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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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通报


国土资通【2003】4号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


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推进治理整顿工作。为了交流情况,促进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国土资源部党组高度重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后,部党组对治理整顿工作提出了“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并于3月11日全国厅局长会议结束后,专门召开了全国治理整顿工作汇报会,强调要强化机遇意识,自觉从严搞好自查自纠。进入处理和整改阶段,部党组成员已经带队赴部分省(区、市)进行了督查指导,这种形式的督查以后还要进行。部领导小组督查办公室也及时召开全国省级治理整顿办公室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截至目前,部已到20多个省(区、市)进行了督查,并已向国务院呈报了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从了解的情况看,治理整顿工作正在积极向前推进,总的形势是好的。

(一)加强督查,力求实效。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23个省(区、市)派出督查组赴各市、县进行实地督查,并及时将各地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以保证治理整顿取得实效。其中,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河南、福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12个省(区)的厅(局)领导亲自带队开展督查。福建等省在治理整顿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或座谈会,总结工作,部署下一阶段任务。江苏省分管副省长、内蒙古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出席本省(区)的治理整顿阶段工作座谈会,强调对突出问题必须抓住不放,主动纠正,边整边改。一些地方将面上督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认真自查,梳理问题。不少省按照部提出的“查管理制度、查管理环节、查执法效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湖南、甘肃等省明确要求,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的,一律报请有权机关废止或修订。黑龙江、四川、陕西等省采取“几查几看”方式,从规划、批地、供地、发证、财务、执法等各管理环节入手进行自查清理。黑龙江省开展“四查四看”,一查政府和部门出台的文件,看是否与国家现行法规制度相违背;二查“三权”行使情况,看在行使审批权、执法权、管理权上是否有超权、越权、滥用职权的问题;三查自身依法行政情况,看日常的审批行为、执法行为、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规定;四查制度落实情况,看对土地市场的管理是否存在失控、失察等问题。山东省厅着重抓好厅机关处室和业务管理系统内部的自查工作,已检查出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近20个,清理出各级出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的土地管理文件上百个。河北省厅已查出内部管理问题164个。湖南省岳阳市对1999年以来的土地管理台帐、报表进行了全面清理,已梳理出部门自身管理上存在的6大问题,政府及部门在招商引资和土地资产处置上存在的5大问题。

(三)抓住机遇,促进管理到位。一些地方强化机遇意识,将这次治理整顿作为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和管理到位的重要机遇,力争解决长期以来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四川等省集中清理供地主体,纠正设区城市中心城区的区政府、各类园区、“指挥部”、“小区办”、“城建办”以及乡镇政府等违法违规批地、供地的行为,确保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哈尔滨市力争通过治理整顿,规范部门自身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着力解决“项目牵着规划走”的管理不协调问题和“园区用地审批权游离于土地管理部门之外”的管理体制问题。

(四)整改结合,初见成效。山西省厅认真排查大案要案,圈定了55件严重影响土地市场秩序的重大案件进行重点查处。河北省厅边整边改,经过严格审查,建议省政府退回了沧州、衡水两市为设立园区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份请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顶住了一起以建设体育中心抵顶出让金,协议出让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事件。辽宁省本溪市针对园区越权批地问题,市编委下文收回了赋予园区的土地审批权,从制度上解决了园区自行批地的问题。湖南省厅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174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06件,修改了10件,最近又下发了《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涉及全厅3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行政行为。黑龙江省注重制度建设,将整改的重点落到制度上,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把清理和整改结合起来,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制度、规范制度、落实制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治理整顿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从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看,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不强、不准、不紧、不够”四个方面:

(一)认识没有完全到位,机遇意识不强。一些地方没有认识到这次治理整顿是促进“两个到位”(职能到位、管理到位)和提高“两个能力”(供地服务的保障能力、稳定市场的调控能力)的重要机遇,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够,对治理整顿产生了不利影响。有的地方还不了解部发布的《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的要求。

(二)一些地方特别是市、县在工作方向把握上存在一定偏差,工作切入点找得不准。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在治理整顿中偏重查管理相对人,而忽视查自己;偏重查具体违法案件,而忽视查已有制度是否落实、自身管理是否到位。有的地方虽然已涉及到查自己管理上的问题,但重点不够突出。

(三)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抓得不紧。有的地方工作还停留在组织部署阶段;有的地方将治理整顿等同于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查案子,其他业务机构和管理环节没有行动起来;有的地方只有督查办公室或工作小组在忙于抓工作,治理整顿工作出现“少数人忙,多数人看”的现象;有的把这次治理整顿作为以前开展的土地市场专项检查的扫尾阶段,工作出现松懈倾向。

(四)一些地方督查力度还不够。这次治理整顿的基础在市、县两级,而对市、县工作的督查应主要靠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现在有的省对市、县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不掌握。有的还没有进行督查。有的不注意总结交流情况,不及时反馈信息,个别省(市)至今从未主动向部上报过治理整顿情况。

三、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几点要求

当前正值“非典”时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特殊时期的治理整顿工作。各地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日常工作,抓住治理整顿不放松,积极主动地工作,严把整改质量,保证治理整顿达到预期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机遇意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对各地以各种名目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违规建立的各类园区要进行清理,对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要坚决纠正”的重要批示,学习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把这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强化机遇意识,深刻认识到这次治理整顿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到位、有效调控土地市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机遇,是促进工作到位、解决自身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机遇,增强搞好治理整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土地供应的调控。

(二)正确把握方向,切实搞好自查。这次治理整顿的实质是从依法行政教育入手,开展自查自纠,着力解决自身管理上的问题。同时,对在自查中涉及到的管理相对人问题,也要进行认真清查和处理。当前,各地一定要正确把握方向,尽快将治理整顿的重点从偏重查管理相对人转到自查自纠上来,从偏重查具体违法案件转到检查制度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到位上来。要彻底梳理问题,凡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包括财经纪律的,都要作为问题列出。自查自纠,是掌握主动权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是十分必要的。各地一定要把握机会,立足自查自纠,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自觉性,争取和赢得主动,经受起审计署、监察部及社会各界多方面的严格监督和检验。

(三)认真进行整改,重在落实制度。治理整顿重在整改,整改的重点在于落实制度。决不能把治理整顿简单等同于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而要把它作为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制度的过程。各地首先要对近年来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要一律废止或进行修订。对在治理整顿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主动纠正;自己纠正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备案。对清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四)加强督查,保证治理整顿达到预期目的。对治理整顿各个阶段都要进行督查。要实事求是地做好“非典”时期的督查工作。有条件实地督查的要实地督查,实地督查有困难的,要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及时指导工作。一旦“非典”疫情得到控制,部党组仍将分组赴实地督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督查,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当前督查主要针对“不强、不准、不紧、不够”四个方面问题进行,不仅要进行面上的督查指导,还要对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进行特别指导。没有按要求完成学习对照检查阶段工作或完成情况不好的地方,在处理和整改阶段继续完成对照检查工作。要通过加大督查力度,严防治理整顿流于形式走过场,使之达到预期目的。

(五)进度服从质量,扎实推进。为了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不走过场,同时根据各地要求和目前实际情况,部研究决定,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延长至今年10月底结束。部检查验收的时间安排在10月上、中旬,各地于10月15日前向部报送治理整顿情况报告和各项统计表。治理整顿各阶段的工作由各地按照部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在确保整体工作按时完成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各阶段工作进度,必须服从质量要求。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市场 治理整顿 通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3年5月15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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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91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市级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泰安市市级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山东省实施纲要意见等发展教育事业的法律及有关政策,以及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泰安市市级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泰城市以上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股份制企业)及其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教育发展基金。
第三条 教育发展基金筹集渠道和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00万元,从预算外资金总额中提取1%;
(二)城市建设维护费的10%;
(三)城市教育费附加;
(四)专控商品附加费的50%;
(五)每年从泰山收入中安排400万元;
(六)从城镇就业职工中征收义务教育费。月工资总额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按2%征收,300元(含300元)至500元的按1%征收,300元以下的免征;
(七)从企事业单位中每年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征收就业前职业教育经费。职业教育经费由单位缴纳,从税后利润中列支。举办职业中学的企业,其缴纳的就业前职业教育经费可适当返还;
(八)从泰城建成区的宾馆、旅社、招待所、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中,按住宿标准价外加收3%的教育经费(泰政办发[1991]75号文关于征收5%教育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九)从征收的城市增容配套费总额是提取20%;
(十)社会各界捐助;
上述筹资渠道中,第(一)项“从预算外资金总额中提取1%”和第(五)项、第(九)项,暂定执行至2000年。
第四条 教育发展基金由教委负责筹集和征收,并可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代收:
(一)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四)项,由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拨付,第(五)项由泰山管委缴财政专户;
(二)个人缴纳的义务教育费和单位缴纳的职业教育经费,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代收;
(三)从宾馆、旅社、招待所、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征收的教育经费,由市物价局负责代收;
(四)从城市增容配套费中征收的教育经费,由市计委、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五条 征收教育发展基金,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第六条 教育发展基金按市政府第40号令《泰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代收部门或单位代收的教育发展基金,按月解缴市教委在银行设立的“教育发展基金收入过渡户”,由市教委按月划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 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泰城教育事业。年初,由市教委提出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按市政府批准的支出计划,及时将资金拨入市“教育发展基金支出专户”。
第九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缴纳教育发展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条 教育发展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党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或教育经费预、决算执行情况时汇报,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任何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出台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计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府〔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3月14日市政府五届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3月14日五届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五届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含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其他市领导,下同)、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主任。各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或参加上级统一安排的较长时间的学习培训活动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市领导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公室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贯彻中央和省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二、提请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共同业务的,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起草,并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规章及省、市政府的规定、决定、命令,并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下级政府职权或多个部门职能或罚款、收费等内容的,还应征求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十四、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行发布,并应定期清理,确保合法有效。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备案规章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省政府、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五)通报市委、市人大有关工作情况和市政府各项工作情况。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其他领导核实,再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五、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六、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报批。

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市、区)及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十八、各县(市、区)及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拟订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九、市政府制定的规定、决定,发布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如确有必要,必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三、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新闻办、市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意后方能出行,并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