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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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
上海市人大


(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书面意见)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意见,是代表参政、议政,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各机关和组织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条 代表的书面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条 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事实要力求准确,建议要具体,并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统一印发的书面意见用纸,一事一案书写。
第五条 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不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作为来信处理。
第六条 代表对本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书面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归口负责处理。
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书面意见后,必须根据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处理,可以办到的事,应积极办好,讲究实效。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有条件在会议期间解决的,应尽可能在会议期间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不能在会议期间解决的,应在闭会以后抓紧研究处理。
承办单位要抓紧处理代表书面意见,最迟应在两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如代表所提问题情况复杂,在限期内确实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有关归口负责机关报告,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并需告知提书面意见的代表。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处理代表书面意见时,应采取上门访问、座谈等方式,加强与提书面意见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
第十条 承办单位处理代表书面意见完毕后,应逐件进行复查,切实予以落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归口负责机关。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书面答复后,可以对处理结果提出意见,并填写《代表书面意见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承办单位对代表在征询意见表中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一个月以内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对代表书面意见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有关归口负责机关应当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或者实地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代表也可以对书面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视察,提出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要书面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书面意见的处理情况,并书面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198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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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干教〔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切实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不断提高财政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制定了2005年工作要点,并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
                                 二○○五年二月三日

附件: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在新的一年里,干部教育中心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关于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精神,在部党组和主管部领导的领导下,紧密结合财政中心工作,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主线,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围绕增强行政意识,提高行政能力,进一步做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全面学习和把握现代成人教育培训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新机制,将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各类培训工作
  (一)以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重点,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培训
2005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到各类培训班的教学计划中,使各级财政干部通过参加培训,进一步增强执政意识、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财政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培训工作。
  (二)配合财政中心工作和财政政策转型,组织好财政业务培训
  紧紧围绕部党组提出的2005年财政工作思路,按照《2005年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会同有关司局,认真组织税制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金财工程等各类财政业务培训。
  (三)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岗位培训
  认真总结2004年开展岗位培训的经验,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岗位培训教学方案;积极开展分级别岗位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司局级、正处级、副处级、主任科员四个级别的8期岗位培训班;科学设计,不断创新,认真做好财政部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工作。
  (四)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抓好更新知识培训
  按照部领导的要求,对财政部机关干部进行综合素质轮训;改进和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财政政策与财政改革专题研讨工作;适应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大力加强公共管理能力和财经形势与政策的培训;分层次开展多种英语培训,做好财政部英语沙龙的方案设计和组织工作;认真完成对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五)加大国际合作培训力度,改进国(境)外培训工作
  要按照《2005年财政部外事工作计划》的安排,组织好公务员培训管理考察团,做好考察工作;举办各类国(境)外培训班,其中重点要办好财政部司局长研讨班和公共财政管理高级研修班;要研究改进国(境)外培训班的组织工作,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同时,要加强与世界银行学院、亚洲银行学院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沟通与合作,邀请国外专家参加在国内举办的有关专题研讨班。
  二、转变观念,创新形式,积极探索符合成人教育特点的培训方式和手段
  (一)树立现代培训理念
  要树立以人为本、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提高能力为目的的培训理念;配合部人事教育司制定公务员岗位能力素质标准,并研究据此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问题。
  (二)探索采用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方法
  积极探索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大胆尝试角色扮演法、头脑风暴法、情景模拟法、体验式培训等新型培训方法;强化实践环节,创新培训形式,把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课堂讲授与实地考察结合起来,提高培训效果。
  (三)加快远程教育资源开发和多媒体教材制作
  丰富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网的内容和功能;抓好多功能虚拟演播室和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视频点播系统建设工作;积极研究远程教育网络建设;根据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作一批专题讲座音像资料;继续协助办公厅做好财政部大事音像资料库的各项工作。
  三、立足实践,规范管理,加强课题研究工作
  (一)加强课题研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进一步提高课题研究效果,集中并整合社会专家学者对财政重大问题的研究力量,根据部领导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筛选、管理和评价机制,实行招标制的指示精神,结合课题研究实践,研究制定社会课题管理办法,对课题组织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进一步做好课题研究开发工作
  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将各司局当前研究的重点业务问题列入《财政部2005年培训研究课题开发计划》给予支持;督促第二批财政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课题开展好研究工作;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培训工作课题研究,侧重于对财政干部素质能力开发的研究与探索。
  (三)促进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应用
  通过向业务部门推荐研究成果、在相关培训班中宣传研究成果以及组织研究成果出版发行等形式,积极推动课题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确保理论研究对业务实践的指导作用。
  四、总结工作,加强指导,推动财政系统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认真组织财政部第八次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
  会议将总结交流十五时期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验,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精神、部署,研究今后一个阶段全国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并就编制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问题征求意见。
  (二)研究制订《2006-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在认真分析形势、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订《2006-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指导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今后一个时期的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的日常指导
  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大规模培训工作引向深入;发挥《培训动态》、《培训快报》和财政干部教育网等渠道的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评奖工作,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从师资培训和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对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办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编好《中华会计学习》,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五、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科学构建和完善教材体系
  (一)组织编写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配合分级别岗位培训工作,在向部机关和全国财政系统广泛征集培训课程素材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写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二)完成十五教材建设规划的教材编审任务
  认真研究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与财政工作的结合点,继续拓展和组织编写高质量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学历教材编审工作要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当把握教材编写规模。组织召开财政部优秀教材评奖会。
  (三)启动《财政部十一五教材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认真总结十五教材建设工作经验,按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审工作方案》和《财政部学历教材编审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财政部十一五教材建设规划》。
  六、加强学习,强化管理,努力提升工作水平
  (一)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培训工作中,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
  (二)强化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做好培训需求调查分析,着手制定《培训班流程操作指南》,加强培训班管理,认真组织评估验收及追踪问效工作,完善公务员培训统计方法,为落实《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提供保障。
  (三)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人事、文秘、后勤、财务等各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有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2]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20年)》,加快东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步伐,构建我市工业新高地,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的思路建议》,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除适用于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外,其它城区实施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搬迁改造应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整体规划,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涉及的政府各部门,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简化审批和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

第五条 企业搬迁改造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可享受本办法中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 搬迁范围与搬迁方向

第七条 调整区域内的污染严重企业、高耗能企业和大运输量企业必须实施搬迁改造;一般性工业企业应服从城市规划主动实施搬迁改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企业就地依法关闭破产。

第八条 搬迁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工业布局要求,形成重点行业相对集中、产业辐射有序的分布格局。同时,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周边环境、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等因素。按照我市向东向南的城市发展战略和实施“一号工程”以及工业布局要求,东郊工业企业将重点向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西区、新都、青白江等方向转移,其中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都重点发展机械、电子、建材、食品等加工工业;青白江重点发展化工、冶金工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企业通过土地转让获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搬迁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支出、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支出以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专款专用,以确保企业搬迁改造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搬迁改造企业要把精力集中到发展主业上,集中资金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尽快使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发展壮大。

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后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差价,经市政府批准,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已向银行办理土地和房产抵押手续的搬迁企业,银行应本着“既支持企业搬迁,又防止债权悬空”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积极予以支持:凡搬迁企业转让抵押物收入较多,能够偿还银行抵押贷款的,应首先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实施搬迁、新建厂房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可向银行重新申请贷款,银行应优先给予支持;不能偿还抵押贷款的搬迁企业,可另外寻找符合条件的抵押物,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申请替换原抵押物,亦可寻找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既不能归还抵押贷款又找不到符合条件抵押物或担保人的搬迁企业,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先转让其抵押物,转让抵押物收入专户存入拥有抵押权的银行,并由银行监督使用,待企业迁入新址,取得土地和房产证后,立即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除此以外,企业与债权银行双方协商,亦可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搬迁企业在办理上述担保贷款、抵押贷款的过程中,评估、登记、担保等部门应免收或按低限减半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三条 搬迁改造企业纳税地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搬迁企业的搬迁建设。

搬迁改造企业迁入新址后,税收解缴关系随之转入当地。对原税收解缴关系在市级的企业,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办法,调整市与相关区(市)县的收入基数,超基数部分实行市与相关区(市)县按比例分成,其中市上分成比例为30%。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搬迁方向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市上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数的30%的比例分成。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搬迁企业原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由政府组织拍卖,企业在2003年底以前启动搬迁改造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款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企业在2003年底以后实施搬迁改造的,其土地出让金按30%收取。其余部分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第十五条 搬迁企业原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并改变土地和用途,原则上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收购或由企业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企业在2003年底以前实施搬迁改造的,市政府按成交价或重新评估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企业在2003年底实施搬迁改造的,市政府按成交价或重新评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

第十六条 土地、房产没有抵押的搬迁改造企业,在搬迁改造方案制定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市政府同意的其它方式对土地进行协议收购或拍卖。

第十七条 企业搬迁新址后,金融机构要满足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全力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厂址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排污指标经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补交欠费后,原指标可随搬迁改造转移新址,超过原有指标部份缴纳相应的规费。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在搬迁时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凡搬迁的同时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按《成都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成办发[2001]55号)规定申请享受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部门要根据企业搬迁后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开辟新的公交线路,设法解决好公交运输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搬迁方向搬迁的污染严重企业,可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商请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环保局安排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积极支持企业通过搬迁改造,消除污染。

第二十二条 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再办理企业在原址的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并将限期搬迁改造。

第二十三条 市及区(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用地计划。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从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拍卖方式获得土地开发权。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成片开发,并承担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政府负责主要市政道路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章 职工安置

第二十五条 搬迁改造企业,要积极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和招商引资,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对富余职工进行分流安置,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因企业搬迁改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返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已改制并转变了国企职工身份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以一次性安置费和现金入股部份,按公司章程规定处理;在改制后的新企业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地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培训和再就业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职工自谋职业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重新就业人员,新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时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

第二十九条 搬迁改造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可保持不变,暂不随企业搬迁转移。

第三十条 搬迁改造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必要费用将本企业退休人员交由社区或退管站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民政、劳动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积极做好相关落实工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搬迁改造在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在市经委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并对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职责包括:牵头拟定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审定宣传方案,组织、指导企业搬迁,掌握企业搬迁动态,总结推广经验,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其它问题,可制定补充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