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46:22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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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22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六、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单。

  一、进境运输工具动物检疫疫区名单(以下简称疫区名单),主要依照农业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近期内发生一类传染病和兰耳病的疫区,并结合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通商通航情况而定。由于疫情是不断变化的,今后本名单将根据疫情变化,作必要的修改补充。

  二、由于动物疫情变化频繁,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三、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四、本名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动物疫区国家和地区名单

  亚洲

  日本 泰国 老挝 韩国 香港 澳门 台湾 缅甸 印度 菲律宾 孟加拉国 马来西亚 新加坡 越南 巴基斯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伊拉克 斯里兰卡 

尼泊尔 不丹 文莱 以色列 柬埔寨 阿富汗 蒙古 吉尔吉斯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 哈萨克 科威特 巴林 也门 沙特阿拉伯 阿联酋 约旦 黎巴嫩 阿曼 叙利亚

  欧洲

  俄罗斯 乌克兰 意大利 土耳其 保加利亚 德国 奥地利 比利时 法国

 捷克 斯洛伐克 南斯拉夫 西班牙 葡萄牙 英国 爱尔兰 荷兰 马尔他 瑞士 阿尔巴尼亚 丹麦 挪威 波兰 匈牙利

  非洲各国

  美洲

  巴拉圭 墨西哥 阿根廷 哥伦比亚 厄瓜多尔 巴西 乌拉圭 玻利维亚 秘鲁 美国 加拿大 巴拿马 古巴

  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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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合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部门的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起草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后一式3份报送市人民政府(迳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报请市政府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同时报送下列附件:
  (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文本;
  (五)所参照的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
  (六)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听证会笔录、调查报告和参考资料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审核说明。
  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但对其中某些内容提出修改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提出的要求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后,报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对需要进一步修改或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长、分管副市长可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协调或修改。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7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7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5年10月19日
免去刘彦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世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5年11月20日
一、免去郑锦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李家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家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邵炯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九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郭天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乍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高如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乍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徐次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瞿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郑耀文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建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