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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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05]1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规范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湖北省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具体包括:
(一)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余、资产及负债的会计核算,应据实进行帐务处理,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决算,并对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单独反映。
(三)审核部门和单位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监督地税部门及时、足额将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人民银行金库,财政国库部门应及时将社会保险基金及预算安排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算资金。
(四)按有关规定分配财政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一贯性、可比性等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将其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发生现金业务。
第七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配备专人对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会计和出纳要分开设置,印鉴、重要凭证和有价证券要分开保管。
第九条 财政专户统一实行会计电算化、网络化核算管理。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社会保障资金的电算化、网络化核算管理业务,应加强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根据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式,是设置帐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专户会计电算化。各地不能随意打乱重编。对会计科目的编号、名称不得随意更改和删除。
(三)各地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汇总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会计明细科目。
(四)各地在进行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电算化要求填制会计凭证,进行月度结帐,年终结转,生成帐簿和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3 暂付款
4 104 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1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8 30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9 303 失业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0 304 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1 305 工伤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2 306 生育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3 30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结余
14 308 其他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5 309 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
16 310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
17 311 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18 31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19 313 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
20 314 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
21 315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
22 349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23 350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24 35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25 35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26 35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27 354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
28 355 生育保险基金结余
29 35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0 357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1 358 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结余
32 399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
四、收入类
33 401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4 40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5 403 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6 40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7 405 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8 406 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9 40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40 408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41 409 医疗卫生补助收入
42 410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
43 411 就业补助收入
44 41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
45 413 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
46 414 城乡特困救助收入
47 415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收入
48 449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收入
49 450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50 45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51 45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52 45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53 454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54 455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55 45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56 457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57 458 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
58 499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五、支出类
59 501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0 50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1 503 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2 50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3 505 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4 506 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5 50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6 508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7 509 医疗卫生补助支出
68 510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
69 511 就业补助支出
70 51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71 513 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
72 514 城乡特困救助支出
73 515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
74 549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75 550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76 55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77 55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78 55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79 554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80 555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81 55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82 557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83 558 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支出
84 599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财政专户收到转入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暂收款科目、借入款项科目。财政专户按照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审批的资金收支计划,审核拨付或因特殊情况按规定借出和暂付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借出款项科目、暂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例如:财政部门按规定从国库拨付本级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到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时,借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收入—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财政部门将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从国库划拨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时,借记“银行存款—失业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社会保障资金性质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的银行存款结存数。
5、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102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拨付实际购入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的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购买国家债券险种的相关收入科目。例如: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债券,借记“债券投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贷记“债券投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及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103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例如:突发特大自然灾害,按规定从财政专户中暂付同级民政局救灾资金时,借记“暂付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局”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同级民政局按规定报帐核销并归还剩余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借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本级支出”科目,贷记“暂付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局”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或列支的暂付款项。
104借出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出款项。
2、发生借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借款本金贷记本科目,借款利息贷记借出款项相关资金的利息收入科目。例如按规定本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时,借记“借出款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某财政局”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科目。借款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科目,贷记“借出款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某财政局”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及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项。
201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转收或偿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应科目。例如:季度末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待分配利息”科目,贷记“暂收款—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待分配利息”科目;期末分配利息时,借记“暂收款—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待分配利息”科目,贷记相应补助资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内尚存的暂收款项。
202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从上级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款项。
2、发生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按借款本金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记相应资金的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例如:从金融机构借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贷记“借入款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某金融机构”科目;归还借入款项和支付利息时,借记“借入款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某金融机构”科目,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及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内尚未偿还的借入款项。
30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3失业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失业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失业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4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5工伤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工伤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工伤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6生育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生育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生育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8其他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其他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其他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9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医疗卫生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医疗卫生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医疗卫生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医疗卫生补助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卫生补助资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
3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
311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就业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就业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就业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就业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3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313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
314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城乡特困救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城乡特困救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城乡特困救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城乡特困救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城乡特困救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
3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
349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350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35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o•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352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35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54工伤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
355生育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
35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57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58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结余。
399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
40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
2、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拨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本级财政部门划拨的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分配利息时,收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的利息,借记“暂收款—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待分配利息”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企业基金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3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5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6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生育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8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医疗统筹等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9医疗卫生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血防、艾滋病防治、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等医疗卫生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渠道筹集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1就业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就业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收入。
2、收到上级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本级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收入—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中划入的资金时,借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调剂用于再就业支出”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收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划转收入”科目;利息收入和其他渠道筹集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3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4城乡特困救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城乡特困救助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收入
1、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9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障的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收到国库划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收到上级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本级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异地人员转入时发生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科目;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失业保险费、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收到失业保险费、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4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5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7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特殊人群医疗统筹等收入。
2、收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8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
2、收到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99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等。
2、向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上级财政补助本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向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本级财政补助本级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本级财政补助本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上级财政补助下级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上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本级财政补助下级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本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3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5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到财政基金专户的工伤保险基金补助资金。
2、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6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到财政基金专户的生育保险基金补助资金。
2、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生育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8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其他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9医疗卫生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血防、艾滋病防治、城乡特因医疗救助等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血防、艾滋病防治、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等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1就业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就业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当发生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时,借记“就业补助支出—劳动力市场建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上级财政补助的就业资金时,借记“就业补助支出—上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本级财政补助的就业资金时,借记“就业补助支出—本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3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军转干部解困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4城乡特困救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城乡特困救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城乡特困救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49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其他社会保障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0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审批核准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拨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发生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拨付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拨付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失业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拨付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4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拨付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5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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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妇女分娩后婴儿死亡产妇已恢复健康男方仍须满一年后始可提出离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妇女分娩后婴儿死亡产妇已恢复健康男方仍须满一年后始可提出离婚问题的函

195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院长办公室

石家庄人民法院转董致祥同志:
今年2月11日来信询问:妇女分娩后身体复原,小孩死亡,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须经过一年?查同一问题,曾经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提出。已由我院于今年7月19日以法办字第3051号答复:须于分娩满一年后男方始能提出离婚。兹节抄原函,希即参考研究。
附节抄原函一件: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函 1952年7月19日 法办字第30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司法部:
关于妇女产后,小孩当即死亡,女方在分娩后,身体业已复原,男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否准其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形下,仍应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前段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第十八条前段规定的精神,不仅在于保护胎儿和婴儿,同时也保护妇女。妇女怀孕生产,生理上受有很大的影响。有时妇女在分娩后不久,即能工作,表面上身体似已复原,但实际上并未完全恢复。婴儿之死,对于生母的精神上已有很大的刺激,而同时她对于丈夫未必没有感情。今如允许男方在女方分娩不满一年内提出离婚,对于产后妇女,将成为难以忍受的巨大刺激,殊非保护妇女之道。所以我们主张:在前述情形下,仍应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前段规定,给产后妇女以应有的保护,比较妥当。

附二:石家庄市人民法院董致祥关于婚姻法第十八条具体执行问题的请示信
最高人民法院编纂处负责同志:
有个问题和你们研究一下,就是关于婚姻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的具体执行问题。
今年2月11日,我们这里(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处理了这样一件案子:原告张春明,男,26岁,本市人,在北京专卖公司工作。被告何菊红,女,25岁,正定县人,现住原告家中,双方在1948年由家庭包办结婚,婚后感情不合,男方于去年12月间提出离婚。因女方于去年7月间小产,分娩后婴儿即死。本院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的理,将原诉批示驳回了。
我(不只是我一个人,还有其他同志)认为这件案子处理的是不够妥当的,因为我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保障婴儿的利益。至于产妇健康的恢复,在一般情况下,两三个月就可以了,无须一年的时间,如果这样认为没有毛病的话,那么,婴儿已经死掉,产妇也已恢复健康。男方提离婚,是否必须等女方分娩一年后才行呢?
法条是原则的、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中还须要看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如果不管具体情况(不管婴儿活着或死掉;也不管产妇恢复健康与否),反正是“一年后”,这就值得研讨。
这个问题在我们这里,意见是不一致的。我从“法院工作通讯”中怎么也没找到关于这类问题的指示,请你们研究后,给我们一个明确答复。因为,不仅就这一个案件,今后还会有类此案件,甚至其他地区也会有这问题。为了使今后执行正确、统一,所以写信请你们指示。
此致敬礼!
1952年2月11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发荣院长作的《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1990年10月31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决议》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
法执结了一大批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经济、刑事附带民事的生效裁判、公证的债权文书和仲裁机关的裁决文书,充分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得不到保护,而且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支持人民法院加强案件执行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经济、行政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执行工作放在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依法执行案件。违法执行案件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被执行人、义务协助人、案外人等其他人员
,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式妨碍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反对和抵制在执行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法院之间的配合协作,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异地协助执行工作,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监督、协调的裁定、决定或通知,必须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都要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和干扰。
六、依法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办理协助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拖延;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封、解冻和转移。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人民法院改善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
八、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