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50:51   浏览:9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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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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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一体化其及对英国立法体制的影响

陆 栋 生 


电信产业的长足发展已经给世界和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随着信息社会的即将来临,世界各国都必须对于电信产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变化和挑战予更多的关心和注意。在电信产业带来的新变化和挑战中,电信一体化起着革命性的作用,它对现存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根本性的挑战。由于中国在这一领域还没有太多的研究,笔者试图通过对于电信一体化的原因及其影响以及对于现存法律体系的挑战特别是对英国现存法律体系的挑战的分析,以期对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研究起到一定作用。

一.电信一体化的概念
为方便本文的讨论,电信一体化的概念是首先需要定义的。电信一体化的英文表述为“convergence",其基本含义被一体化。根据牛津现代高汉双解词典,一体化是指“自四面八方向一点汇合;收敛;聚集”。特殊到电信这一领域,“convergence"被赋予了专门的含义,笔者在本文中暂且将其称之为“电信一体化”。
根据《电信、媒体及信息技术领域一体化及其对法规的影响的绿皮书》1,电信一体化被表述为下列两方面的内容:
(a)不同网络平台实现在本质上相近的服务;.
(b)电话、电视和电脑等个人消费设备的一体化。
英国电信办公室2在其向议会选择委员会提交的第二版报告3中将电信一体化表述为音视频通讯以及广播领域的下列的活动的混同:
(a)电信(包括声音和数据服务);
(b)电脑(包括接入公共通讯网络的硬件和软件);
(c)广播等其他基于网络的声像服务;
(d)上述内容的组合(例如互联网的互动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电信一体化是指对于不同产业,特别是电信、广播、媒体以及信息技术的融合的表述。

二.电信一体化产生的原因
对于电信一体化产生的原因,国际上有广泛的共识,那就是电信一体化产生于技术层面。由于电脑、网络以及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原属于不同产业的传统的和新兴的通讯,不论是声音、数据还是图像,都可以通过不同的网络提供,并最终导致了电信一体化的产生。根据笔者的理解,电信一体化产生的技术原因如下:

1.数字技术
数字技术在电脑及电信产业等产业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微电子技术、软件技术以及数字传输技术。通过数字技术,信息被转换成计算机可执行的格式。简单来说,计算机会根据一系列的“开关信号”来作出反应并运行程序。这些“开关信号”要么是开要么是关,是二进位信号,被表述为:“0”或“1”。本质上,任何形式的信息,无论是声音、文本、照片、声音还是图像,都会被转换成一系列的二进位的指令,4待对方接受后,再还原成原始的信息格式,并根据需要进行处理。数码技术的高效性和高保真性远胜于模拟技术,从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信息的数码化构成了电信一体化的技术基础。

2.网络和压缩技术
通过新的铜导线、光纤以及无线技术的应用,网络的带宽已增加了很多。网络带宽的增加使数字数据能够被高速和高效的传输和接收,从而为高质量的声音和图像信号在不同网络间的传播提供了物质条件。此外,压缩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减少了需要传输的数据量,从而提升了现有的网络的传输能力,使原先认为只能在更高效和昂贵的宽带网络上才可能提供的服务也能在现有网络的基础上提供。网络的普及,网络能力的大辐度提升,网络使用者的增加以及网络应有软件和程序,特别是压缩程序的广泛应用,在电信一体化的进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网络和压缩技术的发展是电信一体化在事实上成为可能。

3.计算机技术
作为网络终端,个人计算机在互联网的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到现在,个人计算机已经成为功能强大、高效、多功能的数据处理中心,有能力处理不同的声音、图像信号,甚至模拟3D环境。在强大的个人计算机的支持下,用户才能够真正体验到电信一体化带来的诸多好处。并且,个人计算机的价格也由于技术的进步以及竞争的日趋激烈而大辐下降,使一般消费者都能够负担得起。对消费者来说个人计算机已经不再是奢侈品,而是生活必须品。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电信一体化提供了应用空间。

上述技术特点为电信一体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在这样的环境下,任何形式的信息都可以被数字化并且通过任何网络进行传输,并在一个或多个终端上复原到最初格式并加以利用。

三.电信一体化对于现存法律体系的挑战
在广播、电信以及信息技术等原先被认为是完全不同的产业并且广播以及电信甚至有其专门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电信一体化的出现打破了现存体系的结构,这些产业原先清晰的界限已经模糊了。并且,电信一体化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的产业的联合和合并。这样,由于法律指向的对象已经不在存在,现存的建立在不同产业区别的基础上的法律体系面临着电信一体化带来的巨大挑战。
另外,新的服务的出现以及现在服务的发展将很可能创立一个唯一的信息市场。新的信息市场的出现会导致一系列的全新的问题的出现,例如说垄断、价格控制、网络互通、公平竞争、消费者保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等。这些新问题都是立法者所需要面对的。

1.对于法律一致性的挑战
在电信一体化的情况下,通过任何网络来提供日益增加的各种类型的服务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是现有的法律体系则是建立在按照不同的服务各自的特点进行区分的基础上的。比如说,尽管电影、音乐和文本现在都可以通过数字格式进行传输,它们仍然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管辖,特别是以这些数据不同的传输方式为基础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基于传输方式的法律管辖势必会导致对不同服务的歧视,而这种歧视又会成为公平竞争、投资以及服务本身的限制。再如传统的广播电视正受到新兴的基于互联网的网络电视的挑战,网络电视实际上实现的是与广播电视同样功能,提供同样的服务,只是由于传播方式的不同,就可以免受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的诸多限制,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对传统的广播电视并不公平。

2.全球化的挑战
由于国际互联网打破了国家的地理界限,全球化已经不再仅仅存在于想象中,而是我们需要面对的事实。在新的全球化的环境中,服务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提供,这样对于某一地区的投资也就在很大程序上取决于这一地区对于网络和服务的规范程度。某一地区对于网络和服务的过度或不适当的规范不仅会在技术上面临很多的困难,而且会经济活动的外流,从而会影响该地区的信息化。

3.充裕度对于以稀缺度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的挑战
基于对辐射频率及其内容等资源的稀缺性的反映,现有的法律规范通过许可制度来管理网络及资源的分配,但是这些法律规范正受到电信一体化的挑战。现在的市场及技术发展趋势,比如说网络传输能力的根本性提高,不同内容和服务在各类平台上传输的可能性,竞争性线路的增加以及数字压缩技术的提高,已经表明在完全数字化的环境下,稀缺性已经过时,显得不再那么重要。这样现有的法律体系也就需要重新加以评估。

4.对于公众活动和私人活动的挑战
现有服务根据其是公众活动还是私人活动由不同的法律规范。电信一体化意味着公众活动和私人活动的界线已经模糊不清。举个例子来说,原先的电话话属于公众网,现在由于网络互通,公众网和私人的网络已经混合在一起,共同组成国际互联网,在使用中无法加以区分;原先认为是公众领域的邮电、广播等产业也由于电子邮件、互动广播等方式的出现而淡化了其公众活动色彩。因此现在的基于公众活动和私人活动的区分的法律体系在技术调整发展的今天可能需要重建。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3月2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
  (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工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七)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五条 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与参加投标的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参加投标的单位串通投标、哄抬标价。
  (三)在投标活动中采用行贿和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竞争或者在招标活动中接受贿赂、回扣。
  (四)以征地、拆迁、垫资、介绍建设用地为条件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对从事招标投标及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或者复查。
  (四)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否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调解招标投标纠纷。
  (七)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八)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省、省辖市(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的建设单位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选择投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拟定评标办法。并组织或者参加评标组织以及该组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招标。


  第十二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其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招标的建设工程相适应的建设项目管理资质。不具有相应的建设项目管理资质的,其招标工作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批准立项。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四)建设资金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都可以投标。
  (二)邀请招标。发送招标邀请书,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投标。
  (三)议标。选择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和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协商议定中标者。


  第十五条 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少数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方式的,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采用议标的方式招标:
  (一)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未成功的。
  (二)因专利保护的原因,只能由规定的单位投标的。
  (三)因地处偏僻地区或者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建设工程招标:
  (一)填写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初审。
  (四)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六)建立评标组织,拟订评标和定标办法。
  (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
  (八)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编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审定。
  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参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编制;专业建设工程的标底,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编制。
  一个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单位,都可以申请参加建设工程投标。
  二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并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各方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提交资质证书、单位简介和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建设工程质量情况,以及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等有关资料,经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初审后,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书,并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价格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必须由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按规定密封送达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组织,并在招标投标管理的机构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本省的有关规定邀请有关经济、技术人员组成评标组织,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评标、定标的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集投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


  第二十九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未签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
  (三)未密封或者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因建设单位的原因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投标各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进行建设工程的评标、定标,应当采用评分、评议或者评分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评标组织评定的中标单位,由建设单位发给加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印章的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定标后,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单位。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因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定标后,中标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必须自行组织完成。但具有分包资格的中标单位,可以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建设工程。分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定标后,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和中标单位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的缴纳标准,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招标,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方式招标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招标投标,已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标底或者转包建设工程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招标投标,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招标投标,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拒不招标的。
  (二)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与参加投标的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三)参加投标的单位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行贿和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五)建设工程定标后,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代理人擅自改变中标单位的。


  第三十九条 在招标活动中接受贿赂、回扣,以及以征地、拆迁、垫资、介绍建设用地为条件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投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