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0年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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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0年度)》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0年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0年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各项责任目标的考核评定工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2 0 1 0年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确保省市政府年度下达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和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签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市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基本分百分制,考核小组办公室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量化分解,考核时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指标分值见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指标评分表。
第六条 目标管理指标分为相对数指标和绝对数指标,相对数指标单位为百分数(%),绝对数指标单位为实际完成目标数值。除特别要求的指标,未完成目标不得分或超额完成目标不加分的规定外,一般性指标考核评分采取如下方法:
相对数指标的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计分方法为,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绝对数指标的考核,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计分方法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超额完成目标加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指标分值×超额完成部分/全年目标×0.4+指标分值×超额完成部分/各地超额总计×0.6
其中,指标分值乘以超额完成部分与全年目标比值的得分最多不超过该项分值。
第七条 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获得上级机关表彰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给予奖励分。其中,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基本分之外,给予奖励分3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基本分之外,绐予奖励分2分;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区召开劳动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分1分;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每一项给予奖励分1分。奖励以表彰决定等正式文件为准。
第八条 考核工作实行集中考核与平时抽查、县区自评与考核小组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小组办公室组织在每季末对部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在1 2月份对全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各县区应在季后5日内和1 2月1 0日前,分别将截至季末和1-11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书面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每季末各县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排名结果报市目标办。
第九条 年终考核评估成绩,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季度完成情况、年终完成情况和受奖创新情况三部分综合评分构成。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季度完成情况和年终完成情况得分组成基本分100分,分剔占基本分的30%和70%;受奖和创新情况得分作为附加分。综合得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排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书面报告,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审核或重点抽查,按评分标准考核各县区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取前2名报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考核结果计入市政府对县区综合目标考核之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兰政办发2007 [107]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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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已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在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代表受人民的委托,参与管理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条 代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要保守国家的机密。
第四条 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学习和积极宣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省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代表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代表有权在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方面,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
理,并负责作出答复。
第七条 代表应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代表要收集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进行准备。
第八条 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参加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座谈会或者委托代表进行专题调查时,代表应积极参加。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或者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组织当地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大代表所反映的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必须认真受理,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的,应认真处理,并作出答复;属于其它机关处理的应及时转交并督促有关机关负责处理和答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来访
要认真接待。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积极支持代表的工作。凡是对代表开展工作有意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非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任何公民或者单位都可以检举揭发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十六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省人大代表,可参照上述办法在本选举单位单独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4年1月19日

印发河源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河源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的通知

河府办〔201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办〔2010〕7号)精神,结合河源市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河源市城市总体规划》、《河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现有规划成果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河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共同承担对市区住房建设及用地供应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河源市区规划控制区,规划期限为2010年至2012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用地供应规模和建设规模,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供求分析
第七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至2009年底,市区常住人口36万人,市区住房总建筑面积1054万平方米,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29.28平方米。到2009年底,市区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17套,直接解决了近6200个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目前,市区人均收入低于600元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1137户。市区直管公房建筑面积3414平方米,其中出租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
第八条 近年住房供应和销售情况
近年来,市区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其中2009年市区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3.49亿元,同比增长6.1%;商品房施工面积126.1万平方米,增长17.7%;商品房新开工面积68.86万平方米,增长41.5%;商品房竣工面积49.7万平方米,增长55%。商品房供给结构不断调整优化。
2009年河源市区商品房预(销)售6760套,预(销)售面积87万平方米,销售金额29.29亿元,分别增长28%、26%、24%。商品住房空置率处于比较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预测
依据《河源市“十一五”城市发展规划》,到2012年,预计城市化水平将达到43.5%,市区常住人口达到40万。按照规划指标要求,2012年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预测2010年—2012年期间市区住房建筑面积总需求为228.8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需求为222.2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筑面积需求为6.59万平方米。
第三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十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努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为基本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对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的要求,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落实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区位,改善中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第十二条 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23783套,总建筑面积约228.8万平方米。
(一)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22646套,建筑面积约222.21万平方米(含“三旧”城改造重建住房面积)。
(二)规划期内,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1137套,建筑面积约6.59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09套,建筑面积约5.45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228套,建筑面积约1.14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区域指引
(一)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
1.居住中区:主要是指市区中部地段重点完善区,包括建设大道两边的未建用地的开发建设,近期拟建的主要项目有:华达建设大道项目、万隆新城等。
2.东城西片区:该区指建设大道以北,越王大道以西,文昌路及铁路以东,东源县以南地段。近期拟建设的主要项目有:雅居乐花园二期、三期等。
3.东城中片区:主要是指建设大道以北,越王大道以东,东江西路以西,福新工业园以南地段,近期拟建的主要项目有:广晟越王大道项目等。
4.下园湖片区:主要是指市区建设大道以南,中山大道以东,沿江路以北地段。近期拟建设的主要项目有:益和凯通项目、东江首府二期等。
5.宝源及老城片区:主要指宝源一路以南,以及新丰江沿岸地段。近期拟建的主要项目有:丽日中心城、金鼎比华利二期、江泮花城等。
(二)规划期内,在居住北区(百子园)、西环路及火车站片区、城南居住区、高新区规划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三)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地点:
1.在市区中西片区内规划约3万平方米用地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建设;规划约3000平方米用地作为廉租住房的建设(或易地购建)。
2.在市区红星东路南边、群丰拆迁安置点内规划建设群丰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用地面积约7638平方米;同时规划廉租住房用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或易地购建)。
3.在宝源一路北边、金鼎小区规划建设源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用地面积约10500平方米,同时规划廉租住房用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结构指引
(一)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二)廉租住房保障市区特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年青干部职工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市区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第十五条 年度指引
根据《河源市近期建设规划》及《河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6850套,建筑面积约67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40套,建筑面积14400平方米,购、建廉租住房80套,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
2011年,商品住房建设7398套,建筑面积约73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39套,建筑面积14340平方米,购、建廉租住房80套,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
2012年,商品住房建设8398套,建筑面积约82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30套,建筑面积25800平方米,购、建廉租住房68套,建筑面积3400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指引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居住小区化,小区规模化”的方针,杜绝无控制的零散居住用地的开发,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北发展,适当向南和江东扩展。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规划期内市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预计约为180.4638万平方米(含存量土地盘活),其中,商品住房用地约为175万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为54638平方米。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一)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175万平方米中(含存量土地盘活),其中123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54638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48138平方米,廉租房用地650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新增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一)东城中、西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3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
(二)下园湖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其中8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经济适用住房7638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2000平方米。
(三)宝源及老城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46.7万平方米,其中41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经济适用住房1.0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1500平方米。
(四)城南(含钓鱼台)居住区:总居住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其中2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
(五)高新区:总居住用地面积73.3万平方米,其中69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
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5万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33000平方米。
2011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60万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9638平方米。
2012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60万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12000平方米。
第五章 住房建设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一)规划期内,应按照总量控制、分期实施、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规划住房建设,以确保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达到近期规划控制区的住房规划要求,使年度土地供应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适当提高住房用地建设开发强度。
(三)新审批建设用地时,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一)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二)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划期内,结合市区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一)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与建设。新增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相关办法,由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制订。
(二)廉租住房规划和建设。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等文件精神,要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及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应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
第二十四条 积极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等。
第二十五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一)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二)妥善处理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第二十六条 积极稳妥的开展旧城区(城中村)改造
按照国家有关“三旧”改造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旧城区(城中村)的改造,增加城市中心区普通商品房的供应,逐步实现旧城区(城中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第二十七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继续执行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的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税〔2009〕15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要求,严把不足5年住房转让税费征收关;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第二十八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以及房屋拆迁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一)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商品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二)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以扭转目前存在着的“重买轻租”局面。进一步从制度建设上建立和完善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房屋租赁市场机制,特别是通过完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共同来增加租赁市场的住房供应。同时要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统一的市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将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所有商品房项目的具体供应规模和销售进度在网上公开发布,公开市场供求关系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
第三十一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二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六章 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河源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河府办〔2008〕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