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47:12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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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来函,称由教育部与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教育部1999年6月10日印发的《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
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要求对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该免税项目的监管,要求设岗的高等学校将聘任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19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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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6]9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代理银行手续费管理,明确手续费的计付标准和办法,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客观、简便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代理银行手续费管理,明确手续费的计付标准和办法,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是指为本市实施非税收入收缴分离改革办理收缴(包括退付,下同)业务,以及为实施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本市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办理的收缴、支付业务量和服务质量,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 手续费按照业务量和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计算。
  第五条 手续费的计付标准,包括:
  (一)业务量手续费。代理银行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按各代理银行收缴、支付笔数,以每笔2.5元计算;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按各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量的0.001%计算,支付给各代理银行。
  (二)服务质量手续费。按各代理银行收缴、支付业务量(笔数)总量,以每笔1元计算综合费用后,根据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等级,支付给各代理银行。
  第六条 业务量手续费每半年结算一次,支付给代理银行;服务质量手续费,每年经过考核后一次支付给代理银行。
  第七条 业务量手续费,每年分别在7月20日、1月20日前,由财政部门根据系统提供的各代理银行收缴、支付业务量(笔数),按实计算代理费用,统一支付给各代理银行市分行(总行)。
  第八条 服务质量手续费,每年2月由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同相关部门,对上年代理银行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代理银行的服务质量等级,核定最终应支付代理银行服务质量手续费金额,于3月底前,拨付至代理银行市分行(总行)。
  第九条 业务量手续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核算予以支付。服务质量手续费由各级财政提取,市财政局汇集后按考核结果统一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国家通告终止保护的中药保护品种,解除其涉及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约束力,相关企业可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药品批准文号。现将申请恢复批准文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批准文号,其程序、时限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补充申请办理。申请企业须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其分类为其他项。

  二、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批准文号尚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证明文件:
  1.《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
  2.中止该品种批准文号文件;
  3.终止该品种保护文件;
  4.原该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
  5.原企业更名的须报送企业更名文件;
  6.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出具的该品种没有其他企业续保的证明文件。

  (二)技术资料:
  7.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本剂型的现场考核报告;
  8.该药品生产企业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按现行质量标准的自检报告和省级药品检验所对该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
  9.该品种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书;
  10.拟采用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三、申请恢复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将上述资料准备齐全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按药品补充申请的有关要求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符合要求的按照现行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发给该药品批准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