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2]4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现将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通知如下。
一、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
(一)申请人在前一年度(指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投诉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情形。
(二)申请人为正常经营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处于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尚未通过年检的状态。
(三)申请人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
(四)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五)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六)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可根据各辖区期货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设立营业部的其他条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可作为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掌握。
二、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核准程序
(一)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由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负责核准。
(二)营业部拟设立地与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筹建申请材料应首先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公司申请的,向公司下发同意其在营业部拟设立地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公司取得此文件后,再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营业部的,应先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备案表》(附件1),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向公司下发核准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上报备案表及中国证监会反馈备案意见的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期货监管业务内部工作程序指引》的要求执行。
(四)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筹建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五)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申报开业材料。
(六)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审核基础之上进行营业部开业的现场检查,了解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是否相符。
(七)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向期货公司下发核准营业部开业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文件应列明营业部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公司凭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开业的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办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八)各阶段核准过程中,派出机构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批准的决定应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
(九)公司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三、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申报材料
(一)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附件2);
2.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文件;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
4.营业部筹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
5.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中(一)、(二)、(三)款规定的郑重声明及对虚假陈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
6.筹建负责人简历、从业资格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7.设立营业部的可行性报告;
8.筹建方案;
9.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
10.营业部管理制度(包含公司对营业部管理制度和营业部内部管理制度);
11.公司已设立或筹建营业部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投资额、营业部负责人、经营情况等;
12.公司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营业部拟设立地与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材料
1.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同意其在营业部拟设立地筹建营业部的文件;
2.前款(一)所列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
(三)营业部开业申报材料
1.公司申请开业文件;
2.筹建情况报告;
3.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报送);
4.营业部从业人员名册;
5.营业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6.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8.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
9.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备案表》(略)
2.《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略)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1997-2010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浙政发〔1998〕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地处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十分紧缺,土地资源以低山丘陵为主,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
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力争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4.6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6.67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7.27万公顷陡坡耕地退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
不得少于7.73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5.60万公顷,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180.76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5.05%。
四、按照《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分区指导,有效地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沿海平原地区,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积极开展农田和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山地丘陵地区,要积极引导各项建设利用
非耕地,提高建设用地效率,有计划地安排陡坡耕地退耕还林,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岛屿地区,要从严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现有城镇用地的利用率,严格控制城镇建设占用耕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合理利用滩涂资源,积极稳妥地实施围涂造地规划。
五、要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