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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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保证住房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资金是指政府、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个人按照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以及房改中产生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同级房改办合署办公,代表政府管理公积金和房改归集的其它资金;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企业住房基金和其它资金分列,实行单独管理。
第四条 各级计划、审计、监察、房管、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做好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和管理的资金;
(二)用于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按规定上交财政的资金;
(四)提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房产税的收入;
(五)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房改经费;
(六)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其他用于城市住房的资金。
第六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和管理的资金:
(二)用于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按规定留归单位的资金和单位非国有公房出售的收入(其中从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中提取10%建立住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
(四)单位自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和租赁保证金;
(五)企业自管住房提取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
(六)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七)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和预算中列支的住房资金;
(八)拨入和借入单位的住房资金;
(九)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其他用于单位住房的资金。
第七条 个人住房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收入;
(二)职工个人购建房储蓄存款。
第八条 房改中产生的其他资金包括:
(一)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放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二)单位和个人的集资建房款;
(三)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营运住房资金增值的资金;
(四)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经营政策性业务的收益。

第三章 住房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住房资金应按其来源渠道,分别专项用于发放职工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住房建设、改造、维修与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于:
(一)城市住房及行政事业单位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管理;
(二)归还直管公房建房贷款;
(三)住房专项贷款或拨款;
(四)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或缴纳公积金的不足;
(五)解决住房困难户、危旧房改造等其他住房问题。
第十一条 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
(一)自管住房的建设、改造、维修和管理;
(二)为职工提供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三)归还自管住房到期的租赁保证金和购、建房款;
(四)住房建设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基金主要用于:
(一)使用公积金购买或自建自住房、进行私房翻建或大修;
(二)归还购买、自建自住房的贷款。
第十三条 除个人支取住房公积金和提供房改经费外,住房资金均以贷款方式使用,利息另定。
第十四条 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其住房基金纳入城市住房基金;被合并的,其住房基金纳入合并单位的住房基金。
宣告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归还原单位;被兼并或被合并的,其住房基金纳入兼并或合并企业的住房基金。

第四章 住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资金应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在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设立的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核定、划转后的住房资金,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
第十七条 城市住房基金按下列规定核定、划转:
(一)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按年度计划的投资额划转;
(二)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提租补贴的资金,以房改前三年的平均数划转;
(三)其他各项住房资金按照实际发生数划转。
第十八条 单位住房基金按下列规定核定、划转:
(一)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的投资,按投资额划转,暂维持其来源渠道;
(二)用于自管住房维修、管理的自有资金,以房改前三年的平均数划转;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折旧费,按财务规定提取后全额划转;
(四)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的住房资金、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划转;
(五)其他各项住房资金按照实际发生数划转。
第十九条 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单位住房基金中支出;未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的,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其他划转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原有住房基金中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单位由财政拨付,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 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以利归地方为原则,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签定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代办住房资金的存贷款及结算等金融业务;
(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回收贷款;
(三)负责将其经营政策性业务的收益,纳入住房资金专户,滚动发展;
(四)定期向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住房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编制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和收支的预、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资金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住房资金内部审计制度。各级房改领导小组每年应组织有关部门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按上年度归集的住房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从住房资金增值中列支。其中,省按市、县上年度归集额的0.2%提取;行署、市、县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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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测绘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推进我国测绘事业发展,全面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了学习、宣传、贯彻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是指导新时期测绘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认真系统地组织开展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全面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要求。

要结合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测绘工作的重要指示,密切联系当前测绘工作实际,在全系统、全行业迅速掀起学习《意见》的高潮。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案,采取学习、座谈、宣讲、培训等多种形式,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尽快将《意见》精神传达到每一个测绘单位,引导广大测绘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意见》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全面阐述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意见》的印发,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测绘事业发展全局,切实解决测绘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其实质就是要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工作的重点任务。要切实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健全测绘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要切实提高地理信息资源获取与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要切实提高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要始终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自觉地把测绘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动,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

二、狠抓落实,确保《意见》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要结合贯彻落实《测绘法》和测绘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切实把《意见》的贯彻落实抓实抓好。

要建立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机制和督查机制,分解和细化《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对于本单位、本部门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要加大力度逐项落实;对于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落实的,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力争解决落实。要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的指导和检查,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制订政策、加大投入、健全机构、落实项目等措施,认真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重点要深入研究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措施,研究制定加强基础测绘、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推进地理信息共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地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机遇,积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本地政府尽快出台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积极主动与本地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联合出台配套的具体措施,完善本地测绘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测绘法规和经费投入机制,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积极推进数字区域、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大力提高测绘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宣传工作,制订详细的宣传方案,认真筹划、精心组织,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使社会各界了解《意见》的精神,为《意见》的深入贯彻奠定基础。

要以学习宣传《意见》为契机,积极主动向领导机关汇报,向有关方面宣讲《意见》的主要精神,使各级领导机关更加了解测绘、关心测绘和支持测绘,促进《意见》的贯彻落实。要积极做好面向社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社会宣传活动,争取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加大对《意见》及贯彻落实情况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积极发挥测绘系统宣传媒体的作用,通过报刊、网站认真宣传《意见》精神,及时报道学习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区、各单位要及时将学习贯彻《意见》的情况报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将适时对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的通知

体纪字〔2007〕29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总局的要求,开展了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今年五月,总局下发了《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体纪字〔2007〕11号),要求各单位认真做好检查评估工作。为巩固和扩大自查自纠工作成果,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近日下发《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的通知》(中治贿办发〔2007〕1号),要求紧紧围绕自查自纠的重点环节和主要目标,看一看广大干部是否普遍受到了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否得到了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是否有所增强;看一看是否找准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看一看对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是否及时移交,涉案人员有没有受到恰当处理;看一看是否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改革完善的意见。要对存在的问题严格进行整改,认真梳理前一段整改情况,对虽已整改,但效果不够好的问题,要强化整改措施,进一步抓好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并按照要求填报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情况汇总表(表格附后),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不需上报其他文字材料。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对开展“回头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情况汇总表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
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领导签字: 日期:2007年 月 日
序号 对照内容 有关说明及填报情况
1 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点领域和环节有哪些,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重点领域和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2 各单位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点领域和环节、部门及岗位有哪些,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重点领域和环节:部门及岗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3 针对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了哪些规章制度,采取了哪些纠正和防范措施。
4 对于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弊端,有哪些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5 收到商业贿赂信访举报及办理情况。 收到商业贿赂信访举报( )件。办理情况:
6 自查自纠中收缴不当所得数额 单位:元
7 通过自查自纠,收到哪些好的效果,工作中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其他情况:
说明:1、填写制度、措施、意见、建议和经验、做法等情况简明扼要。制定的制度和办法可只写标题。
2、此表电子版可从总局信息网机关在线监察局通知通报栏目中下载。
3、请于12月10日将此表报送纪检组监察局。
4、联系方式:传真:87182389 67116811; 邮箱:jcj@spo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