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37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11:55   浏览:8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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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37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37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37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企业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
广汽菲亚特汽车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18号
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18号
新设立乘用车生产企业


2
中集车辆(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区东融街199号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区东融街199号
新设立专用汽车生产企业

3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
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
新设立商用车生产企业



  
  公示时间:2012年5月15日—2012年5月21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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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提高工资区类别后如何计发离休、退休、退职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提高工资区类别后如何计发离休、退休、退职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5年11月18日,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十月十八日《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后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随之调整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九八○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精减人员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的通知》〔(80)劳总险字46号文〕的精神,仍适用于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和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精减人员,其离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救济费,可随同地区类别的提高进行调整:对于原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一类地区中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可按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五类地区本人原等级的工资作为基数计发;企业单位和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劳人薪〔1985〕20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即,其计算离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可以在增加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二点七五的原则下,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对享受粮(煤)补贴的,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相应冲销其粮(煤)补贴后计发。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1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3月23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1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9年6月23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