对卫生部部属、部管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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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4〕3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全面开展,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划》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11月25日—26日召开的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规划》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结合学习贯彻佘靖副部长兼局长、李振吉副局长在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把《规划》指导意见落到实处,为积极推动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做出贡献。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
  199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印发了《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自《规划》实施以来,在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通过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和领域进一步拓宽,实质性的合作项目不断增加,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格局初步形成,中医药在国际上的影响和地位有较大的提高。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好《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更广泛地走向世界,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对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出的新要求

  我国中医药事业蓬勃发展,要求加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力度,开拓国际发展空间。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八部门制订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为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一些地方政府将中药作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产业来培育和扶持,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国内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服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能力的不断增强,要求拓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开辟新的国际市场,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要求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学术水平提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医药参与国际贸易与合作的机遇大大提高,同时也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要求加大国际合作的科技含量,在政府指导下进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跨国企业集团间的实质性科技合作,探索资本与技术相结合进行中医药研发和生产、参与管理、知识产权与市场利益共享等新的合作模式,促进中医药学术进步,提高我国中医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中医药在国际上迅速传播,要求把握时机,促进中医药纳入各国(地区)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当今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包括中医药在内的传统医药在人类医疗卫生保健方面的作用,更多国家的人民希望得到中医药保健,许多国家的专业人士在本国从事中医药临床、教学、研发和生产活动。要把握有利时机,通过交流与合作等形式,宣传展现中医药的科学性、安全性、有效性,使中医药取得更广泛的民众基础,得到世界各国(地区)政府及国际学术界的理解和认同,并逐步纳入各国(地区)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中,使中医药发展在国际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二、继续坚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目标和方针

  六年来的实践证明,《规划》确定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目标和方针是正确的,应当继续坚持。同时,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结合新的形势赋予其新的内涵。

  今后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奋斗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和推动中医药学术进步为依托,进一步提高交流与合作的质量和效益,发展已建立的对外联系网络,巩固已形成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格局;加强中医药的标准化建设,完善涉外法规建设;使中医药在世界上的应用范围和使用率大幅度提高,世界各国对中医药的了解和认同程度大为增加,中医药在部分国家被纳入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险体系。

  继续坚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指导方针:立足国内,以内促外;依靠科教,医药并举;因地制宜,双向接轨。

  ——立足国内,以内促外。依靠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势,提高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利用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经验,促进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中医药。

  ——依靠科教,医药并举。以中医药科技进步和培养造就适应世界中医药发展的国际型人才为基础,提高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和效益。在推动中医医疗国际合作的同时,研制开发适应国际需求的中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以医带药,以药促医。

  ——因地制宜,双向接轨。根据各国(地区)不同的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吸收当地医学的发展经验,建立科学、规范、适合中医药特点和各国(地区)具体情况、国际认可的中医药国际标准。创造有利于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的国际政策环境,促进中医药在世界各国(地区)的应用与发展。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人才战略

  ——标准化战略。要利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利条件,在国内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国际社会认同和接受的有关中医药名词术语、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置、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药诊疗技术、中医药从业人员和中药等国际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应用并推广,促进中医药被逐步纳入各国(地区)的医疗卫生保健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措施,可以为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提高国际竞争的能力。中医药是我国数千年积累的宝贵财富,蕴含着丰富的自主知识产权和中医药资源。在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和专利产品研发能力。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比较完整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人才战略。人才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础。人才战略的目标是构建一支富有创新能力和协作精神、年龄结构合理、精通外语和中医药专业知识的复合人才、跨领域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熟悉国内外专利及药品注册法规的专门人才,包括国际上知名的中医药科学家在内的高素质的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人才队伍。

  四、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完成《规划》的各项任务

  (一)加强政府间及与国际组织的交流。拓展与各国(地区)政府有关中医药及传统医药的政策法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对话及紧密合作机制,为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二)加强中医药的国际宣传。研究适合新形势的宣传方法,建立中医药宣传网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构建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服务平台。召开中医药国际学术会议,加强与海外的各类中医药机构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中医药,推广中医药。

  (三)提高中医药国际教育水平和质量。支持我国中医药教育机构发挥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优势,配合教育部门扩大接收来我国学习中医药的留学生的规模,提高受教育的层次。鼓励中医药教育机构在海外合作举办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特别是开展当地政府认可的学历教育,组织学术机构编译国际适用的中医药教材,提高中医药国际教育水平和质量。

  (四)鼓励国内社会力量,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地区)建立或联合建立中医医疗机构,特别是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示范性医疗中心,利用中医药在防治人类疾病中的独特疗效和中药产品安全有效的优势,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市场。

  (五)注重科学技术在中医药国际交流中的作用,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研发一批疗效确切的中药新产品,改进中药传统剂型,提高质量控制水平,支持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中药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高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和效益。

  (六)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中医药资源保护的研究,正确处理中医药资源保护与国际市场利益的关系,制定与中医药发展相适应的资源保护方法和措施,加强与国际国内有关资源保护组织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使中医药能够得到持续发展。

  (七)支持民族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国家区域开发战略支持我国民族地区,依据各民族传统医药特点,开展民族医药的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民族医药的发展。

  (八)充分发挥中医药学术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中介评估制度,完善评估体系。鼓励和支持总部设在我国的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制定和推行国际中医药行业标准,积极参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事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学术团体、世界各种医药学术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中医药在国际社会的影响。

  (九)充分发挥港澳台地区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作用。港澳台地区在人才交流、资本运作、基础设施、信息渠道、经营管理和与国际市场结合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近年来中医药得到很大发展,要与港澳台地区在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开拓国际市场上互相交流合作,优势互补,加速中医药走向世界。

  五、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加强对全国中医药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指导与协调,认真研究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律,制定交流与合作的政策和战略规划,提供信息,努力构建服务平台。加强与世界卫生和贸易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世界卫生组织全球传统医学战略推进行动。巩固已有的政府间合作,促进与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建立新的政府间合作关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发挥本地优势,调动中医药院校、医疗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积极性,开辟信息渠道,鼓励支持其与有条件的国家(地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利用本地与世界各国(地区)友好城市等合作关系,加强政府层次的沟通对话,不断开拓新的合作领域,推动开展本地区重大合作项目。

  各类中医药企事业单位是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体,要利用现有对外渠道,进一步巩固合作关系,树立品牌意识,重视诚信,提高合作质量。同时要积极稳妥自主地开拓新渠道、新市场,扩大合作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2002年)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2年2月21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25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2)。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相应下调,五年期以内由现行的5.31%降为4.77%,五年以上由现行的5.58%降为5.04%。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利率、再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3),再贴现利率保持不变。

  四、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利率,二十天以内由现行的2.25%下调为1.71%,三个月以内由现行的2.52%下调为1.98%,六个月以内由现行的2.7%下调为2.16%,一年以内由现行的2.79%下调为2.25%。

  五、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4)。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现行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保持不变。

  七、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市场化发行部分)利率相应下调,其中,五年期由现行的4.59%下调到4.32%,八年期由现行的5.04%下调到4.77%。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接此通知后,要立即送达所在地各金融机构,并督促按时执行。同时,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映和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司(传真:010-66012765)。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