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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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来源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 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政府应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措施比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执行。

第三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





  第七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最低收入家庭证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向廉租住房产权人提出申请;
  (二)廉租住房产权人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应在7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三)已登记的申请人经廉租住房产权人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并由廉租住房产权人将配租情况登记公告,接受监督。


  第八条 每户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为10平方米以内。人均居住面积超出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标准租金计租。
  鼓励人均居住面积超出10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退大换小”承租廉租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申请人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每次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只租不售,并不得将廉租住房配租给非最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廉租住房的分配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按本规定分配廉租住房的,有权进行举报。

第四章 廉租住房管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不再属最低收入家庭时,承租人应在当年内向廉租住房产权人如实报告。廉租住房产权人在接到报告并核实情况后,通知承租人在半年内退还廉租住房。承租人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人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标准租金续租,但最长租赁期限由廉租住房产权人根据情况确定。
  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承租人应在当年内向廉租住房产权人如实报告。廉租住房产权人在接到报告并核实情况后,对仍属于廉租住房承租对象的,可重新调配相应的廉租住房;对已不属于廉租住房承租对象的,通知承租人在半年内退还廉租住房。承租人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人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标准租金续租,但最长租赁期限由廉租住房产权人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及时退出廉租住房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持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最低收入家庭证明,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居一处并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廉租住房产权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产权人应当履行维修养护义务,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产权人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的产业管理,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住房动态档案。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空置。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金。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如实报告家庭收入或家庭住房情况变化的,由廉租住房产权人责令限期退出廉租住房,补交标准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并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廉租住房承租人不能按期腾退的,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处以按标准租金计算的房屋年租金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将廉租住房转租、转让他人的,廉租住房产权人有权收回廉租住房,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时缴纳租金的,廉租住房产权人除责令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租金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规定通过置换筹集廉租住房的置换办法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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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水利部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颁布日期:1997.03.01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1997年3月1日水利部水财[1997]70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防汛岁修经费的管理水
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实物工作量的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三条 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系指防汛岁修活动中实施的有具体工作量构成的
或者可以用具体的实物数量表示的项目。
第四条 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按其性质分为:
1.工程抢险项目:防洪工程(含水文站房、水文测报、防汛通信设施,下同)
遭受洪水等自然灾害,为遏制险情的扩大和发展而进行的抢护活动。
2.工程维护项目:为保持防洪工程的完整和适用功能而进行的常规检测、维护
及修理等活动。
3.工程修复项目:防洪工程遭受洪水或自然灾害,其完整性遭到破坏,功能部
分丧失,为恢复其功能而进行的修复活动。
4.购置项目:为防汛岁修进行的器材、设备、料物的采购运输等。
5.其他项目:其他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防汛岁修经费必须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中央级
防汛岁修经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预算的
编制要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确保项目任务
的完成,防止项目预算偏高或偏低。
第六条 做好编制项目预算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进行调查、掌握工程现状
、分析防汛形势、明确项目类别、优选实施方案、分析项目费用及进行项目设计等

应根据项目类别和项目规模的大小组织实施好项目前期工作。工程维护项目、
工程修复项目要立足于工程现状,维护工程的原有规模标准不改变、不扩大,如确
需改变或扩大时,要进行专门论证,按管理权限报批。对较大的工程修复项目应有
单项设计。购置项目根据防汛工程要求、消耗定额、库存及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采
购计划。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组成
1.人工费:专指财政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可
以列支的人工费;
2.材料费:防汛岁修用的器材、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及料物等支出;
3.机械使用费:防汛岁修、使用机械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4.赔偿费:为防汛岁修所发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费用;
5.其他费用:为组织实施防汛岁修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项目预算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实物工作量、单价(具体定额或取费标准)、项目工期、项目实施
单位、项目责任人、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工程抢险、工程维护、工程修复项目预算的编制,参照国家有关基本
建设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购置、其他项目参照有关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项目预算按财务管理级次自下而上,随“年度防汛岁修经费使用计划
”逐级编报,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逐级审核、汇总。各流域机构将编审、汇总后的项
目预算清单(应包括:项目名称、实物工作量、项目金额、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工
期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随年度防汛岁修经费使用计划一起于每年一月底前报水利
部。
第十条 项目预算的审批按财务管理级次下管一级进行,水利部负责各流域机
构防汛岁修经费项目预算的审批,各流域机构负责其所辖范围内防汛岁修经费项目
预算的审批。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维护项目和工程修复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要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必须做到项目经费、项目内容、施工图纸、设备材料、施工
质量五落实,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工程抢险项目的实施要做到抢早抢小,以免险情扩大,对紧急险情
可边抢边报告。抢护结束后及时把抢险所需人工、材料等费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购置项目及有实物工作量的其他项目必须加强项目管理、签定合同
、明确责任人,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并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合同的管理,签订的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实物工作量、金
额、质量、工期、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
行合同,以保证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及节约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预算编制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定额或取费标准;
2.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3.项目合同的签定及执行情况;
4.经费到位情况及使用的方向;
5.项目进度及形象面貌;
6.项目质量;
7.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8.其他。
对于抢险工程项目要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办理验收手续。建立信息
反馈制度,按上级要求将项目完成各有关资料(如:项目财务决算、验收报告等)
连同年度项目管理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项目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的统一管理,项目预算要纳
入单位防汛岁修经费预算,实行总量调控,综合平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切块分
割,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经单位财务部门签章方能生效,财务部门要以
上级批准的防汛岁修经费预算、各项有关定额取费标准为依据,结合防汛岁修实物
工作量,组织或参与项目合同签订、管理、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
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实行项目管理的防汛岁修经费,应根
据项目类别单独核算(事业支出—防汛费、岁修费—××项目—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赔偿费、其他费用),严格按照《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有关标准列支所发生的费用。严禁乱挤、乱摊、虚列经费支出
,确保项目经费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
第二十条 在确保项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
,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或签订的项目合同)实现的结余,全部留给单位建立事业
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防汛岁修方面的支出。
但下列防汛岁修经费的结余不得做为预算包干节余,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抢险项目的经费结余;
2.实行项目管理,但跨年度的项目经费结余;
3.实行项目管理,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经费结余;
4.实行定额管理的防汛办公室的防汛业务经费的结余;
5.防汛岁修经费中没有实物工作量,实行经费总额控制管理的经费结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在执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和拨付经费时所提出的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对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



文号:[水利部水财[1997]7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5]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
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要求,为积极推进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我省省级和其他省市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市级财政资金拨付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通过该体系直接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有效管理监督。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限的前提下,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程序,使财政资金拨付的整个过程均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增强财政支出活动透明度。

  (二)资金高效运转。减少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环节,所有财政性资金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便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信息化。国库集中支付以完备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支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等部门通过不同网络系统进行实时管理,数据共享,提高管理智能化和信息化程度。

  (四)分步推进实施。考虑当前,兼顾长远,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其构成及功能为:

  1.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即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

  2.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3.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要求设立专户管理的资金或特殊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4.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5.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市级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6.市财政局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有特殊专项用途资金的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特殊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对市级预算单位原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归并和撤销,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全部纳入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为实现新旧管理制度平稳过渡,在对市级预算单位原有账户进行清理期间,每个预算单位暂时保留一个基本账户,原有财政资金继续通过该账户办理,新的财政资金不再进入该账户,并逐步撤销该账户。

  (二)规范支出拨付方式和程序

  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按照不同的支出类型,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开具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适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支出主要包括财政统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用支出、政府集中采购支出及转移支出等。

  2.财政授权支付。经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支取现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支出主要包括未纳入财政统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用支出、分散采购支出及其他零星支出。

  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活动,依托银行间清算系统,由代理银行先行垫付资金,再通过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资金清算。

  四、配套措施

  (一)组建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市级财政资金支付、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和《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

  (三)细化部门预算编制。逐步使所有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支出活动,建立在明晰的部门预算基础上。

  (四)建立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反映、管理和监督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出活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各代理银行配套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银行信息系统,加快资金拨付速度,提高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清算业务的效率。

  (五)确定代理银行。充分利用现有银行网点,采用议标方式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运行安全、清算系统发达和网络系统健全的商业银行,作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五、实施步骤

  2005年,完成市级第一批21个部门所属36个单位改革工作;2006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覆盖面;2007年,将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六、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史文清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4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由4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及市级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实行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时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创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第一批纳入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名单
  [表格1:第一批纳入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