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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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在本市区、城镇、乡村暂住三日以上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
(一)探亲、访友、休假、旅游的人员;
(二)养病、治病、疗养及随行护理人员;
(三)借读、培训、进修、实习和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协作的人员;
(四)国家地质、测绘等单位派来要本市从事流动作业的职工及其家属子女;
(五)保外就医或请假回市的劳改、劳教人员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尚未报进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六)从事建筑施工、运输的人员;
(七)经批准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等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活动人员;
(八)外地与本市联营或来本市独资经营企事业的从业人员;
(九)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户招聘、雇用的技术员、合同工、临时工;
(十)供调人员;
(十一)采购、推销、洽谈贸易等业务人员;
(十二)保姆;
(十三)其他暂住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和暂住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来本市投靠配偶、子女、亲友,暂住期拟超过三个月的,均须申请《暂住人口登记簿》。
因其他原因暂住的十六周岁以上人员,暂住期拟超过三个月的,均须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在市区各街或县内各乡镇之间往来和在本市暂住不足三个月的人员,可不申领《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但须到暂住地居民治保会申报登记。
第六条 申请《暂住人口登记簿》和《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必须交验公安部门规定的证明身份的文件、证件和原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填写《申领暂住登记表》。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单位暂住的,由留住单位负责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申
请《暂住证》;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浴池、车马店暂住的,按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在居民户内暂住的,由户主或本人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申领《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
第七条 《暂住人口登记簿》由暂住所在户保存;《暂住证》由暂住人员随身携带,以便公安机关查验。《暂住人口登记簿》和《暂住证》如有丢失、被窃,应立即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声明作废。
第八条 领取《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因返籍、业务结束、调离他地或被解雇、判刑以及死亡等,应将《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交回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在市内各街或县内各镇之间往来和在本市暂住不足三个月的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到暂住地居民治保
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领取《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在本市、县内变更暂住地址时,应向原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和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暂住地址变动手续。
第十条 《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领取《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暂住期满如需继续留住,应在暂住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暂住手续。
第十一条 有暂住人员的单位,要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暂住人员的户籍工作。在暂住人员较集中的外来基建队、包工队、搬运队,应由保卫部门负责建立治保会或治保小组,专职负责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工作人员,对前来申报的人员要热情接待,随来随办,方便群众。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转让、出租、出卖《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的;
(二)冒名顶替使用他人《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的;
(三)暂住人员拒不申领《暂住人员登记簿》或《暂住证》的;
(四)暂住人员所在单位或户主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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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

民发〔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8〕54号)要求,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统计局、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会同四川、甘肃、陕西三省人民政府,在实地调查核定和综合分析评估汶川特大地震致灾强度、灾情严重程度和地质灾害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评估,《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2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民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地 震 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

  一、极重灾区
  共10个县(市),分别是四川省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
  二、重灾区
  共41个县(市、区),其中:
  四川省(29个):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
  甘肃省(8个):文县、陇南市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
  陕西省(4个):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
  三、一般灾区
  共186个县(市、区),其中:
  四川省(100个):郫县、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温江区、成都市武侯区、名山县、邛崃市、金堂县、南部县、蒲江县、成都市龙泉驿区、射洪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巴中市巴州区、新津县、丹巴县、南充市顺庆区、夹江县、天全县、丹棱县、金川县、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洪雅县、双流县、仁寿县、乐山市沙湾区、峨边彝族自治县、康定县、沐川县、仪陇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井研县、南充市高坪区、彭山县、犍为县、荥经县、荣县、西充县、泸定县、乐山市五通桥区、峨眉山市、简阳市、马尔康县、青神县、南充市嘉陵区、蓬安县、资阳市雁江区、眉山市东坡区、华蓥市、平昌县、乐山市市中区、营山县、安岳县、达州市通川区、乐至县、大英县、遂宁市船山区、万源市、甘洛县、威远县、遂宁市安居区、红原县、岳池县、达县、武胜县、广安市广安区、自贡市大安区、资中县、越西县、渠县、蓬溪县、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沿滩区、富顺县、内江市东兴区、自贡市贡井区、内江市市中区、隆昌县、屏山县、宜宾县、南溪县、大竹县、宜宾市翠屏区、若尔盖县、宣汉县、美姑县、雷波县、泸县、邻水县、开江县、阿坝县、道孚县、冕宁县、九龙县、高县。
  甘肃省(32个):礼县、宕昌县、清水县、崇信县、天水市秦州区、临潭县、武山县、甘谷县、灵台县、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秦安县、迭部县、张家川县、通渭县、岷县、漳县、庄浪县、渭源县、泾川县、华亭县、静宁县、陇西县、镇原县、卓尼县、定西市安定区、庆阳市西峰区、会宁县、宁县、临洮县、碌曲县、康乐县。
  陕西省(36个):宝鸡市金台区、南郑县、留坝县、凤县、汉中市汉台区、陇县、麟游县、太白县、宝鸡市渭滨区、眉县、西乡县、岐山县、千阳县、城固县、扶风县、凤翔县、佛坪县、镇巴县、永寿县、洋县、石泉县、周至县、武功县、乾县、彬县、长武县、咸阳市杨陵区、兴平市、西安市碑林区、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礼泉县、西安市雁塔区、户县、西安市莲湖区。
  重庆市(10个):合川区、荣昌县、潼南县、大足县、双桥区、铜梁县、北碚区、壁山县、永川区、梁平县。
  云南省(3个):绥江县、水富县、永善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隆德县、泾源县、西吉县、彭阳县、固原市原州区。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8〕1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市、区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1.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2.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还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且内容和体例等符合要求。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于每年1月上旬更新一次。
  3.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凡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予以公开,扩大知晓面。
  4.及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
  5.按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严格执行月度统计和年度总结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每年1月上旬报送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7.认真落实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三)举报投诉情况
  1. 群众满意度高,无举报投诉。
  2.对群众向本单位提出的举报投诉或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办的举报投诉,能够认真对待,并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
  三、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网络单位的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1分;
  2.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1分;
  3.县级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的,扣1分;
  4.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1分;
  5.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1分;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体例、内容等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8.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9.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1分;
  10.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的,每次扣1分;
  11.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12.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
  13.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1分;
  14.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四、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和信息产业局密切配合。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和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会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信息中心抓好落实。其中,市应急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记录、打分;市信息中心负责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情况进行记录、打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列入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统计表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投诉情况登记表
   4.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记录表




附件1

列入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86个)



市府办、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旅游局、安监局、民族宗教局、外办、侨办、国资委、物价局、人防办、刘公岛管委、广播电视台、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铁路局、经济合作局、仲裁委秘书处、民航局、中小企业局(民营办、乡企局)、口岸办、贸促会、供销社、信息产业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展办、工业园管委、残联、地震局、房管局、公路局、港航局、农机局、畜牧局、档案局、史志办、调研室、无线电管理处、电力办、职教办、知识产权局、工业行办、粮食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办、贸易办、水务集团、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务局、国税局、海关、检验检疫局、海事局、供电公司、气象局、国家统计局威海调查队、人行、银监分局、烟草专卖局。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统计内容 当月数量(条、次) 年度累计数量(条、次) 备注
网上增加或变更政府信息
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注:本表每月5日前报送市应急办(联系人:王家良;联系电话:5220466、5231236;传真:5213283)。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投诉情况登记表



举报投诉人情况 姓 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通信地址
举报投
诉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举报投诉单位
举报投
诉内容
处理情况 转办单位 转办时间
回复单位 回复时间
回复情况
处理结果

注:本表由市应急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填写,并于每年年底进行汇总,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附件4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
单位 检查时间 网上公开政府
信息情况 扣分情况




















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否全面、及时、准确;是否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其中,第一项内容由市信息中心负责检查并打分;第二、三项内容由市应急办负责检查并打分,每年年底进行汇总,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