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52:26   浏览:8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利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利局




各郊区(县)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调动各方面水利建设的积极性,结合财政体制改革和支农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我们修订了《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
有问题,请及时函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郊区水利建设,进一步管好用好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调动市、区(县)、乡(镇)等各级水利建设的积极性,推动郊区水利为郊区农业服务向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转变,以及工程水利向环境水利和资源水利的转变,结合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
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以下简称“农村水利建设资金”)是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小水电和抗旱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 郊区水利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按事权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统一;年度计划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市、区(县)两级分别编制的办法。
第四条 市安排的农村水利建设资金主要支持跨流域、跨区(县)、关系全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点工程。对政府出资1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其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管理责任制,并逐步采取公开论证制度、招投标制度、报帐制度。

第二章 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管理工程范围主要包括:重点农业节水灌溉和两田建设工程;重点地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乡村水环境综合治理、水资源(雨洪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小(二)型水库重大险情的除险加固、小水电重大技改工程;特大抗旱;实用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市农田水利发展规划

第六条 区(县)管理工程范围主要包括:水利富民五小工程、蓄水保墒工程、井站塘坝(机井、塘坝、排灌站、扬水站)工程、万亩以下灌区工程、跨乡(镇)骨干排水工程、一般抗旱工程、人畜饮水工程、打井、达标小(二)型水库的日常维护、小水电日常维护及其他田间一般节
水、除涝水利工程和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七条 市、区(县)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其补助费开支范围依照京财农(1996)1244号《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二章执行。
第八条 属区(县)管理工程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市财政不再安排资金。市财政在其管理范围内支持的项目是各区县的重点工程,各区(县)要保证其配套资金的安排。项目建成后,其经营管理责任在区(县)。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区(县)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和资金,要根据市政府水利发展规划及发展重点及本区(县)区域经济特色来确定和编制预算,要确保预算安排的逐年增长。每年9月30日前由区(县)财政局、水利局将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和重点工程项目安排情况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水利
局审查备案。
第十条 市管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的确定:
区(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农村水利发展规划、目标、重点及本区(县)实际情况,编制农田水利重点项目资金实施计划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对项目配套资金作出承诺,于9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对较大或骨干工程的审核和立项,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将请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确定工程量、投资规模和市补资金数额、匹配资金等,做到择优立项。市具体补助比例,视工程建设规模、效益等情况而定。
项目立项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负责完成,继续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重点工程市还要签定项目建设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建设责任书签定后,其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的不同使用方式进行拨付,一般先拨付补助资金的80%,区(县)财政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竣工后,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工程责任书和合同内容联合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验收
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支持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投资材料、设备批量总价在30万元以上,要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设备材料购置;不适宜招标采购的,要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要明确管护主体、职责,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区(县)本级安排和市里安排的项目,其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于每年5月30日、9月20日以前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对签定项目责任书的工程,竣工后要把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
计报告报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各区(县)郊区水利建设工程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发挥的效益,随时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年底发布全年测评结果。
第十五条 各区(县)工程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资金安排、落实、到位情况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截留挪用资金、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财政除收回违纪资金,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对项目建成
后管理主体不明确,机制不健全的区(县),市里不再安排重点工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00年4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监[2007]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工作的指导,规范专员办的审核行为,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工作,加强专员办和国家税务局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支付给“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员办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是指专员办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税务局统计汇总并审查把关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局认定的“三代”单位资格、“三代”税款手续费计算依据、上级拨入支出金额及结余等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监督。审核方式包括非现场审核和实地审核。
第四条 专员办在实施审核监督时,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开展重点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专员办与省级国家税务局之间应建立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及时沟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和审核中的有关情况,通报审核发现的问题,研究完善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第六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当地专员办书面报送“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材料(以下简称送审材料),送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省级国家税务局系统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批复文件,省级国家税务局向下一级国家税务局预算分配下达文件;
(二)上一年度省级国家税务局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情况;
(三)年度决算与年度预算相比,有关“三代”税款手续费资金结余或出现缺口的原因说明。
第七条 专员办在收到“三代”手续费送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应向省级国家税务局出具回执(见附1),对送审材料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明确指出并退回送审材料,要求其补充后再行报送。
第八条 专员办应在正式受理“三代”手续费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2)。
第九条 为保证审核时限和审核质量,专员办在受理省级国家税务局送审材料之前或审核过程中,要选择部分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开展实地核查。专员办实地核查的县(市)一般应不少于3个。
在实地核查中,被核查的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编制和决算报表;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会计账簿;
(三)代征协议及登记台账;
(四)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
(五)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六)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凭证;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专员办在实地核查中,要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执行规定签订“三代”税款代征协议以及按代征协议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会计核算情况;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的真实性情况;
(四)“三代”税款手续费计提比例情况;
(五)受托代征税款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审定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专员办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出现定性及处理依据不确定或与省级国家税务局有分歧而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结束审核的,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十二条 专员办内部要建立审核工作三级复核制度,主管处经办人负责具体审核;主管处负责人对经办人的审核依据和审核结论进行复审,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办领导对主管处复审意见进行终审。
第十三条 专员办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中须签署下列之一的审核意见:
(一)经审核,未发现违规问题;
(二)经审核,发现××元手续费存在违规问题(具体描述)。
第十四条专员办向省级国家税务局出具审核意见书的同时,应抄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监督检查局),国家税务总局 (财务司)。
专员办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 专员办要建立健全审核工作日常监督机制:
(一)建立“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政策和收支数据审核资料信息库;
(二)调查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在“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中需关注的问题;
(三)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和拨付“三代”税款手续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追踪国家税务局系统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违规问题纠正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专员办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回执
2.审核意见书

附1:

回 执

我办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局报送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材料。
经查,送审材料上(符合、不符合)有关规定,现决定(予以、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主要原因:
1、
2、
3、



财政部驻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附2:

审核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我办于××年×月×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三代”税款手续费送审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实地检查了××、××等县(市)国家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年年初手续费结余资金××元(其中:应付未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元),当年国家税务总局拨入手续费××元,支出××元,结余××元(其中:应付未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元)。
我办在实地检查时,共抽查“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元,占全省国家税务局“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金额的×%。
二、审核意见
(肯定意见)经审核,未发现违规问题。
(带说明段意见)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金额××元。(具体描述违规问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章)
××年×月×日


本溪市农业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本溪市农业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月4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4月1日

         本溪市农业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作用,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凡由国家投资兴建或民办公助兴建并已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设施,农业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农业工程水费。
  乡(镇)、村自行兴办和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农业工程水费征收工作。


  第四条 凡属下列范围提、引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农业用水单位,均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农业工程水费:
  (一)由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直接供水的;
  (二)在水库及其控制工程下游的河道上,两岸堤防之间(无堤的按两岸距河槽各500米计算)引水和提取地下水的;
  (三)在水库设计正常高水位以内的库区农业用水。


  第五条 农业工程水费按每立方米0.03元征收。


  第六条 直接利用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农业灌溉的,每年按下列标准计量:
  (一)水田每亩用水量为600立方米;
  (二)旱田每亩用水量为100立方米;
  (三)菜田每亩用水量为300立方米;
  (四)木耳每千段用水量为200立方米。
  上述计量标准,各地区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得超过10%。


  第七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利用机电设备取水的,按实际用水量缴纳农业工程水费。


  第八条 农业工程水费当年结算,每年12月底前交清,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收,也可商请当地农业银行代收。农业工程水费原则上以货币支付,如受益单位或个人支付货币确有困难,可以农副产品按国家规定收购价格作价抵交。


  第九条 农业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期交纳农业工程水费,不得拖延。逾期不交的,迟交部分按月加收5%的滞纳金。对无故拒交或拖欠农业工程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十条 农业工程水费作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收自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可逐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以外的开支。
  农业工程水费使用范围:
  (一)管理人员工资和职工福利、公务费及房屋修缮费;
  (二)水利工程的岁修、养护、绿化、渠道清淤、防渗、防汛工料补助和工程改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等;
  (三)宣传、培训、奖励等业务费用;
  (四)开展综合经营必需的周转资金;
  (五)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基金。


  第十一条 对无故不征收农业工程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主管部门不予安排解决水利工程维修、改造、设备更新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 农业工程水费的使用,要按照财务管理办法与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水库固定资产折旧费,按农业工程水费的20%提取,水库大修基金,按农业工程水费的15%提取。其它灌溉工程用于工程维修和养护的资金,每年不能少于农业工程水费的50%。


  第十四条 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农业工程水费,防止损失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工程水费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受益单位和个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而无力交纳农业工程水费的,可提出申请,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参照农业税减免办法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酌情缓收、减收或免收农业工程水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