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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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4]7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工业集团公司、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工业崛起的纲要》(九发[2004]1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加快工业发展的措施,不断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益,实现工业三年翻番目标,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奖项设置
考核范围:各县(市、区、山)、市直各工业集团公司(含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企业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厂长(经理);奖项设置:工业发展奖、企业贡献奖、企业振兴功臣奖。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 工业发展奖: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市直各工业集团公司;考核指标: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工业招商投资。
评分标准:
1、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分:①完成年度目标计12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2分,低1个百分点扣0.2分;②按增加值净增额计8分,按年末净增额排位,用位次系数(即第1名为1,其他位次系数间隔0.05,下同)乘以该项分值计分,下降不计分。
2、产品销售收入基本分20分: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2分,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3、利税总额基本分30分:①完成年度目标计15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低1个百分点扣0.5分;②按利税总额净增额计15分,按年末净增额排位,用位次系数乘以该项分值计分,下降不计分;③利润总额中盈亏扎差亏损的扣5分,零亏损县增计5分。
4、工业招商投资基本分30分
①当年工业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实际进资额计)得15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每减少500万元扣1分。
②外资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每达到100万美元(以实际进资额计)加5分。
③工业招商(技改)当年投资当年投产项目3项(单项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全部完成得15分,每完成1项得5分,每超额完成1项加4分。
(二) 企业贡献奖:考核对象为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考核指标及目标: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年实现利润3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6%;年上交税金2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出口退税企业剔除退税额计算);
评分标准:
1、销售收入基本分25分:①达到目标要求得基本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低1个百分点扣0.5分;②以3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00万元加0.5分。
2、实现利润基本分35分:①达到目标要求得基本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低1个百分点扣0.5分;②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加1分。
3、上交税金基本分40分:①达到目标要求得20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低1个百分点扣1分;②以年上交税金200万元为基数,当年净增额在500万元以内的,每增加50万元加0.5分;当年净增额在501万~1000万元的加10分;当年净增1001万~3000万元的加15分;当年净增3000万元以上的加20分。
(三) 企业振兴功臣奖:奖励对象为对老企业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
评奖标准:
企业当年完成靠大联大、兼并重组后焕发出新的生机:兼并方当年注入生产资金2000万元以上;或改制后新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提供就业岗位高于原企业上岗职工总数的30%。
(四) 对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企业改革工作进行考核。
1、根据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编制的企业改革三年规划,对当年完成规划要求改革任务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授予“企业改革先进单位”,年终在“工业发展奖”考核中另加10分;对未完成当年规划任务的,年终在“工业发展奖”考核中扣5分。
2、当年完成重大靠大联大、兼并重组项目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每完成1户,年终在“工业发展奖”考核中另加5分。
三、有关考核要求及程序
1、工业发展奖按照下达的年度调控目标,以年末市统计局月报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从累计得分中按高分到低分,县(市、区)取前四名,市直集团公司取前一名授奖。
2、企业贡献奖以年末市统计和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取前十名授奖。
3、年度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企业取消获奖资格。
4、各县(市、区)、市直各集团公司在次年3月初前将自评结果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经贸委申报,中央省属企业自评符合条件的直接向市经贸委申报。
5、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统计、安监等部门对申报单位及奖项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
6、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对获工业发展奖的县(市、区)前四名分别给予4万、3万、2万、1万元;市直工业集团前一名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奖企业前10名分别给予5—1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工业专项资金中拨付。
7、企业振兴功臣候选对象由国企改革办提名,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企业振兴功臣”荣誉称号。被授予“企业振兴功臣”荣誉称号的厂长(经理)未被改制后新企业聘用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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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59号

2001-11-21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海南、云南、江苏、湖北、广西、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营 业 部 名 称





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2号深纺大厦C座
深圳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薪能源大厦一楼
深圳福民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9号众孚大厦二楼
深圳笋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笋岗路1001号宝安广场二楼
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东门南路2003号广发大厦四楼
深圳建安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宝安六区建安路华南宾馆一至三层
深圳常兴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1号田厦商住楼
深圳沙头角金融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滨花园二楼
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龙岗镇巫屋村美洲大厦三层
上海澳门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768号
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三层
上海松花江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松花江路1080号
上海肇家浜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肇家浜路366号裕华大厦一层
北京北三环东路静安中心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
北京东环南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东环南路航华科贸中心招商局大厦八楼
成都三洞桥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三洞桥2号华业商业广场3楼
东莞东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西路226号城市花园A座五楼
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90号光华大厦一、二楼
哈尔滨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65号
海口龙昆北路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中航大厦C座
昆明五一路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五一路国防大厦一至四楼
南京建邺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路76号
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无锡市新生路107号
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4号
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260号红石板综合楼五楼
扬州汶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38号
珠海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东路127号工商大厦西附楼
南宁民主路证券营业部 广西省南宁市民主路8号斯状大厦二至三层

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条

居松南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实施多年,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广为影响的国际惯例,被银行、贸易、航运、法律等领域所采纳。本系列文章结合笔者多年的金融和法律实践做逐条分析,希望对阅读者能有所裨益。

Article 3 Interpretations
第三条 释义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Where applicable, words in the singular include the plural and in the plural include the singular.
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该条明确把词汇的单复数定义为同一意义。这类条款在英美合同中较为常见,为了保证词语意义的一致。在信用证中我们常见DRAFTS\DOCUMENTS这类词语,如果没有准确的单复数同义的约束,可能在要求单据的数量上产生争议。诸如汇票是否一式两份、提单一式三份、单据多份等等,减少在面临不符点确认方面的歧义。
A credit is irrevocable even if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o that effect.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该条款第一次将信用证明确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改变了以往信用证有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类的划分。可撤销信用证的存在使的信用证在发出之后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开证银行可撤销之。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信用证可以视为开证行对外做出的单方承诺,开证行应当从发出一刻开始即接受该承诺的约束,任何一方接受了该信用证即享有信用证下的相应权利,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性质有助于建立更为稳定的信用证法律关系,从而更为保护信用证权利方的利益。
在SWIFT格式当中有一栏就信用证是否为可撤销做出约定,这个栏是基于500做出的,在UCP600出台之后,信用证是否必须标注为不可撤销已无意义,从而将不可信用证正式列为信用证的常态,正如上面指出的,这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A document may be signed by handwriting, facsimile signature, perforated signature, stamp, symbol or any other mechanical or electronic method of authentication.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本条款是关于单据签署的问题,单据签署的方式有很多种,正是由于信用证条款中一般均需要提供正本,故单据签署方法将直接决定着单据是否为正本单据。按照本条规定,以上述签署方式做出的单据均应视为正本单据。在这个条款中明确确立了传真签署的问题,国际贸易中当事人远隔千里,每一份文件皆当面签署为不可能,传真是最常见的签署方法,用传真签署的正本单据同样为UCP600所接受。同样,现在电子邮件往来是最常见的通信联系方式,UCP600以概括性条款囊括了目前的几乎所有的方式,从而避免了电邮等电子方式不被接受的尴尬境地。
值得说明的是,在实际诉讼当中因为传真和复印件之间的模糊界限,以及电子邮件问题的证据举证的问题,从而使得此类证据的证明效力降低,这在实务中尤其要引起重视。在能采用书面的方式,情况下尽量采用传统书面方式签署。

A requirement for a document to be legalized, visaed, certified or similar will be satisfied by any signature, mark, stamp or label on the document which appears to satisfy that requirement.
  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证实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本条款是对单据条款的细化。信用证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注重单据本身,而不注重其他。当信用证要求的条款不能通过单据的表面特征加以判断时,势必产生争议。本条对非单据性的条款做出了明确规定,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单据制作人只需要在相关单据上做出签章或标注即可满足要求。该条消灭了因文意解释方面产生的歧义,从而使得UCP600更具有可操作性。

Branches of a bank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re considered to be separate banks.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
  UCP600就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界定为另外一家银行,避免了如视为一家银行将出现单据递交混乱从而进一步导致相关银行的权利收到影响。例如开证银行是某行总行在伦敦,而其分支机构在上海,若视为一家银行,则上海分行可能承担开证行的审单付款等诸多责任,这显然是不利于正常交易的。
但是我们需要提出的是,尽管UCP600对此做出了规定,从法律上看,却不影响相关分支机构承担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涉外当事人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就案件享有管辖权,同时就其总公司的案件可以以分支机构作为被诉对象进行起诉。也就是说,如果某伦敦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被拒绝支付,国内当事人就可以起诉其上海分行要求承担责任。事实上,这一点法律原则是国际通用的,我国的境外银行分支机构已多次在境外被起诉要求承担国内银行开立信用证的法律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这条规定和责任的承担方式之间是有差异的,但是UCP基于方便交易的考虑并无不妥,且更具有操作性。


Terms such as "first class", "well known", "qualified", "independent", "official", "competent" or "local" used to describe the issuer of a document allow any issuer except the beneficiary to issue that document.
  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等用语用于描述单据出单人的身份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 。
  本条款再次体现了信用证须以单据本身表面作为判定的唯一依据,当信用证对出单人的身份采用描述性语言,而非确定所指时,UCP同意由受益人出具此类单据。此条款将受益人作为信用证关系当事人地位体现得更为突出,赋予了受益人更多的制单权利,有利与信用证交易的进行,也避免了在语意上出现歧义时产生争议。


Unless required to be used in a document, words such as "prompt", "immediately" or "as soon as possible" will be disregarded.
  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此条款同样对非单据性的条款进行了排除。在信用证交易中正如一直强调的,必须以单据表面为核心进行审核,上述词汇多属于描述性词汇,未能就时间给予准确定义,在单据上也无法显示,所以UCP将此类词语置于不予理会的地位。


The expression "on or about" or similar will be interpreted as a stipulation that an event is to occur during a period of five calendar days before until five calendar days after the specified date, both start and end dates included.
  "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本条款就约数进行了限定,“于或于”的说法在商务条款中并不多见,但是当信用证对此做出要求时,势必给当事方带来不利影响。本条明确了五天起止时间的规定,将有助于解决在此词语上产生的争议。申言之,当事方在五天内做出某种行为应视同履行了信用证约定的义务。

The words "to", "until", "till", “from” and “between” when used to determine a period of shipment include the date or dates mentioned, and the words “before” and "after" exclude the date mentio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