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办资函[2011]979号
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7年第57号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不再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42号公告,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为执行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解决各地在执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资发[2006]1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检查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进一步做好出口检查及退税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当地海关和国税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设立或增资,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2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财办关税[2008]12号)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退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产品出口相关情况进行汇总。
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2011年以前核查期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及申请退税企业缴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请随附光盘)报送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核查表并进行初步审查后,按顺序将核查表以及核查产品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证等相关材料转当地海关、国税局、财政专员办,由相关部门对企业产品出口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确认企业申报各项情况属实的,在核查表上加盖部门公章,商务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的核查表反馈给企业三份,同时将准予退税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商务部,并将汇总表抄送当地相关部门。
四、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按已通过核查年限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的返还手续。核查一年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20%;核查两年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40%;依此类推。企业申办返还税收时,应附加盖印章的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纸质原件一份)。
五、纳税地海关应将加盖印章的企业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报送财政部预算司(纸质原件一份)。
上述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企业,此前已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返还手续,且海关按规定已向财政部报送税款先征后返申请材料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国税、财政专员办对企业重新填报的核查表进行复核。经复核属实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核查表报送财政部预算司(纸质原件一份),由财政部凭此次复核属实的结果证明,按申请返还的比例批复同意返税并通知有关海关。
六、核查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不实的,企业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上述通知事项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附件 1、 ( )年度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9/1315360081822.doc
2、企业申请退税情况统计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9/1315360097845.xls
3、( )省(市、区)准予退税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9/1315360111962.doc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8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住用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
第三条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直管公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工作;市房管局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对其直管公房经营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会同市物价局对住房租金进行调整,逐步实行市场价。
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可将直管公房有偿委托给房屋经营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
第四条直管公房的经营和管理逐步实行市场化、专业化。为扶持房管所改制后的续存企业,直管公房管理处可与其签订有偿委托管理协议,过渡期为五年。
第五条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受托的房屋经营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公房承租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直管公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代履行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确保房屋的相关权属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公房租赁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收缴租金;
(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
(四)协助做好解困房工作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
(五)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及特困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初审和报批;
(六)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价格出售的测算、初审和报批;
(七)负责直管公房产业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
第三章 权属管理
第七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权属管理工作,并负责房产权属登记、转移、接管、撤销、注销等手续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具体负责权属登记、转移、接管、撤销、注销等手续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租赁管理
第九条直管公房的具体使用与租赁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直管公房非住宅逐步实行市场租金。
对商贸流通企事业单位在改制中拍卖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经营权的房屋,承租期满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收回房屋使用权,依法重新招租,实行市场租金。
第十一条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确需改变的,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直管公房可以通过调整、交换等方式,促进合理使用。
适宜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公有住宅用房,直管公房管理处可调整为非住宅使用,并对原承租人进行合理补偿安置。承租人申请调整为非住宅使用的,须经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审批同意,并实行协议租金。
第十三条直管公房使用权经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审批后可实行有偿转让。
直管公房承租人之间经审批后可互换等面积房屋使用权,超出面积部份实行有偿转让。
第十四条为便于直管公房管理,在委托管理过渡期内,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可根据托管面积大小,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配备办公用房、生产场所给受托的续存企业租赁使用。
第十五条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非经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同意,不得将承租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五章 修缮管理
第十六条直管公房的修缮应当执行国家规范和标准。其中文物保护建筑应按文保单位相关规定执行,坚持修旧如旧。
第十七条直管公房小修养护工作可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有偿委托给受托企业。在养护维修中做到房屋不倒、不塌、不漏,具体标准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测算制定,报市房管局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中修及其以上的房屋修缮与解危工程,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应将修缮及解危方案、经费预算报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实施,竣工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组织工程验收和做好工程决算初审,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第六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直管公房的档案资料统一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保持房产档案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七章 收入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年初编制直管公房收支计划。直管公房租金收取采用财政专用票据,统一归口市房产管理局,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直管公房收入包括租金收入、使用权有偿转让和转租的收益。
第二十三条直管公房收入主要用于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管理经费、委托管理费、房屋大中修修缮费、转改制后离退休和提退人员的补贴费以及归还改制成本等。
第二十四条按房改政策出售的直管公房售房款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房改规定划入物业管理基金专户管理,往欠的10%维修资金逐年从售房款中提取补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扬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