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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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2001年6月11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以下称无照经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公安、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凡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无照经营: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
(二)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超过核准的营业期限,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依法取得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批准文件,应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而未申办的;
(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的,视同无照经营。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或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等经营资料;
(三)检查无照经营有关的经营场所、仓库等;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封存、扣留措施的,可以对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仓库、财物及资料采取封存、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出示批准文件和执法证件,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扣留财物的,应现场清点,开具清单,当场送达当事人;
(二)对先行登记保存或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封条;
(三)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封存、扣留财物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封存、扣留的物品属容易腐烂、变质的,在告知当事人后,可先行处理;
(四)封存、扣留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物品。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封存、扣留措施,并发给当事人启封、解除扣留通知书。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的财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的财物同等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占道经营、乱摆乱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时,对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查处无照经营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私分财物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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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锦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锦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办法、细则、通知、通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总称。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下列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有行政处罚内容的;

  (二)有行政审批许可内容的;

  (三)有行政征收内容的;

  (四)有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资格、资质内容的;

  (五)有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

  (六)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下列文件,不视为规范性文件:

  (一)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二)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三)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四)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五)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含锦州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管委会,下同)、市直各部门(含省垂直领导部门,下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 报送备案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

  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各5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电子文本1份;

  (三)涉及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内容的合法性依据;

  (四)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装订成册。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及制定经过;

  (三)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二)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予以退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之一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在3日内补充备案材料。



                   第三章 备案审查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与市场经济规则相一致的原则;

  (四)可操作性原则。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职责权限,职责权限是否符合“三定方案”的规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是否界定清楚、明晰;

  (三)制定依据,所规范事项的依据是否有效、适当;

  (四)设定权限,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有增设项目和条件、增加管理环节、增设本部门职权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完毕,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在限期内自行纠正;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纠正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二)县(市)区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市直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经审查,对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通过市政府法制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内容,以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者明显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所制定发布的所有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经审查,发现有属于报送备案范围而未报送备案的文件,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报备。

  第十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建议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对只备不审或者审查出问题不予纠正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直各部门对其下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3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暂行规定》(锦政规[1990]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附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样本(略)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董世连


  正在热播的电视剧《蜗居》中有一段苏淳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的情节。苏淳是公司的图纸设计人员,因为接私活,涉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被追究法律责任。苏淳不明白,为什么那些图纸都是自己设计的,却侵犯了公司的权利,而且自己还要去坐牢。这涉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职务作品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借调人员和临时招聘人员,为完成该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

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这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二、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苏淳所绘图纸的著作权属于第二种情况,未经苏淳所在公司许可,其他单位使用该图纸是侵犯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苏淳泄露图纸,也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作者:董世连)

作 者:董世连 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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