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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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济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翟永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第四条 济南市环保局对本市市区内水污染物的排放统一实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环保局和排污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保局对水污染物的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发证管理





  第五条 凡向水体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市环保局办理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手续。


  第六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方式等有较大变化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市环保局对不超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水污染物排放总数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污量。


  第八条 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同一流域或同一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在不超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可互相调剂排污量。


  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排污单位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许可证。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环保局申请批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新建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设一个排污口。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当整理编号、设立标志、配备计量装置。


  第十三条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放水污染物,并按月向市环保局报告排污情况。


  第十四条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经治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提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市环保局中止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经采取措施达到规定额度的,可以继续使用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对认真贯彻本办法,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保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市环保局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无证排污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中止、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各项罚款不得计入生产成本或事业费开支。


  第十九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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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府办[2006]79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5]113号),建立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镇政府对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及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根据《总规》所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给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县政府对各镇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镇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时,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镇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10月31日前组织自查,并向县政府报告本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每年11月20日前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对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县政府。
六、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镇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采用抽样监测检查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县农业局、县统计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检查。
七、县政府对各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镇,由县监察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按程序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3年中央和地方债券转基建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 等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3年中央和地方债券转基建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国发电〔199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1993年国内证券发行计划有关问题紧急通知》精神,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1993年中央债券和地方债券转基建贷款的计划已经正式确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3年中央债券(含国家投资债券和中央企业债券)转基建贷款计划确定为××亿元,分别由各专业银行等承担转贷。其中安排建设银行转贷××亿元,工商银行××亿元,农业银行××亿元,中国银行××亿元,交通银行××亿元,上海市银行系统××亿元。此项转贷款的
信贷规模和资金全部由人民银行总行对各专业银行总行等核定,后三个月按“五·三·二”的比例安排用款。属于建设银行转贷的××亿元的项目计划和10月份供应的资金,建设银行总行已于9月27日以建总发字(1993)第163号文下达建设银行有关分行。具体项目的贷款事宜
即请各地与建设银行分行商洽办理。
二、1993年地方债券转基建贷款主要按以下原则选定项目,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计划在1993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已落实或基本落实,只有地方债券转贷款部分还未落实的;对地方经济长远发展影响重大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如推迟投资、拉
长工期即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设备已经订货或到货的大中型项目,如今年不安排转贷款即会形成新的拖欠的,基本同意转贷款。对用债券转贷款投资搞房地产、开发区或非生产性项目的,其他投资不落实、项目投资缺口过大、经济效益差的,开工时间不长、离投产期甚远及新开工的项目,
用债券转贷款资金搞参股、入股等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转贷款。
按照以上原则,第一批审定同意安排转贷款的计划为××亿元(不包括上海、深圳市和广东省和广州市),全部由建设银行承担,有关项目计划近日即可下达。地方债券转基建贷款的信贷规模由人民银行对建设银行核定下达,请各级政府、计委、人民银行积极协助贷款银行组织、增加
存款,保证转贷款资金及时供应,后三个月按“四·三·三”的比例安排,掌握用款。专业银行确有困难的,由人民银行总行核增信贷资金。
三、上述两种债券转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一律执行现行的基建贷款基准利率,并随国家规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由贷款银行按年实收利息。请各地计委、人民银行协助贷款银行给予落实。
有关债券转贷款项目的其他管理工作,请各地督促有关单位按建设银行建总发字(1993)第163号通知的要求办理,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199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