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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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1]11号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经研究,特制定《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你们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研究部署信息化调转工作,加快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改造,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在2011年6月1日前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实现信息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自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环境和要求,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流程,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内部复核、审查、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顺利运行。

  第四条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第五条 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第六条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第七条 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证随人走的原则,除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外,应同意调入。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在调转平台确认接收,并将其电子信息及时导入本地管理系统。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调转平台将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退回,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个工作日的。

  (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第十条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一条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转平台上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重新纳入本地管理系统。信息被退回的持证人员,如需调转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被合并或撤销的,由其所属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接收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在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等原因撤销调转。

  第十三条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均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申请调入时信息发生变更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变更。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确保调出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信息的真实、完整,严格审核调出、调入资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在调转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冻结其调转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流水号:

  

  姓名
  
  性别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发证日期
  年 月

  发证机关
  
  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调出地(或中央管理单位)
  
  调出单位名称
  

  拟调入地(或中央管理单位)
  
  拟调入单位名称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表中“流水号”、“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项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 从业资格证书上所列档案号码尚未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按身份证号码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项,所持证书仍然有效。

  3. “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到县级;“调出单位”或“拟调入单位”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管理单位)管理的单位的,“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中央管理单位的名称。

  4. 办理调转手续时拟调入单位未确定的,“拟调入单位名称”项填“待定”。

  5. 持证人员应在自调出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6.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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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  证监发字[1995]100号

上海市证管办、深圳市证管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将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组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

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

  1995年5月9日至5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召集的第一次证券稽查工作碰头会在北京召开。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上海、深圳证管办、交易所主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和稽查部门的负责人

及有关同志。中国证监会周道炯主席、朱利副主席参加会议并讲了话。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是,总结回顾近几年的证券稽查工作,研究改进和加强证券稽查工作的措施,研究有关稽查

工作职责权限问题,促进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的规范化。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认真讨论了周道炯主席的讲话,交流了稽查工作情况,研究了加强

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在加强配合、理顺体制、共同做好证券稽查工作方面

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大家感到,这次碰头会开得很必要,也很及时,既交流了经验,

也研究了共同关心的问题,认清了形势,明确了工作目标,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会议情

况及研究的问题如下:

  一、认清形势、加强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稽查工作

  周道炯主席在会议开始时的讲话中回顾了我国证券市场走过的道路,肯定了稽查工作取

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对加强稽查工作提出了要求。他指出,中国证券市

场建立时间短,发展速度快,成绩显著。但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中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试验

阶段,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巩固已取得的成绩,并在巩

固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加强立法、加强监管、严格规范市场,在规范的前提下,

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近几年在各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广大稽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

在司法、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不论是证监会、

还是证管办、交易所都陆续建立、健全了一些制度,做了大量信访工作,查处了一批证券违

法违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证券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国家利益和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今后证监会、深沪两地证管办、交易所都

要加大监管力度,要解剖一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从中找出有代表性的问

题和解决的办法。对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要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提高稽核人员

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最近,国务院朱副总理在一份报告中提出证券监管人员"一要依法办事、执法从严;二

要铁面无私、不讲情面"。各级证券监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好朱副总理的指示。坚持有

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把稽查工作加强起来。通过碰头会的形式,使大家有机

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证券市场稽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商对策、部署稽查

工作,齐心协力加强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这对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证券市场

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抓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工作,全面做好今年的监管工作,有积极

的促进作用。

  二、认真交流稽查工作经验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分别对本部门的稽查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和交流。大家一致感到,

在过去的两年里,各单位在深入建章建制,认真处理信访,严肃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等方

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稽查机构、健全规章制度,理顺内部工作程序。两年来,各单位都建立了从事

稽查、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了业务骨干,并从建立制度入手,开展工作。证监会1993

年11月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证券违法违纪案件暂行办法》,明确信访投诉由法律部

办理,法律部设立稽查处,负责办理重大证券案件。并规定了稽查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办

案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同时还对证券纠纷案件的仲裁调解问题做出了规定。上海市

证管办针对市场在不同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布了《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

干规定》、《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法规的通知》,规范了信息传播市场

和上市公司炒股行为。深圳市政管办还与深交所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改进证券市场

电脑系统管理及安全工作意见》、《关于深圳证券商代理买卖沪股出现的问题及加强管理的意

见》,堵塞了交易过程中的漏洞。

  (二)认真妥善地做好信访工作两年来各单位都高度重视抓好信访工作,通过信访工作,

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及时为领导提供信息,以利于改进工作,提高工

作效率和质量。

  证监会稽查处1993年、1994年共处理人民来信760封,接待来访50人次(不含会内其

它部门处理来访和接待人次)。

  上海市证管办近年来处理信访投诉1000件,深圳市证管力、两年来共受理投诉227件,

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证券犯罪案件4起。

  上交所自成立以来,共受理信访2300人次,其中由总经理亲自处理的占10%,处理率

为50%。深交所受理信访投诉500人次。

  对这些日常工作,稽查部门的同志都一件一件地登记,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认真做好处

理工作。

  (三)积极查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

  1993年以来,证监会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证券法规的规定,对16

起重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其中,属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案件7起,内幕交易案件1起,操纵市场案件2起。

  两地交易所依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所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同时积极配合

证监会对重大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两地证管办积极履行职责,依据现有的证券管理法规,对证券市场发生的违规违纪案件

进行查处。对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及时上报证监会,并积极协助调查和处理。例如上海证

管办对"宝延事件"中有关单位的内幕交易等情况及时上报证监会并协助调查。深圳证管办

积极配合证监会对"厦海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当前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与会代表就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讨论,一致认

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1.体制不顺。中央与地方备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无法确

定,特别是作为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政府主管机关依法稽核缺乏必要的依据。

  2.立法滞后。虽然国务院已先后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

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但对于证券市场发生的众多违法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对定性、量刑仍

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对于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诸如融资、透支引致的经济纠纷案件,各级法

院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进行审理,普遍感到棘手和难以定性。

  3.深沪两地交易所的会员和上市公司遍布全国。市场所在地的政府管理机关和交易所

如何对异地会员和异地上市公司实行有效监管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4.市场的各种违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严重。

  上市公司方面,突出的问题是信息披露和资金运用不规范。

  券商方面,突出的问题是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

  机构和大户方面,主要是利用各种形式联手造市。

  其他较为突出的违规行为有内幕交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抛股等。

  5.有些证券案件虽经多方调查,但由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比较粗,难以对号入座,在定

性上也存在一些难度。因此,需要对市场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从法律上加以规定,一些难以

用现有法律解释的,应通过案例加以示范以便罚之有据。

  6.稽查人员相对偏少,政治、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各单位从事稽查工作人员一般只有3

到5人,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多,信访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急需增配力量。同时,应对稽查

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能力。针对上述问题,会议提出如下几点措施:

  1、体制上,要尽快建立、健全监管体制。从市场实际出发,明确地方监管、稽查的职

权,形成上下协作的监管统一力量,为市场监管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2、制度上,要健全各项监管、稽查法规、制度,各单位都要建立稽查工作规程,完善

信访制度及举报制度。

  3、工作上,要明确监管、稽查工作的重点。加强稽查工作的广度和力度,集中力量,

重点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和券商的欺诈客户以及机构大户的联手造市等违规行为,予以查

处并公布于众。

  4、组织上,要充实各部门的稽查力量,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证经常性

的互通情况。

  5、人员上,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稽查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要关心稽查人员的生活,帮助解决好稽查人员生活、工作等

方面的困难,支待稽查人员加强监管、依法办案。

  6、总体上,建立、完善符合本国国情的市场监管梗架结构。近期内应加紧做的工作是:

  (1)开展证券执法情况调查,解剖麻雀,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2)朋确沪、深证管办、交易所监管、稽查职权。

  (3)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

  (4)加强与人民银行的配合,强化对券商的监管。

  (5)加强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和风险控制。

  (6)加强券商的内部管理,做到定位(设立内部监察机构)、定人(专人负责内部监察管

理)、定内容(定期向证管部门报告内部监察管理情况)。

  四、关于对授权文件(修改稿)的意见

  本次会议就进一步明确交易所的监管职责权限的问题、委托沪、深证管办代行证监会派

出机构部分职责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经过讨论与协商,达成以下三点共识:

  1、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证管办、交易所的调查职责权限。

  2、沪、深证管办在进行证券、期货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对当事单位和个人暂停

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3、对一般证券违规行为,沪、深证管办可根据证券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五、关于下一次碰头会的时间、地点及承办单位

  根据证监发字[1995]54号《关于建立证监会、沪深证管办、交易所稽查工作定期碰头

会议制度的通知》,与会代表经过协商确定,下一次碰头会将于今年明中旬在上海召开,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承办。

  与会代表一致表示,会议结束后,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落实好会议确定的任务和各项具

体要求。进一步加旨联系与配合,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力争使今年的证券监管和稽查工作,

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构想

宋成元 王方顺


内容提要:为了使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简便、快捷,建议设立书面审制度。本文围绕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必要性、设想、价值取向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主题词:刑事审判 简易程序 改革构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在第二审程序中已出现了有关书面审即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近几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广大刑事法官肩上的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如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实行更加简便、快捷的制度进行审理这一问题逐渐提了出来。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以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
一、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必要性
1、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受案数量大大增加,审判任务愈来愈繁重,有必要设立一种快捷的审判程序审理案件,让法官空出时间从事其他工作。比如东营市近两年来说,200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70件1143人,审结792件1182人,未结案件49件74人。200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90件1097人,审结678件1058人,未结案件61件113人。据统计,东营市两级法院刑事法官仅有20名左右,他们在审理案件之外,还要完成院里下达的大量的行政性事务。那么如何在非常有限的工作时间内提高效率,将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呢?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中设立书面审程序将是一大捷径。
2、“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要求在刑事审判简易诉讼程序中设立书面审制度,使刑事诉讼提速。公正与效率既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也是每一个公民的热切企盼,是法治时代不同社会阶层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境界。在此,尤其要考虑一下效率这一词。效率又称效益,泛指日常工作中消耗的劳动量与劳动效果的比率。效率遵循的一般宗旨是以少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或者以同等资源的耗费取得最佳效果。而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效率作用于司法程序上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点:一是迅速性,以解决诉讼迟延问题;二是便捷性,以解决诉讼程序繁琐问题;三是经济性,以解决诉讼成本问题。为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尽早结案,我国刑诉法专门设立了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一人开庭审理。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都规定有简易程序。在美国,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官确信这种答辩出于自愿,而且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义,一般情况下则不再开庭而对被告人迳行课刑。如将上述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会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二、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设想
1、适用条件。并不是所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均适合该制度。实行该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任何争议。如控辩双方提出一点争议之处,即使对案件定性及量刑毫不影响,也不能适用该制度。二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且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该制度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可以实行该制度,但必须征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认为该案符合条件,必须征询控辩双方的同意后才能适用该制度。三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合理的。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该制度。五是自诉案件不适用该制度。
2、审理期限。实行该制度,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才能充分体现审判效率。规定审理期限为5日。
3、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如案件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办案法官可以在立案当天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展示所有涉案证据,并征询他(她)是否同意实行该制度的意见,如对案件所有事实和证据无任何异议,并同意实行该制度,且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办案法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当即对其宣判。如条件允许,可当即送达判决书。如条件不允许,可在次日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
4、取消该类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为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任何争议,且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无异议,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检察院或被告人没有抗诉或上诉的可能和必要。如有特殊情况,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以从审判监督程序这一角度对该类案件进行救济。
5、实行该制度,对其他未具体规定的程序与一般简易程序相同。
三、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价值取向
1、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相对于开庭审理制度来说,具有如下优越性:一是审理期限大大缩短。由一般简易程序的20日缩短到5日,为法官办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二是审判效率大大提高。因为实行该制度,不需要开庭审理,如控辩双方同意,在送达起诉书时当即可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审判效率得到惊人的提高。三是司法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省。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就会出现开庭前书记员要张贴开庭公告,如被告人在押的,书记员要填写派警单,法警要去提押被告人,开完庭后法警要将被告人送回等等许多琐碎的事情。实行该制度,对法院来说,简化了办案程序,使审判人员不被繁琐的程序所累,利用相当短的时间就能审结一件案件,抽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审理好案件,也达到了节约人民法院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2、适用书面审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对当事人来说,因该制度程序较简单,这样可促使审判人员提高办案效率,严刹“拖拉办案风”,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适用书面审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对社会来说,因刑事被告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依法处理,当事人间的纷争能在比较短的期限之内得到圆满解决,会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