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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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三条 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池(箱)容积、水管管径、机泵等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便于维修、管理;
(二)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无死水区,管道表面用不同颜色的防腐涂料相区别;
(四)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
(五)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
(六)机泵室与储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第八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用户用水设施同时验收。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供水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无产权单位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供水企业或有资质的单位(以下统称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条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压符合设计要求和不间断供水。因按计划检修供水设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按规定报批,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
用户并报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3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不能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检验后的10日内将检验结果报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应当由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并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后,方可从事相应业务。
第十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保洁维修专业人员,必须经预防性健康体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方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洁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当立即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费收取标准,须经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一)应当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而未建设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的;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报送水质等有关资料的;
(五)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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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风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风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我会于5月18日颁布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拟于近期开始核准新股发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了资金申购实施办法,对新股发行恢复资金申购。5月25日,我会召集有关保荐机构举行了新股发行有关工作动员会,要求各证券公司高度重视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我部和风险处置办公室联合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6]184号)。为保证资金申购和新股发行承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证监局应高度重视“新老划断”后的证券发行工作,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和营业部按照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好新股发行和资金申购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辖区内证券公司和所有证券营业部均能按要求做好资金申购业务的服务工作。

二、各证监局应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防止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通过账外运作等方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正常申购。

三、各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应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情况,并将其作为非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证券公司报备的承销协议、承销项目的风险评估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核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

四、在新股申购期间,要安排有关监管人员加强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巡查和指导,密切关注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方面的异常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51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精神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更好地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自2012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各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同时提交报告书简本;各级环保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项目受理情况,应同时公布报告书简本,并附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此,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2年8月15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

  一、一般要求

  报告书简本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的摘要以及公众参与篇章全文。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报告书简本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规范使用专业术语,尽量减少技术推导过程的描述。

  报告书简本不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公众参与篇章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告时应作必要技术处理。

  报告书简本应提交相应环保部门一式两份(封面盖建设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二、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的地点及相关背景;

  2.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建设周期和投资(包括环保投资),并附工程特性表;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方案比选,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相符性。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附有关图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1.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类型、排放浓度、排放量、处理方式、排放方式和途径及其达标排放情况,对生态影响的途径、方式和范围;

  2.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附相关图件);

  3.按不同环境要素和不同阶段介绍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及其预测评价结果;

  4.对涉及法定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单独介绍对环境敏感区的主要环境影响和预测评价结果;

  5.按不同环境要素介绍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标准、达标情况及效果,生态保护措施及效果;

  6.环境风险分析预测结果、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技术、经济论证结果;

  8.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结果;

  9.建设项目防护距离内的搬迁所涉及的单位、居民情况及相关措施;

  10.建设单位拟采取的环境监测计划及环境管理制度。

  (四)公众参与

  1.公开环境信息的次数、内容、方式等;

  2.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次数、形式等;

  3.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4.公众意见归纳分析,对公众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5.从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真实性等方面对公众参与进行总结。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六)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联系人和详细联系方式(含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