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51:28   浏览:8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主 席:戴相龙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副主席:陈 元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成 员:尚福林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王春正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陈清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谢旭人 财政部副部长
周小川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陈耀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刘廷焕 中国工商银行行长
史纪良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
黄 达 中国金融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1997年7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切实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切实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电〔200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建设局:


  随着寒冬季节的来临,强冷空气活动频繁。近期我国大部分地区将有大风强降温天气,给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有效应对严寒天气,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确保其安全过冬,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高度重视街头救助工作。各地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保护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基本权益。要特别针对强降温天气,做好应急预案,增加物资储备,提高反应能力。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先救助、后甄别;对寻亲不遇、务工不着、离家出走等原因遇到困难的人员,实行分类救助;对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进城务工人员,要及时设立临时避寒场所,帮助解决燃眉之急。


  二、加大街头主动救助力度,迅速开展集中救助行动。各地要成立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城市管理和救助管理机构参加的工作组,以车站码头、繁华地区、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救助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开展救助,重点做好夜间巡查救助服务。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救助服务小分队,主动上街开展工作,劝说、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要更加关注和爱护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残疾人、老人,及时予以救助保护,需医院治疗的,要先救治、后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要提供必要的饮食、御寒衣被等救助。在积极参加集中救助行动的同时,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站、街头救助点、流动救助车、救助引导牌的布局和功能,方便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前来求助,利于热心公益的群众引导帮助。同时要设立24小时畅通救助电话,对群众打电话要求救助的,要迅速处置。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接待群众反映的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线索的,也要及时行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救助渠道、办法和电话。充分调动公益慈善组织、社区、居委会、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基层组织了解民情、反应迅速的特点,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确保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安全过冬。


  四、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勇于承担重任,切实发挥救助服务中坚作用。要进一步改善救助服务条件,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制度,积极探索开放式救助模式。要打破常规,尽可能开辟专门区域,开放部分服务设施,实行有条件的开放式救助,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元旦、春节期间有饭吃,有暖衣,有避寒场所。


  五、各地要本着对困难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南方地区,要高度重视阴冷降温天气给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带来的危害。要认真分析往年寒冬季节人口流动特点和救助服务经验,转变工作观念,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救助服务措施,大力开展救助服务,切实做好监督检查。


  各地要把本通知精神和救助工作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请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基层民政、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和所有救助管理机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民政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章 教育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防现代化,保障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的教育,是增强公民国防意识,提高民族素质,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全民性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
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长期、稳定、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学校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国防教育分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官兵和各类学校的教师,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接受重点教育。
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七条 国防教育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地理、国防经济、国防科技、国防法制、军事常识、军事训练、军事体育、革命传统、武装力量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重点教育对象接受比较系统的国防知识教育,并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
普及教育对象接受一般性国防知识教育。
第八条 国防教育要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采取下列形式进行:
(一)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和各类学校的教师通过党校、干部学校、训练班和专题讲座、政治学习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二)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官兵根据国家军事机关的规定进行国防教育。
(三)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凡是按照军训大纲开展军训的,要结合军训进行国防教育;未开展军训的,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结合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进行国防教育。初级中学和小学要把国防教育
作为义务教育的内容,结合相关课程和课外活动进行。
(四)其他公民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征兵、纪念活动、重大节日和人防战备建设进行国防教育。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九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分类指导,组织实施;
(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是:
(一)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要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列入教育工作计划,组织推动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三)人民武装、人防战备部门,要结合民兵预备役建设、征兵和人防战备建设等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四)民政、人事、劳动、司法部门,要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五)科技、体育、卫生部门,要结合普及国防科技知识、军事体育和战地救护训练等活动,开展国防教育;
(六)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要按照统一规划,结合本单位生产和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群众性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驻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章 教育保障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师资,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理论工作者和教师;
(二)现役军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
(三)人民武装部门和人防战备部门的工作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民兵、预备役官兵骨干;
(四)其他适合做国防教育师资的人员。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培训国防教育师资。
第十三条 国防教育的教材由省国防教育领导机构指定或组织编写。
市(地、州)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编写有关国防教育材料。
第十四条 国防教育可利用院校、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革命历史纪念馆(地)、烈士纪念建筑物和青年民兵之家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创办少年军校、预备役军人学校、国防教育园和国防教育中心等相对固定的国防教育基地。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把国防教育设施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防教育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保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由本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开支。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自愿捐助国防教育事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部门或单位,由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拒不接受国防教育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