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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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办综[2003]4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中宣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的通知》(中宣电[2003]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切实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工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件:

  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




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

  1、什么是肺炎?
  肺炎是指包括终末气道、肺泡腔及肺间质等在内的肺实质炎症。病因以感染为最常见,如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等,还可能由理化因素、免疫损伤、过敏及药物所致。
  

  2、什么是非典型肺炎?
  非典型肺炎是指近来世界部分国家和我国局部地区发生的,原因不明,主要以近距离空气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为主的呼吸道传染病。最近,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引起本次非典型肺炎的病原体是冠状病毒科新种,称为SARS病毒,传染性较强,病情重,进展快,危害大。                     

  3、非典型肺炎有哪些症状?与普通感冒有什么区别?
  非典型肺炎临床表现为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高于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乏力、腹泻等;一般没有上呼吸道其他症状;可有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会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化验检查,早期白细胞总数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普通感冒通常是在淋雨、受凉、过度疲劳后,因抵抗力下降,才容易得病。因此,普通感冒往往是个别出现,不会像非典型肺炎那样流行。普通感冒发病时,多数是低热,很少高热,病人鼻塞流涕、咽喉疼痛,头痛、全身酸痛、疲乏无力,症状较轻微,如果没有并发症,一般不会危及生命。


  4,非典型肺炎潜伏期有多长?
  一般约为2至12天,通常在4到5天。


  5、非典型肺炎是怎样传播的?
  非典型肺炎的传播方式可能主要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以及与病人密切接触造成的。密切接触是指:治疗或护理病人、探视病人;与病人共同生活;直接接触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

   6,非典型肺炎有没有特别有效的治疗办法?
  非典型肺炎目前还没有消灭病毒的特效药物和治疗办法,但经过及时的支持性治疗和对症治疗后,绝大多数病人可以痊愈康复,严重的病例通常是本人原来就有其他健康问题,或发现较晚,到患病后期才到医院治疗的病人。


  7、有没有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疫苗?
  暂时还没有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疫苗。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正在抓紧组织科研人员进行研制。


  8、怎样做好社区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
  加强科普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此病的特征与预防方法,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具体方法包括:户内经常通风换气,经常清洗空调的隔尘网,勤打扫环境卫生,勤晒衣服和被褥等;对出现病人的家庭,应进行医学监测,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消毒措施;出现病例较多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减少人流往来,不举行群众性集会;社区的商场、超市、影剧院要对有关设备和场所进行消毒。


  9、个人怎样预防非典型肺炎?
  主要是培养和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经常洗手,洗手后,要用清洁的毛巾或纸巾擦干;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不要共用餐具、茶具和毛巾:注意饮食均衡,定期运动,根据气候变化用时增减衣服,注意休息,避免过度疲劳,增强身体的抵抗力:尽量不到人口密集、空气流通不畅的公共场所。


  10、当家人或朋友被确诊为非典型肺炎患者时,应当采取哪些预防措施?
  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患者家中或近期曾滞留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包括空气、家具、衣物等;为控制疫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应配合疾病控制机构进行医学观察或隔离,一般为2周;避免探视病人,如必须探视时,一定要戴口罩,并穿防护服;随时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有不适要马上到医院检查。
  

  11、出现发热,咳嗽、全身酸痛等症状时应该怎么办?
  如果出现发热,体温达38℃以上,咳嗽、全身酸痛等症状和体征,千万不可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要马上去医院就诊,立即减少与家人、同事和周围人员的接触。


  12、戴口罩对预防非典型肺炎有效果吗?
  戴口罩有助于预防非典型肺炎,但戴口罩之前要先洗手,与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人有密切接触者,从最后接触之日起计算,至少十天内要戴十二层棉纱口罩。


  13、在公共场所怎样预防非典型肺炎?
  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应掩口鼻,之后要洗手;避免触摸眼、鼻、口,如需要触摸,应当先洗手;尽量不聚餐,如必须聚餐时,应当用公匙和公筷;采取措施确保空气流通;厕所内应备皂液及一次性纸巾,冲厕设备要保持正常运行;公用设施如桌椅、电话、门窗把手应经常消毒。


  14、如果与来自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接触后,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减少外出和到公共场所活动,同时注意休息、适当增加营养,提高自身免疫力,并密切注意自己的身体变化情况,及时向有关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咨询。


  15、病人的常用物品,住所怎样进行消毒?
  对病人使用过的衣服、床上用品、住过的房间以及使用过的电梯,电话及其它物品包括垃圾都必须进行消毒,消毒的方法很多,包括:衣服可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床上用品、毛巾可用250mg/L一5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垃圾要用双层垃圾袋盛装及时有效处理;家具、日常用品等物体的表面可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30分钟后再用清水清洗;便器,浴盆可用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房间可用15%过氧乙酸7ml(1g/m3)熏蒸2小时,或用2%过氧乙酸按8ml/m3气溶胶喷雾消毒1小时;住过病人的楼层走道的墙壁、地面和公用电梯、楼梯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按100ml/m2喷雾2遍:会议室、娱乐室及大厅、走道等场所,应尽可能长时间地开窗通风换气,必要时可用过氧乙酸进行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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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和谐观
——“和谐”纵横谈
杨青贵

2005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温家保总理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之目标,为中国之持久稳定与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早在十八世纪,黑格尔就据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提出了 “市民社会”之说,而马克思则将整个社会划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大领域,前者是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是以商品经济发展为条件的,“自然状态”和政治领域的,由普通“人格人”组成的私人领域和文明社会。作为该社会最基本构成要素,市民以自由、平等、效益和安全为根本价值取向,并为之执着追求、坚定不移。而市民亦是服从感性的和个性冲动,在不可控制的冲动和欲望诱惑下,也是有可能作出社会所不容许的行为。我们反对此类行为,并积极主张次序压倒无序,以构建和达到社会和谐状态。而社会之和谐则为根本价值之基础和目标。有之则有利于市民根本价值之满足,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持久发展;反之,市民社会将走向分崩瓦解之绝境,更勿论市民之正义追求和境况如何。政治社会以公权力为依托,核心表现为正义法律,体现权力的服从关系。在市民社会角度,公权力应主要体现在矫正正义方面,以正义方式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来矫正不和谐的市民行为。维护和谐社会这一块净土。从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标准,即基尼系数:“按照国际惯例,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居民之间收入分配‘高度平均’,在0.3~0.4之间为‘比较合理’,0.4~0.6为‘差距偏大’,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且“据国家税务部门测算,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达到0.39,接近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来至和讯网 (2003-01-29))。2005年“和谐社会”的提出与时俱进,既反映了中国当代社会长期以来所积累的社会矛盾,正确反映和解决我国现阶段的突出问题,又抑制和矫正了市民社会个性冲动与极端欲望,更为今后的持续和平和稳定发展指明了新的出路。从市民社会的角度观察,作为提倡并发展“市民社会“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中国在发展道路上又一重大进步,更是市民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以法律辅助矫正反次序、不正义行径的有效性。毕竟法律既是增进自由的一种重要力量,也同时是限定绝对自由的有效工具。
在著名的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这才是符合正义和次序的正义和自由。各个等级之间必须各司其职,禁止相互之间侵害的可能性,从而得到维护相对和谐稳定的自由社会状态的可能性。从这一点上,我们也不妨认其为一定意义上之和谐。这办法至少也尽量减少了各等级之间及等级内部造成冲突的可能性吧!也体现“一个人的自由是以另一个人的自由为界限”(雨果:《九三年》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95页)之基本要求。自由是人理应出生取得的,是人类生来本应享受和不可剥夺的一项自然和基本的普遍性,其源于市民的自由理性冲动和人性,主要体现为基本自由,即:自由平等权、对社会的追求自由、对市民社会效益的追求等多方面。“任何人生来都渴望自由,痛恨奴役状况。”(朱利叶.凯撒)要求自由的愿望又是人类根生缔固的一种欲望就连渴望随心所欲的小孩都懂。因此,为了达到自由之神圣目的,市民定然积极追求,“矢志不虞”,更无所畏惧,不惜取任何手段,其结果,定然会造成道德的沦陷,甚至社会稳定环境的破坏,社会正义次序难以维系,更别提其他市民社会成员之正义满足问题了。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即此,市民社会必须坚持将“和谐”作为保障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严格限制市民所谓的自由活动,把握好社会的维度,决不能将自由视为一种人的“自由权利”。随社会向市民型社会转变,成员对自由价值内容和实质性追求越来越进步,这在西方国家的历史发展中不就是一个好的体现吗?只有在市民中树立”和谐观”,建立“社会和谐保障体系”,才能尽量减少成员间相互侵害的可能性,使各位成员拥有追求自由之普遍可能性,最终以更大程度地满足绝大多数市民之自由神圣价值的要求。这不仅需要以成员和市民社会自我约束调节为主,也需要一定程度上辅用政治社会之公权力,更需要两者发挥综合作用,以构建外部保障体系,最终构成社会之“和谐状态”。
作为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形态,主要是由作为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参与者—市民,即“人格人”,按照一定的宗旨,构建形成的稳定社会状态。法律可以是增强个人与个人和群体与群体平等方面发挥效用。从市民社会调整的法律法律角度看,民法发挥了重大的效力。其主要是靠基本原则予以发挥的,而历史上无论哪部有贡献力的民法典都是把“平等”写入了基本原则内的,且在实践中严格要求贯彻执行。平等乃是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具体体现在民法规定的平等上,涉及机会平等、法律待遇平等和市民基本需要平等。其主要要求成员间进入民事领域的机会参与平等,而不仅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结果平等。只有在普遍意义上达到了两者综合平等,才能够平衡参与者间权利,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获得相同或至少相似的待遇,不能将性别、宗教、民族背景、文化底蕴和意识形态信仰等因素作为限制市民平等的“依据”,当然也不能将行为能力的划分问题考虑在内。给予相应平衡的对待,才能为市民追求自我、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提供互动平台。从整体来讲,这就减少社会不公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和减少了相互间的摩擦,可想而知,最终的结果肯定是进一步达到了社会的和谐了。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规则(主要指形成和谐状态的方式),就没有平等。因此,可以讲,在一定程度上和谐是平等原则的最终归宿和目标。为此,我们在驾御市民社会时应把准和谐准则,尽可能用长远的眼光处理市民社会的不平等问题。我认为有条件的话可以将“和谐原则”作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兜底原则,以作为问题最后的评价和解决标准。正所谓有了“目的”才可能有“标准问题”嘛!一定程度上发挥公权力的干预作用,凡是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以法律确定的方式来对待[justice new york,1967],但须严格禁止立法者在其立法中进行不合理的分类。对于市民社会来讲,应在立法中承认的权利(包括基本权利),我们允许其提供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最终,应以市民基本需求的平等来补充基本权利的平等,实现形式与实质的双赢。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之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康德说:"我把道德感原则也算做幸福情感,因为任何一种实践上的关切,都通过事物所提供的满足而增加人的舒适,不管这种关切是直接的不计利得还是考虑到利得而发的”(时间:2004-4-4 21:39:17 来源:政法人网站 作者:陈晓平).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人们有将个人满足作为道德情感和理性追求的倾向,只要是利益就有人为之倾倒,为之不择手段,难道任何人都会大公无私,奉献他人和社会吗?如果没有任何条件加以限制,他们也会“把道德感原则也算做幸福情感”,加以追逐,不计利得还是利失,其结果必然可想而知 。作为以平等、自由等为宗旨的市民社会来讲,利益追求的极端化必然成为利益追求的死敌,市民社会必须严格限制追求利益极端化的野蛮行径,维护社会的良好次序,保证社会平稳有序地向前持续发展。上述利益问题是造成现象的基本原因,要解决它就要处理好核心内容—和谐问题。只有在最广大市民中树立和谐观,使之形成朴素的和谐道德精神,并使之坚持以从事任何相关工作。我们还应教导市民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依自我约束方式以调和自我利益,引导人们注重他人,增强安全意识我想这样来,市民们还会尽力追逐个人私利而不考虑其他人的因素吗?必须严格将“和谐观”作为市民追求利益(效益)的前提和基础。正如霍布斯“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将安全作为客观事实的最高权威,以有效规范市民社会之行为 ,实现个人努力与社会努力之间和谐的积极互动关系。
《资本论》认为,只要有100%的利益,将有人甘冒生命危险;有200%的利益,有人就会践踏一切。作为主张保护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来说,安全是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只有在尽可能充分的安全保障下,才能够给予市民追求其它社会之正义价值尽可能提供可能性。安全具有两面性一种是作为合理的稳定生活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一味强调安全,还会导致衰退。我们在追求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应以安全为己任,在有效限制消极影响的同时,加强对安全的保护。市民社会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保护:一方面,其保护“有赖于其构成成员的个人行为之合理性”(《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李开国、张玉敏主编)。成员个人自由的合理性必须注重保护好他人的正义要求。亦即“一个人的自由是以另一个人的自由为界”(雨果《九三年》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195页)。严格限制任何一方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以剥夺他方利益为代价,以达到最普遍意义上平等,从而保障双方利益的互动实现,以从市民间角度,达到安全社会状态,维护社会和谐持续地发展。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治国家的外部强制保障,以公权力排除市民间相互侵害的可能性,并依靠强制作用震慑不正义之市民和国家非法侵害行为,但需严格限制它的权力,以达到制衡的目的,使之严格按照市民社会发展要求,最终从外部维护此私域安全,而非不当侵害。因此,以上两方面之安全状态形成过程可看出:通过发挥内外两方面的有效作用在市民社会中树立和谐社会安全观、建立“和谐保障体系”,对于市民安全价值之追求确实是可行的且应实际落实执行。不妨大胆设想,我们将“和谐原则”作为民法原则兜底的兜底,并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以之作为最后的保障,建立法律安全,坚决维护重大的需求和利益,平衡社会多形价值和利益,实现社会的共赢。值得探讨。
正是由于和谐的存在及作用发挥,再有社会自立与公权力的协调和控制,才有了市民社会之自由、平等、效益和安全价值之综合效应。更不难理解“构建和谐社会”方案的及时提出与新型市民社会之发展要求,与中国发展市民社会国家和法治建设之要求这一目的。
其实,我也并不排除共权力读建立和维护市民社会和谐状态的有益作用。据博登海沫看来,次序与正义密切关联。只有两者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更大的综合作用。而这种综合体形成的必然结果是法律,不管是以社会自力为主,还是以公权力为辅助手段。设想如果没有规则就会使一切市民之正义价值不复存在。规则管理人际关系,本身也可自动提供某种预防性统治形式的措施,亦即保障社会次序的正义法律并不能对正常市民社会次序产生不良影响,反而能维护市民社会之自由、平等、效益和安全之根本价值。即然如斯,我们何以不用维护社会次序的正义的法律方法来达到法治之和谐要求吗?如果能把握好正义与次序、法律与正义这两对关系。我认为以法律手段调整市民社会和谐引起的或“和谐”原则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是确实可行的,那些出现过的或现正使用的著名《民法典》不正发挥有效功用吗?虽然以市民社会自我调节为主、法律手段调整为辅仍有许多弊端确实存在,值得商榷!但是仍值得使用吧!至少我认为。

2005年4月1日
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04级7班

主要参考书目: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中国民法学》 李开国、张玉敏主编 法律出版社
《民法总论》 王择建著
主要文库:
西政学子文库


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2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企业、个人与国家批准在特区内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
第四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抵押人有所有权的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建筑物等不动产;
(二)机器、设备、产品等动产;
(三)有价证券及可转让的权利;
(四)其他可转让流通的财产。
第六条 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法律禁止买卖、转让的自然资源、财物或权利;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五)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特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抵押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其所有的共有财产份额设定抵押权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第十条 抵押人以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以可转让权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可转让权利证书。
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
第十二条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按本规定将抵押物拍卖时,原租赁关系终止。但民用住宅租赁期可延续六个月,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因原租赁关系终止使承租人受到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押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须将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各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估价,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签定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账户;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币别、金额;
(四)贷款的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名称、数量、状况、处所、产权或使用权所属;
(六)抵押物估价、抵押率;
(七)抵押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八)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及赔偿方法;
(九)抵押物归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的解决;
(十二)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抵押贷款当事人或其委托人须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一)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在国土局登记;
(二)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在房产管理局登记;
(三)以其他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抵押物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设定日期,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抵押物的登记费由抵押人支付。
抵押物登记应凭抵押贷款合同,登记内容应包括合同的主要事项。
抵押物登记可供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查询。
第十九条 抵押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特区的保险公司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享有从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偿还贷款本息的权利。
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占管抵押物,对其占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接受对方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依法继承或遗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抵押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迁移,须经抵押贷款当事人书面同意,并书面明确抵押贷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抵押贷款合同期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抵押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四)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的。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方式:
(一)拍卖;
(二)转让;
(三)兑现。
第二十五条 拍卖抵押物由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拍卖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拍卖程序:
(一)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交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三)拍卖机构在特区报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十五日;
(四)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五)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程序中止: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就拍卖物所有权提起诉讼,并裁定中止拍卖的;
(二)抵押权人申请中止拍卖的;
(三)抵押人已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向拍卖机构申请中止拍卖的。
第二十八条 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按下列顺序处分: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权的,按设定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偿还。
第二十九条 抵押贷款合同依本规定成立,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抵押权人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抵押人贷款的,应当赔偿抵押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三十一条 抵押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抵押权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并按国家贷款规定或合同约定处以罚息。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抵押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价的抵押物,保持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原估价金额。
第三十五条 抵押权人占管的抵押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权人应赔偿抵押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三十六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终结后,抵押贷款当事人应于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抵押物的估价、登记、拍卖等具体办法及收费标准,由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特区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2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已依法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继续有效。
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尚在履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补办抵押物登记手续。



199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