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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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71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6月底前,我市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通过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确保在2008年底前将我市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我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经办。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抓好组织实施;
(三)落实补助资金、待遇支付及服务管理。
第六条 对于2008年6月底以前依法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政按每人12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按每人630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落实补助资金的同时,保证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医疗保险预留费用及时、足额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通过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七条 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审核结算办法及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00]103号)的有关规定及其配套办法执行。
第八条 我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设立个人帐户,统一制度、统一管理、运行规范,不单独列账管理,不搞封闭运行。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出发,完善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将所有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落到实处。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嘉政发[2000]103号文件及其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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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2号(废止下列局长令、公告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2号)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第322号令)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二十一号)的规定,我局对现有局长令、公告以及其它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下列局长令、公告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局 长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局长令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九号

  二、废止的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六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九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二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四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六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一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三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四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六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一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三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八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

  17.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二号

  18.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六号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1985年4月19日)

  2.《关于〈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86年6月14日)

  3.《关于涉外代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说明》(1987年11月16日)

  4.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通知(1989年12月4日)

  5. 《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6日)

  6. 《〈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1990年7月14日)

  7.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执行中国专利局(43号)公告中著录事项变更收取手续费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外综〔1998〕41号)发布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采取措施,对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使这项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为
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审批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现就下放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小学校组织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负责审批,并将批件抄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二、鉴于中小学生尚未成年,其培养和教育活动应以国内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和公安厅(局)须按照教外综〔1998〕4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对中小学生赴境外的夏(冬)令营等活动从严掌握,从严审批,从严管理。
三、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的批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审批参加夏(冬)令营等活动的中小学生及相关人员的出国(境)申请。
四、原则上不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等活动。对组织中小学校中非本地区学生参加此类活动的,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须商学生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审批或委托学生暂住地
的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学生的出国(境)申请。
五、共青团、妇联组织开展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仍按《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外综〔1998〕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审批不严格,管理组织不得力以致在境外出现问题的,教育部、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追究包括审批、组织单位在内的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部将收回审批权限。



199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