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24:08   浏览:8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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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在城市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里的“公共场所”,特指各类等候室(如候车室、候船室
、候机室、候诊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包括正式比赛场馆及临时用于体育比赛的场馆)等。在上述四种公共场所之外设置烟草广告,须经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19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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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不容忽视的“小节”问题

王清林

2002年,我分配到某县司法机关工作。由于工作关系,常常要到法庭参加庭审,目睹了许多个案件审结的全过程。许多个夜晚,想想自己能够从事有关法律方面的工作,心中很是欣慰,有种神圣的责任感。但常常又觉得莫名的烦燥,陷入苦苦的思索之中,虽然我们是基层单位,总觉得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小节”问题不容忽视。
1、不按通知的时间开庭。我们都知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何况我们是司法单位。每次参加庭审,我们都是准时到达,一般原、被告方的亲属来得更早。但合议庭的工作人员多数是开庭时间才勿勿忙忙去吃个早点,陆陆续续来齐了人(陪审员晚来是常事),往往已过通知时间(有时甚至晚半小时以上),很容易给老百姓留下工作疲沓的印象。
2、诉讼过程中缺乏严肃性。在诉讼活动中,特别是一些未成年(或有点弱智)的被告人,回答问题有时会幼稚可笑,有的合议庭成员在上面笑个不停。更有的陪审员一边开庭一边抽烟,偶尔还有合议庭成员上身穿制服,下身穿花裙子的,显得很不严肃。
3、对参加庭审的原、被告方亲属缺乏尊重。诉讼活动中,有的原、被告方亲属(多为农民)由于不懂法庭纪律,时而出去,时而交头接耳说点小话,或者不该讲时讲了话,遇到这种情况,审判人员往往是对他们大声呵斥,没提防时,我们坐在上面的人都吓一大跳,要知道,犯罪的并不是他们。
4、不严格按照程序操作。诉讼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讲应该不陌生。笔者有一次参加审理两个取保的贪污公款的被告人,法庭调查阶段需要分别发问时,连法警都没有,问完一个,然后由这个被告人到外面去叫另一个被告人。
5、非合议庭成员,不应一吐为快,讲一些不负责任的话。庭审是一项很严肃的诉讼活动,缺乏严肃性往往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有一次在审理一盗窃玉米的被告人时,宣布开庭前,法警就笑着对被告人说,肯定会判死刑。庭审结束后(实际只判有期4年),法警押他下去时又边走边说,不错嘛 ,只判4年,没判死刑嘛 ,这名被告人走到门口时,猛然用头在墙上撞了一下,声音很响,所幸没出什么事。还有的快要开庭时,才发现法警押错了人等等不应该出现的现象。
工作一年多了,写了这些不是问题的“小节”问题,我心里不知是什么滋味,在大力提倡文明执法,树司法工作人员新形象的今天,我们今后应怎么做,我不想多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单方面的强调文化素质要多高、学历要多高,更多的要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特别是爱民素质、尊重人的素质、严格依法依章办案的工作素质,只有这样,文明执法、树司法工作人员新形象才不会是一句空话。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高县检察院

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政〔2004〕25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日



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16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特对《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秦政[2003]14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除办法第三条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交通系统:对外交通设施和城内交通设施;

2、水系统:水资源、给水和排水设施;

3、能源系统:供电、燃气、集中供热设施;

4、通信系统:邮政、电信、广播、电视设施;

5、环境系统:环境卫生设施与环境保护;

6、防灾系统:防疫、消防,防洪(汛)、防空袭、防风(雷)、抗震等气象设施;

7、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

二、下列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非赢利性医院的医疗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2、军事设施项目(不含官兵住宅项目);

3、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项目。

三、凡单位建筑中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设项目,统一按住宅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