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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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三、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情况,以下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类别管理。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增加“特殊使用”类别抗菌药物品种。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

  (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等;

  (三)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等;

  (四)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液、注射剂),伏立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等。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四、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三级医院要建立规范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定期分析报告本机构细菌耐药情况;要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我部将根据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适时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进行调整。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管理体系,开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价和指导。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措施推进合理用药工作,保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落实。

  我部于2008年3月24日印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手术名称                      抗菌药物选择

颅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颈部外科(含甲状腺)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经口咽部粘膜切口的大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可加用甲硝唑

乳腺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周围血管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腹外疝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胃十二指肠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阑尾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

结、直肠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
                     可加用甲硝唑

肝胆系统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反复感染史者可选头孢曲松
                     或头孢哌酮或头孢哌酮/舒巴坦

胸外科手术(食管、肺)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心脏大血管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泌尿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

一般骨科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应用人工植入物的骨科手术
(骨折内固定术、脊柱融合术、关节置换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妇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
                    涉及阴道时可加用甲硝唑

剖宫产                第一代头孢菌素(结扎脐带后给药)

  注:1. 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为头孢唑啉或头孢拉定。

    2. 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头孢唑啉 1-2g;头孢拉定 1-2g;头孢呋辛 1.5g;头孢曲松 1-2g;甲硝唑 0.5g。

    3. 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可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必要时可联合使用。

    4. 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置入、人工关节置换等),也可选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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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1993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保护机动车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恢复机动车的运行和作业能力,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农用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电瓶车(电瓶动力单车除外)。
  本规定所称第三者,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可能因机动车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毁损的所有不特定受害者。


  第三条 下列机动车,除部队机动车、残疾人专用机动力以及本规定施行前已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交通安全统筹方式实行保险的机动车以外,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一)本省境内各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机动车;
  (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来滇的外国机动车;
  (三)在本省边境地区临时入出境的外国机动车;
  (四)其他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出厂或者出售时,接车方必须在出厂地或者购货地参加短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机动车到达目的地,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但机动车在接车过程中全程使用火车等运输工具运输的,不在此限。
  临时进入本省境内的外省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携带有效的保险凭证,否则必须就近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短期保险手续。


  第五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路及其办事机构和经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保险公司及其办事机构负责办理。
  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应当做到服务热情、标准公开、偿付及时。


  第六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基本保险期限为一年。短期保险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一年的,按照保险机构的规定办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实行续保制。即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输继续保险的手续。特殊情况不需要实行续保的,按照保险机构的规定办理。
  参加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机动车在一年保险期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在输续保手续时,由保险人按照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给予被保险人安全奖励。


  第八条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保险期内,由于机动车转户、报停、报废等原因,车属单位或者个人要求退职的,凭机动车转户、报停、报废的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保险人办理退保或者改批手续。转户或者报停的机动车重新启用时,凡已办理退保手续的,必须重新投保。


  第九条 对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而未投保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发给车辆号牌、行车证和运输证,不予办理年度检审手续。对未续保者,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条 所有车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证机动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得因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而放松管理和忽视安全。
  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需由保险人承担的,应当将生效的调解书或者裁判文书交保险人一份,作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在本省境内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事故发生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办事机构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未查获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办事机构已预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由各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分担。


  第十三条 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凭证,以备查验。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执勤人员,有权查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凭证。查验时无保险凭证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发现伪造、涂改保险凭证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赔款期限不承担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每超过一日,按赔款金额的5‰加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或者索赔时有隐瞒、谎报或者欺诈行为的,保险人有权不予赔款、减少赔款数额或者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十六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武合讲 武敏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和当事人,对赔偿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等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争议不大;对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争议较大。作者就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几种常用方法,谈谈个人意见,与大家探讨。

1.可得利益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

种子使用者自种子经营者处购买种子用于农业生产,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种子买卖合同关系。可得利益,是指种子买卖合同履行以后,种子使用者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农产品的产值。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等生产成本。可得利益损失,是指种子使用者履行种子买卖合同约定本可取得的利益因种子经营者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种子等违约行为未取得而造成的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定计算方法和约定计算方法。

2.1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定计算法。

可得利益损失法定赔偿,就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方法。为实施《种子法》,各省、市、区相继颁布了实施种子法办法等地方法规。上述种子法规,分别就可得利益损失,规定了三种类似的计算方法。

2.1.1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法。是指按种子使用者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扣除其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可得利益的方法。此是计算可得利益的首选方法。应用此种计算方法的条件是,种子使用者所在乡(镇) 有前三年同种作物平均产值和当年实际收入的统计资料。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操作;缺点是忽略了农产品价格的波动,计算的结果与客观情况有差距;计算的结果,当农产品价格上涨时,对种子使用者有利;当农产品价格下降时,对种子经营者有利。

2.1.2当年平均产值计算法。是指参照种子使用者所在地的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扣除其实际收入计算。此是在种子使用者所乡(镇) 无前三年同种作物平均产值的统计资料情况时可以选用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克服了农产品价格波动因素,较为实际,更易于操作;缺点一是忽略了同种作物不同品种之间的差异性,二是因当年的统计数据汇总较晚、导致案件处理滞后。

2.1.3投入估算法。是指种子使用者所在地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种子使用者的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倍数计算。此是在无参照作物时所采用的一种计算方法。此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利益,但由于多种原因,种子使用者很难甚至不可能得到并保有包括购买和使用种子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费、种植管理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有关费用的票证,不能证明其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数额,难以计算投入的倍数;不同农户、不同种植方式的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不同,逐户逐类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工作量大。

2.2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计算法。

可得利益损失约定计算法,就是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赔偿,通常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2.2.1明示担保产量计算法。按照种子经营者在其种子包装上或种子使用说明书上所作的简要性状与有关咨询服务承诺的单产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一种计算方法。根据《种子法》、《产品质量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依据《合同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属于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作出的一种明示约定,即明示担保,保证他所出售的种子与他所作的许诺相符;若不符,种子使用者就有权按照种子经营者采用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承诺的产量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这种方法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赔偿原理,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计算的结果可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这种方法既有效地保护了种子使用者的利益,又抑制了不法种子经营者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的倾向。

2.2.2公告产量计算法。是指按照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审定编号所对应的品种审定公告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计算当地当年可得利益损失的一种方法。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品种审定编号,是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品种审定编号对应的品种审定公告,公告了该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这些农艺性状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经过了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鉴定和验证。审定公告对该品种的单产作出的结论,最具权威性;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最具科学性;易被人民法院采信。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选择与本地属于同一生态类型区的平均单产作标准。该方法的缺点是,不适用无须审定也未经审定的非主要农作物。

2.2.3合同约定计算法。是指在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与种子经营者约定了因种子质量(主要是纯度、芽率、单产和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约定标准的,按低于标准的比例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约定明确,受合同法的保护,一经确定种子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约定标准即可按约定比例计算可得利益损失,争议较少。缺点是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与种子经营者予以明确约定赔偿条件和比例的较少,满足适用该方法条件的不多。

3.计算方法的应用。

《种子法》以及各省、市、区相继颁布的实施种子法办法等种子管理法规,属于行政法规,其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是行政机关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案件时的执法依据。种子管理机关处理种子案件涉及需要通过调解、仲裁程序要求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可得利益损失时,必须依据种子管理法规规定的适用条件、适用顺序和计算方法确定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即种子使用者所在乡(镇)有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统计资料的,应当采用前三年平均产值法计算;其所在乡(镇) 无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统计资料的,可以采用当年平均产值法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可以采用投入估算法计算。种子管理法规没有授权种子管理机关采用约定赔偿法计算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根据行政权法定原则,种子管理机关处理种子案件时,不能采用约定赔偿法计算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需要计算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时,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合同明确约定的,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计算法;没有合同明确约定,但在种子包装、种子标签或种子使用说明书上对种子的单产等简要性状作出说明的,应当采用明示担保产量计算法;对于主要农作物,也可以采用公告产量计算法。种子管理法规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参照。





作者简介:武合讲,男,1954年生,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种子法。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邮编:274000, 电话:0530-5501515 ,13605306590,传真:0560-5500505,http://www.ny148.cn/ E-Mail:whj148@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