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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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财政厅(局、专员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广东海
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请各地联合年检部门按《通知》要求,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和安排好2000
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对联合年检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联合年检主要目的是解决多头年检、乱收费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软环境。各地在部署联合年检工作时要以此为目标,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切实做到方便企业。
另一方面通过年检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
各地要在过去两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手段,提高参检企业的数量和年检数据的准确性。我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20万多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加强各方面的管理,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
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区、联合年检各部门要站在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加强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协调。联合年检工作涉及部门多、参检企业多,遇到的情况也复杂多样。各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协调。通过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方式相互沟通意见,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提高联合年检的水平。
(三)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联合年检。《通知》是我们开展联合年检工作的依据,各地方、各部门必须严格地执行。对与《通知》精神不符的作法要及时纠正。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检查联合年检工作进度和《通知》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精心指导,狠抓落实,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按照《通知》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对违反规定,借联合年检之机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等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乱检查”行为要坚决予以清理。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企业参检率
(一)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采取联合办公等行之有效的作法保证联合年检各部门较高的参检率。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积极协作,及时核对参检企业数量,采取措施提高联合年检参检率,保证联合年检数据的完整性。
(二)各地要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当年和累计已撤销批准证书,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正常终止的企业数要作出统计。在联合年检工作总结中列明清理和注、吊销情况。
(三)采取多种形式服务企业。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服务。要加大联合年检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动员。通过设立联合年检咨询和投诉机构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在方便企业的同时提高联合年检的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四)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管理,对不申报联合年检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企业不如实申报联合年检情况的,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三、认真把关,保证联合年检数据的高质量
(一)为保证全国汇总数据的质量,各地数据上报前应同经验数据作对比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分地区会审,并征求联合年检各部门的意见。
(二)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改进数据录入和审核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采取扫描录入、联网审核等作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
(四)各地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资料,深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
(五)联合年检数据会审时间将安排在2000年7月下旬,会审将采取会上审验修正数据的方案,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会审工作要求(由外经贸部另行下发)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19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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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1994年12月22日下发。《通知》从国家政权性质的高度,阐明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确定了受理赔偿请求的具体工作机构,提出了抓紧建设国家赔偿配套制度及通过实施国家赔
偿法,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机构,对于贯彻国家赔偿法,负有重要职责和任务,应当高度重视并扎扎实实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赔偿法颁布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行动,认真宣传、学习国家赔偿法,注重执法的质量和水平。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对贯彻国家赔偿法不够重视;还未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地学习,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也研究不够。为此,要求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并加强国家赔偿法的学习、宣传及培训工作,同时根据《通知》的精神,确定法制机构承担受理赔偿案件的职责,配备相应的人员,为更好地实施国家赔偿法打下良好的基础,保证该法的顺利实施。
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几乎所有的执法行为,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财物等处罚行为及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这些职权时,如果不严格依法进行,就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其财产损失,引起国家赔偿。尤其是对有保质期的商品、易破损物品及标的额较大的财物,实施强制措施及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更应注重证据、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慎重对待和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抓住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这
一契机,加强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执法水平。同时,严格执行我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案件横向审核制度,防止和减少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具体处理赔偿案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执行。同时还应遵守国务院通过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支出与管理的若干规定,如: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
;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及违反规定进行赔偿,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或部分承担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依法
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等。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向我局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我局将于1995年底,对各地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1995年2月13日

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合财建[2005]345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市级土地复垦整理资金是用于实施市级立项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县级财政要设立资金专户、建立专帐、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局为报帐提款的核算单位,负责报帐工作具体事宜,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项目乡镇财政所负责监督、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协助县财政做好报帐工作。
第五条 年度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下达投资批复后,所有的项目工程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公告应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布。项目招投标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邀请监察部门参加,招投标结果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完成后,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开工批复,市财政局预拨30%的启动资金到县财政资金专户,根据工程进度情况,竣工前拨付不超过工程预算80%的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七条 项目工程开工时,县财政局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采用报帐制拨付。
第八条 一般项目工程报帐,必须由施工单位填制拨款申请书(附表1)和工程量清单(附表2),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凭证,由乡镇初核后,向县财政局报帐。
第九条 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及有关资料(工程验收单、质检资料、设计变更批准文件、现场签证等),并报送县财政局及市、县国土资源局。其中,造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单项工程决算由县财政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在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后结清工程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在县级,预留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报帐提款的依据: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书;
2、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3、按招投标签定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4、报帐提款申请书,并附相关有效凭证;
5、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土建工程类报帐须提供:
1、预付工程款:申请书、工程量清单、开工报告,招标工程还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
2、按进度报账:申请书、发票、工程量清单。
3、竣工报账:申请书、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单、发票、需要审计的要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物货类报账须提供依据:
1、招标类: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验收单。
2、非招标类:申请书、发票、验收单;
第十三条 服务类报账须提供:
申请书、签订的合同、发票。
第十四条 补贴类报账须提供:
申请书、签定的合同、公示单、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报账必须严格审查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1、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的支出;
2、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支出;
3、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的支出;
4、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工程监理或工程监督检查要求改进而未改进的支出;
6、违反土地复垦整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的工程进度及质量,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县财政项目报帐情况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和单位工程成本,编制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单项工程预决算汇总表,监督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报账资金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也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大额提现结算。
第十九条 报账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实施单位(或供应商)。
第二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项目乡镇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实施和资金报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及要求实施,在确保工程实施质量的前提下,经验收合格的,比批复预算结余的资金,按一定比例奖励项目乡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