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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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4.4%、18.8%。建立科学规范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污染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三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污染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污染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污染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污染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和市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要狠抓“三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各县(区)政府对本地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管理、监测和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对本地污染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重点排污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1.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2.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3.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15日前报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月报、季核、半年公示和年度核查。

第八条对县(区)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区)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3日前和次年1月3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区)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省对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相应县(区)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的县(区)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县(区),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考评分值低于60分。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市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市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区),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消该县(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

围绕完成总量减排的年度目标,并做好其他环保重点工作,设置考核计分满分100分,分为4项: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

依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对照实施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并汇总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总量,减排总量在扣除新增量后满足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计50分,否则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不再往下计算考评分值。

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计4分。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未建成1个扣2分,扣完为止;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被核查发现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注:不正常运行情况的判定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执行,下同)。

(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任务的计4分。有1个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未建成,扣2分,扣完为止;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无该项任务的县(区)该项分值调整到污水处理厂。

(三)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4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减排工程的计2分。有1个污染减排工程未建成,扣0.5分,扣完为止;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2分;投入运行的污染减排工程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无该项任务的县(区)该项分值调整到污水处理厂。

三、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年度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计10分。规定任务中有1项任务被认定未完成的,得0分。

(二)完成污染减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中企业关停、淘汰任务的计10分,有未关停、未淘汰情况的或者其完成结果达不到结构调整减排标准要求的,发现1家扣3分,扣完为止(注:结构调整减排标准执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四、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运行情况(3分):督查核实当地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情况良好,计3分;日常督察中发现“三大体系”未能正常运行的,不正常运行一个体系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同时环境质量改善的计2分;

(三)污染减排能力建设(2分):设立专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员编制且能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需要的计1分;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的计1分;

(四)规范编制并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的计1分;

(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的计2分。

(六)有下列情形的,进行分值扣减,扣减总分值不得超过10分:

1.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后出现污染反弹的扣3分;

2.所辖行政区域新建项目违规问题突出(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三同时”执行率低等),扣3分;

3.所辖行政区域有因环保问题被区域限批的扣3分;

4.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或者在减排信息资料调度中弄虚作假的扣2分;

5.所辖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6.未按照要求完成其他年度重点环保工作的扣2分。



附件2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省、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对全市1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测。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及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四条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排污单位每月初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省辖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七条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要保证落实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将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季报和月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市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省辖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1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取7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规定组成。各县(区)在数据上报前,由县(区)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生产总值(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国家初步复核后的结果,将由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各县(区)。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家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县(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校正方法: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方,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方,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国家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监测系统。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县(区)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县(区)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省或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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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示众”凸显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博弈


因偷摘一些杨梅,就被捆绑示众,在烈日下暴晒数小时,这事发生在重庆来温州务工的两位女青年身上,整个过程持续3小时。(《温州都市报》5月30日)
  两位女青年之所以会被“示众”,原因就是因为她们偷摘了一些杨梅,并且当在山上守候的村民发现要求她们赔偿200元时,而她们身上没带钱,就被捆绑起来了。村民的根据是今年村里在村口贴出了告示,严禁外来人员上山偷杨梅,违者将予以重罚。当然,该村也有一些村民和外来人员认为,出现偷摘杨梅的事情,应该以教育为主,适当罚款,随意捆绑示众是不可取的。  
抓到小偷进行公开捆绑“示众”的做法在各地不绝于耳,去年现代快报就报道,12月3日清晨,江苏省扬州市区凯莱花园发生入室偷窃案件,小偷被抓后被小区保安绑着站在门口示众,保安称示众是应住户要求的,要让大家认识他,以便提高警惕,有些痛恨小偷的市民还认为示众方式好。 
 对“小偷示众”的做法,无疑是违法的,如果持续的时间长或情节恶劣的话,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在我们看到的这些违法事件中,这种做法有的是得到所在基层组织的默许,有的是获得村民、市民的赞同。而且,即使认为示众做法不可取的村民,也认为可以对小偷“适当罚款”。然而,我们都清楚,罚款只能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公民个人、企业和群众自治组织非经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的授权是无权进行罚款的。
一味地指责这些村民或市民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是无济于事的,其实,在相当多的村民或市民中是有着某种“法律意识”,只不过这种所谓“法律意识”不是由公共权力机关所颁布的法律的意识,而是一种所谓的“民间法”的法律意识。只要我们不抱国家法万能主义,我们就得承认,在中国的乡土社会,除了国家的法律在运行外,一种由农业文明沿续下来的乡规民约、习惯、道德伦理等等组成的“民间法”在事实上规范和调整着乡土社会的人们。国家法律在这块土地上与“民间法”处于一种拉锯式的状况,“民间法”在国家法律的空白处、缝隙处和抗争中顽强地生存。
具体到对“小偷示众”的事件中,便真切地反映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碰撞与博弈。乡土社会的乡规民约、习惯对于小偷进行公开“示众”给予认同,以暴制暴在“民间法”中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然而,现代民主、文明的社会,高举保护人权的旗帜,惩制不法行为的权力收归于代表民意的公权力机关,国家法坚决反对用不法行为来对付不法行为。当然我们说,国家法并非一定要完全打压“民间法” 生存空间,在国家法的空白处,“民间法”可以找到生长之路,甚至有时国家法不得不作变通与修改,以适应乡土社会现实的需要,但在原则立场上,国家法律必须长驱直入,不容“民间法”喘气。对于“小偷示众”一类事件,国家法律必须管起来,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判刑的要判刑。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对于公民个人、企业和群众自治组织擅自罚款,抓到小偷随意公开“示众”等行为,“小偷们”基于道义上的谴责是不敢全力维权,而更令人感到遗憾地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也表现出相当的宽容。除非造成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执法人员通常会以动机良好,对象本身就是违法之人并不处罚或进行给予极轻的处罚。其实,执法人员是以“民间法”的思维去执行国家的法律,如此一来,落后、愚味、野蛮的“民间法”又假执法人员之手得以生存并发扬光大。
因此,要改变诸如“小偷示众”一类的事件屡禁不止的现象,除了要大力普及国家法律知识,“送法下乡”外。更重要的是要求我们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这场国家法与落后、愚味、野蛮的“民间法”的碰撞、博弈与对话中,要严格执法,以实际行动全力以赴维护国家法的尊严,让国家法律能在民众心目中真正生根、发芽。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附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各分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各分行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监测,及时总结,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借鉴国内外商业银行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强化经营的自我约束,提高资产的效益与质量,实现经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优化组合,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防止超负荷经营;保持资产与负债的期量结构对应,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平衡,降低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加强系统调控与发挥各经营层次积极性相结合,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限额指导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分行、市地分(支)行的各项人民币业务;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第二章 资产负债比例
第六条 本办法设置总量管理、流动性管理、安全性管理、效益性管理四类十三项比例。
(一)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与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之比全系统控制在75%以内。各分行具体指标由总行分别核定。
(二)汇差清算比例:已清算全国联行汇差与应清算全国联行汇差的比例为100%。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超占的全国联行汇差,由各分行自行消化,两年清缴完毕,第一年余额下降比例不得低于50%。
(三)拆借资金比例:拆入资金旬末平均余额与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之比全系统控制在4%以内;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旬末平均余额之比全系统不得超过8%。
(四)备付金比例:在中央银行存款加库存现金日平均余额与各项存款日平均余额之比,全系统总体控制在5%以上。各分行具体指标由总行分别核定。
(五)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六)中长期贷款比例: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与余期一年以上存款加债券月末平均余额的比例,全系统不得高于120%。
(七)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与风险权重资产总额的比例,全系统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
(八)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各项资产风险权重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60%。
已控制在上款比例以内的,每年实际比例应呈下降趋势。
(九)贷款质量比例: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分别控制在各项贷款余额的10%、5%、2%以内。
各分行1994年以前已发生的未冲销呆帐应在自1994年起的3年内冲完,1994年以后新发生的呆帐不得超过1%。已控制在上述比例以内的,每年实际比例须呈下降趋势。
(十)单个贷款比例: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全系统资本总额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
(十一)资产利润比例:全系统当年利润总额与经营资产总额的比例应逐步达到1%。各分行的具体比例,由总行在财务计划中分别核定。原则上要求随资产总额的变化同方向增减。
(十二)负债成本比例:全系统当期总成本与总负债比例应控制在6-7%之间。各分行的具体比例,由总行在财务计划中分别核定。原则上要求随国家利率水平的变化同方向增减。
(十三)应收利息比例:应收未收利息与利息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5%。
1994年该比例可不超过25%,逐年递减5个百分点,至1996年达到15%的控制目标。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13个比例中,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单个贷款比例为人民银行对总行的考核比例,系统内不对下考核。其余9项比例为总行对分行的考核比例。
第八条 对分行考核的9项比例中,除风险权重资产比例、负债成本比例暂作为争取完成的指标(期成指标)外,其余指标均为必须完成的指标(必成指标)。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13项比例除存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资产利润比例、负债成本比例分别由总行按分行分别核定外,其余均为统一比例。
第十条 各项比例的计算,一律以总行对本办法的《说明》中统一规定的计算公式和口径为依据,各行不得自行变更。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工商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其管理层次分为:总行对分行,分行对市地分(支)行。
第十二条 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细则,并根据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管理考核指标制定分解指标,上报总行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各分行要根据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和本办法规定的比例要求,编制信贷收支计划,报总行统一平衡后下达执行,并根据贷款限额和比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总行对各分行实行按月监控、按季考核、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的管理方式。
(一)按月监控。总行对分行的存贷款比例、汇差清算比例(按旬)、拆借资金比例和备付金比例实行按月监控与管理。
(二)按季考核。下达分行的各项比例的执行情况,总行按季考核。
(三)适时调节。总行根据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本行的经营状况,以及对分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季度考核结果,适时调节各项比例。
(四)分类指导。总行将区别不同类型分行的情况,因地制宜地核定比例,分类管理。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五条 对实际执行结果全面符合比例要求的分行,应予:
(一)表扬并对分行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嘉奖。
(二)与下年度财务计划和利润分配挂钩。在盈余公积(含公益金)的提取上给予鼓励。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比例管理要求的分行,做如下处理:
(一)对突破存贷款比例的分行,其由于超比例发放贷款而实现的利润全额上划总行,不作为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基数;对不按规定清缴汇差的分行,扣减存贷款比例,同时不调减利润计划。
(二)对没有达到三项贷款质量比例要求的分行,调减当期和下期存贷款比例。
(三)对低于核定的资产利润比例的分行,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比例要求的分行,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1.警告;2.通报;3.限期整顿;4.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本条前三款可与第四款并用。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总行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资产负债比例指标和风险管理指标的核定、下达,分析、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资产负债管理的措施,并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八条 各分行对资产负债管理要加强领导,将比例管理目标纳入行长负责制,在行长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资金计划部门在比例管理中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比例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及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财会部门负责效益比例的核定、调整、考核与组织实施。稽核部门负责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的考核,以及各项比例管理的审计工作。信贷部门负责核定、调整、考核和组织实施其他安全性比例,并协助会计部门控制应收利息比例。公存、储蓄等存款部门和结算、出纳部门共同推动资产负债管理各项指标的实现。规划(调研)部门负责比例管理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和组织推动、调研分析、提出对策等项工作,并参与比例的核定、考核、分析。
第十九条 总行从1994年起核定比例,并根据核定下达的比例,对各分行的比例管理实施监测。各分行按规定时间向总行编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分行在本办法下达一个月内,制定出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本行以往规定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说明
遵照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专业银行要向商业银行转变和商业银行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总行制订了《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及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实行比例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符合金融改革的宏观要求
包括专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已被明确为新一轮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最近,人民银行已下达了《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并以此为主要手段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
(二)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符合国际银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惯例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作为银行业的一种管理手段,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有多年历史。特别在近几十年来已发展成为国际现代商业银行用于自律和中央银行用以监管商业银行的基本方法。这种方法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用比例形式给出商业银行的经营在质上、量上的一般限定,使商业银行的经营在市场经济许可的限度内取得稳定高效发展,在保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最大盈利。发达国家几十年的应用实践表明,资产负债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实现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最佳组合的通用而有效的手段。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借鉴国际国内现代商业银行管理的经验,可以促进我行改进经营机制,逐步实现与国际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接轨。
(三)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我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需要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我行建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近些年来,我行虽经多次改革,但在资金营运体制上,仍以单一的资金计划管理为主,以单纯追求资金规模最大为目标的数量型经营机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较难实现资产负债安全性、流动性及效益性的最佳组合。这是我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未能随规模的扩大而同步提高的重要原因。这种机制是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则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实现向商业银行转变,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就是必然选择。
由单一的资金计划管理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仅仅是两种管理办法的改变,更重要的是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于促进我行加强自我约束,逐步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实现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最佳组合的经营目标,尽快完成向社会主义国有商业银行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制订《办法》的基本考虑与实施基础的说明
(一)制订《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出发点即《办法》第二条所示,即通过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现资产负债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优化组合,促进我行经营机制的转换,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这是贯穿整个《办法》的一条主线。
围绕这条主线,《办法》力求通过比例管理,使我行各经营层次都做到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防止超负荷经营;保持资产负债期量结构的合理对应,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坚持完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平衡,降低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加强系统调控与发挥各经营层次积极性相结合,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二)制定《办法》的基本依据和主要参考
《办法》第一条指出的两个文件规定和本行实际是制定《办法》的基本依据。《办法》制定过程中还主要参考了以下材料和情况:
1.我行从1988年以来比例管理试点的各种方案和经验积累;
2.交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深圳地区银行业可供借鉴的比例管理技术;
3.万国宝通银行、欧文信托银行公司、大通银行、摩根银行、汉华银行、住友银行等国外商业银行可供借鉴的资产负债管理方法;
4.我国内陆及海外地区,美、英、日、加等国金融研究文献中可供参考的现代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一般原理。
(三)试点经验是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重要基础
从1988年起,我行首先在广东省行、山东省行、宁波市行等进行过一些比例管理试点。1989年,总行在总结上述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要求各分行根据条件选点试行。至1990年末,已有19个省(市)分行选点试行了比例管理。1992年,总行又对海南、宁波等行全面实行比例管理。
国内其他银行中最早提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并付诸实施的是交通银行。近两三年,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也先后在系统内选点试行了比例管理。从区域来看,深圳地区是全国最早通过比例管理实施对银行业监管的地区,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管理办法。
总行在制定《办法》时,认真总结和汲取了我行自1988年以来进行比例管理试点的经验,借鉴了国内其他银行一些好的做法。
(四)《办法》对几个重要关系的处理
1.明确《办法》具有过渡性,正确处理与人民银行贷款限额管理的关系。《办法》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从1994年起对我行实行限额指导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下推出的,这决定了限额管理与比例管理的并行和互容。它表明了三点:
(1)从宏观金融调控来讲,仍需要以限额管理为手段,控制投放总量,保持贷币供应量的适度。
(2)在限额指导下引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具有过渡性。在一个时期内新老办法将交替并行、互为补充。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还需要同现行资金计划管理相衔接。随着改革的推进,新办法的作用范围将愈来愈大,逐步完成向完全的比例管理的过渡。在当前既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严格控制信贷总量,又要注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互补配置,努力扩大资金来源,提高资产质量。
(3)贷款规模的限额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作为不同的管理方法,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容的。这种互容性就表现在两者都强调安全性和流动性。区别在于贷款限额侧重于量的管理,以总量控制为手段,达到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目标;而比例管理侧重于质的管理,采用多种控制手段,达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目标。在宏观金融调控把总量控制作为主要目标,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条件下,这两种管理方法的并用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尤其在社会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的条件下,通过限额管理,限制资金供给总量更为必要。而通过比例管理,抓好各项资金的最佳组合,既可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增加资金供给总量,又可实现资金优化配置,提高信贷资产的效益。因此,在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要注意同贷款限额管理方法的衔接,处理好两种方法的关系。
2.明确《办法》的实行具有渐进性,处理好《办法》与现状的关系。虽然比例管理引入我行已有5、6年的时间,但仍然不够成熟。首先,我行及其他专业银行,包括深圳地区各银行和交通银行,这些年来试行的比例管理,在内容上多限于存贷资金的总量管理,在手段上多采用存贷款比例管理。而发达国家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在内容上大多包括全部资产和全部负债、权益的总量控制与结构控制,在手段上已由比例法发展到利差管理和缺口管理,这表明我行以往在比例管理试点上的初级性。其次,我行比例管理试点大多局限在省市分行辖内少数支行或区办的小范围内。大多数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还是陌生的,经营中真正起作用的还是传统的资金计划管理。因此,在我行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需要经历一个相当的过程。《办法》注意了照顾我行上上下下的接受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现实基础,处理好同现行管理办法的衔接,结合我行实际,提出了一些具有渐进性的管理办法。《办法》将资产负债管理比例的有关指标分为必成指标和期成指标,力争通过一个过渡阶段,循序渐进,逐步达标,逐步完善。
3.明确《办法》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加强系统调控与调动下级行的积极性的关系。《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工商银行全系统,包括总行、分行、市地行。《办法》规定了三个管理层次,即总行对分行,分行对市地行,市地行对本辖。《办法》的直接管理对象是分行,所规定的比例对分行有直接约束力,同时兼顾到分行以下层次的管理需要,提出了基本的指导原则和要求。
对《办法》的控制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既可以对经营的细节实施控制,通过几十个指标实现周密细致的控制,也可以只对经营的重大环节实施控制,提纲挈领地抓住大的方面与关系,通过对几个关键指标的控制确立起经营的基本原则与规范,使各经营层次的经营行为符合大方向和基本规范。总行经过反复慎重的考虑选择了后者。理由是:
前几年比例管理试点的实践经验说明,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覆盖全国,拥有众多机构的大行,确定性太强的方案往往是不易操作的方案。作为最高管理层次的总行,在制订需要全系统执行的方案时,不能求全求细,而应抓住对总体控制最为重要和必要的关键环节,控制影响全局的主要关系。
工商银行实行的是总行一级法人制下的分级经营,分级管理。发挥系统调控作用与调动各级行积极性相结合是我行的基本管理原则。管理办法过细,容易捆死下边的手脚,不利于发挥下级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办法》本着宜粗不宜细,上粗下细的原则,只对经营的大规范、主要原则和事关全局的几个重要比例做出规定,而把因地制宜、灵活运用、有区别地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的空间,留给下级行,由其通过实施细则和细化的分解指标,解决千差万别的特殊性。通过恰当处理系统调控和调动下级行积极性的关系,避免系统失控或管理得过死这样两种极端情况的发生。

三、关于《办法》主要内容与比例设置依据的说明
(一)《办法》主要内容
1.《办法》分6章22条
第一章 总则(第1—5条)
第二章 资产负债比例(第6—10条)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第11—14条)
第四章 奖惩规定(第15—16条)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第17—18条)
第六章 附则(第19—22条)
2.《办法》设置了4类13个比例
(1)总量管理比例。包括存贷款比例、汇差清算比例、拆借资金比例。
(2)流动性管理比例。包括资产流动性比例、备付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
(3)安全性管理比例。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资产比例、贷款质量比例、单个贷款比例。
(4)效益性管理比例。包括资产利润比例、负债成本比例、应收利息比例。
(二)比例的设置依据
《办法》第一条阐明的依据以及现代商业银行管理原理是比例设置的基本依据。《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所阐明的目标与原则,是比例设置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
比例的设置还考虑了以下因素:1.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比例设置基本吻合;2.我行从1988年以来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比例设置的经验积累;3.现代商业银行和国内兄弟行可供借鉴的做法;4.注意适应现实管理水平以及同现行管理方法的必要衔接;5.指标选择以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为重要尺度;6.兼顾三级管理层次,给下级行留有相应的自我调节空间;7.兼顾行与行之间的差异性与标准要求的统一性,既设置了需要逐行分别核定上(下)限的比例,也设置了统一规定上(下)限的比例;8.考虑到存量因素的复杂性,既设置了调控增量的比例,也设置了调控存量的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对国际现代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主要参考了它们的基本原理和一般做法,而没有直接套用它们的比例。原因有两点:一是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往往不集中体现在某一个方案或办法中,而大多散在国家监管银行的种种法规和银行的各种内部制度规章中。并且,由于每个银行在任一特定时期的经营谋略、目标和侧重点都有所不同,实际上几乎没有一套普遍适用的指标体系。因此,没有可以照搬的成套比例。二是由于中西方经济与金融的历史发展及客观环境不同,银行体制与外部条件也不相同,西方的指标对于我们直接适用性不大,必须经过改造才能应用。鉴于这两点,《办法》力图体现现代商业银行三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原理,而不拘泥于在具体指标上的模仿或套搬。《办法》从我行实际出发,以可操作和有效性为主要尺度,设置了具有自己特点的指标体系。

四、关于总量管理目标与比例测算的说明
总量管理设置了3个比例,其管理目标是防止超负荷经营和消除经营中已有的超负荷现象。存贷款比例是总量控制的核心指标,其设置口径与人民银行同,以便于衔接。汇差清算比例用于考核应缴汇差的实际清算进度,消化超占汇差形成的超负荷经营。拆借资金比例用来控制利用拆借不适当地扩大资产的行为。三个比例是配套的。首先,本期存贷比例的核定要扣除上期应缴的超占汇差。其次,汇差清算比例与存贷比例共同考核,使超占汇差行用当期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消除超负荷经营的占用。最后,拆借资金比例与存贷比例共同考核,防止过多的拆借冲击总量平衡。
(一)存贷款比例
1.公式:
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
存贷款比例=-----------×100%<75%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

超过核定的比例为超负荷经营。在核定的比例内,愈趋近比例值说明资金利用率愈高,资金运用水平愈好。
2.项目口径。式中各项贷款是指纳入现行资金计划管理的各项贷款。
式中各项存款是指纳入现行资金计划管理的各项存款。
式中旬末平均增加额计算公式为:(上旬末增加额+中旬末增加额+下旬末增加额)÷3
3.比例标准。《办法》规定存贷比例一般控制在75%以内,是全系统对口人民银行总行的标准,全国各分行的平均水平应低于这个标准。因为新增存款的26—30%需用于:13%的法定存款准备金,10%的二级存款准备金,3—7%的备付金。由于各行存贷款的基础规模不尽相同,比例由总行逐行分别核定。
总行在逐行核定比例时,还考虑以下因素:(1)各行形成的超占汇差,用新增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消化;(2)存差行与借差行的差异;(3)各地经济发达程度和国家产业政策;(4)各行资产质量水平。
(二)汇差清算比例
1.公式:
已清算全国汇差旬末平均余额
汇差清算比例=-------------×100%=100%
应缴全国汇差旬末平均余额

低于规定比例为超占汇差。
2.项目口径。式中分母项为应付全国联行汇差与应收全国联行汇差轧抵后的应付汇差净额。
式中分子项是已向总行实缴或总行已实拨的汇差额。
式中旬末平均余额计算式为:(上旬末余额+中旬末余额+下旬末余额)÷3
3.比例标准。《办法》规定的比例标准用以考核各旬旬末余额。因此,(1)各分行全国联行应缴汇差每达5000万元以上时,要及时清缴;(2)不足5000万元的,每五天(每旬逢五、每旬旬末)全额清缴。
(三)拆借资金比例
1.公式:
拆入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100≤4%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
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100≤
(各项存款-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旬末平均余额
80%

2.项目口径:人民银行规定的口径。
3.比例标准:以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值为一般标准。

五、关于流动性管理目标与比例测算的说明
流动性管理设置了3个比例,其管理目标是,使流动资产保持在正常最低限量以上,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避免过份的短存长贷,满足支付需求。资产流动性比例是通过流动负债的对应制约来保证资产具有相应的流动性;备付比例是通过确定存款中的一定比例必须作为支付准备以保证支付需要;长期贷款比例则是通过限定用于长期贷款的资金数量来防止过多地将短期来源用于长期占用。这三个比例配套使用。
(一)备付金比例
1.公式: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
备付金比例=-------------×100%≥5%
各项存款

该比例反映银行满足客户随时支付的准备能力。低于规定比例说明支付能力不足。
2.项目口径。式中分子项不包括持有的国债和金融债。分子、分母各项均为日均余额。
3.比例标准。该比例的理论值≤用款频繁客户日均支付净额。《办法》规定控制在5%以上,主要考虑人民银行有不低于5%的要求。
考虑到各行库款解拨的方便程度、网点分布、111帐户集中程度及其资金吞吐状况差异较大,有必要由总行按3—4%、4—6%、5—7%三个档次逐行核定。
(二)资产流动性比例
1.公式:
流动性资产旬末余额
资产流动性比例=---------×100%≥25%
流动性负债旬末余额

该比例反映银行资产满足客户随时支付的变现能力。比例越高,流动性和支付能力越强。
2.项目口径。式中分子项是指现金和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国库券、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余期一个月内的贷款、余期一个月内的拆放同业净额、一个月内可变现的其它经人行核准的证券、票据(指经银行保证的商业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定期存单)。
式中分母项是指各项活期存款、余期一个月内的各项定期存款及债券,余期一个月内的同业拆放净额。
3.比例标准。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不得低于25%。考虑到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证券的决定权集中在总行,因此,该比例与备付金比例作用大同小异,该比例由总行统一对口人民银行,系统内不对下考核。
(三)中长期贷款比例
1.公式:
余期一年以上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中长期贷款比例=-----------------×100%≤
余期一年以上存款及债券月末平均余额
120%

该比例制约主要长期资产与主要长期负债的对应关系,反映流动性强弱,比例越低,流动性越强。
2.项目口径。分子项包括实有期限一年和超过一年的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分母项为实有期限一年和超过一年的定期储蓄(含大额可转让存单)、单位定期存款(含大额可转让存单)、各种债券。
3.比例标准。《办法》规定该比例必须低于120%,是为了与人民银行要求的比例值相衔接。120%是全系统保持的上限。

六、关于安全性管理目标与比例测算的说明
安全性管理设置4个比例,其管理目标是把资产风险含量控制在安全区间内,降低和分散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安全性。资本充足率的设置,是人民银行按照国际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设定的,目的在于控制商业银行整体最基本的风险承受能力。这个比例人民银行只对商业银行总行考核,并允许用3年时间达标。风险权重资产比例与从1994年起全系统推行的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使用。贷款质量比例与人民银行口径同,但比值不同。这个值的确定主要是充分考虑了现有基础,今后将逐年核低这个比例,直至达到人民银行的控制水平。单个贷款比例与人行相衔接,
只对总行考核。
(一)资本充足率
1.公式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月均余额
资本充足率=---------------×100%≥8%
∑(资产×风险权数)月均余额

2.项目口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式中分子项的核心资本是指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呆帐准备。式中分子项应不包含:(1)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2)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3)待冲销呆帐损失;(4)购买外汇资本金。
式中分母项即风险权重资产。风险权重资产又称风险加权资产。它是根据某项资产所相对的风险权数(权衡风险大小的系数)折算后的资产,它反映该项资产的风险程度(又称风险含量)。如100万元某一项资产,风险权数20%,说明这笔资产含有20万元的风险,折算为风险权重资产20万元(折算式:风险权重资产=资产金额×风险权数)。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银行《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对资本基础的划分与巴塞尔协议的协定有些不同,如我国银行的实收资本包括重估储备,巴塞尔协议将重估储备列为附属资本,而人民银行将其规定为核心资本,等等。
在人民银行调整口径前,仍按人民银行现规定掌握,如人民银行作出调整,则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口径掌握。
3.比例标准。人民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要求1996年底以前各商业银行要达到8%。该比例为对总行考核比例,不对分行考核。
(二)风险权重资产比例
1.公式:
各项风险权重资产月末余额
风险权重资产比例=------------×100%<60%
总资产月末余额

该比例越小,表明资产的风险程度越低。
2.项目口径。式中资产总额是指以下资产的总和:各项贷款(含贴现、融资租赁)、各项投资、库存现金及本行在开户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委托代办资产、存放同业、存放联行、拆放同业、其他内部资产。其中,其他内部资产包括上缴财政税利、应收利息、其它应收款、联行占款准备金、外汇买卖资产(人民币)、固定资产(原值)、递延资产等。
式中分子项是根据风险权数折算后的资产之和(或有资产一并折算),各项资产均不得轧差折算。风险权数的规定见《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附表。
本比例与资本充足率的关系:两比例性质相同,比项不同。本比例分子项按巴塞尔协议规定含或有资产,资本充足率分母项则按人民银行规定暂不含或有资产。
本比例与本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全部风险权重资产含量指标的关系:两比例性质相同,范围不同。本比例不含外汇业务(简称不含美元),资产风险管理办法中的比例含美元。
3.比例标准。《办法》规定风险权重资产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60%。确定这一标准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考虑了我行现实水平。基本出发点是以现实水平为基础,略低于现实水平。(2)考虑了金融业的一般水平,基本出发点是参考一般水平,略先进于一般水平。(3)考虑了国际银行业关于风险权重资产的一般规定和通例。
(三)贷款质量比例
1.公式:
逾期贷款月均余额
逾期贷款率=--------×100≤10%
各项贷款月均余额
呆滞贷款月均余额
呆滞贷款率=--------×100≤5%
各项贷款月均余额
呆帐贷款月均余额
呆帐贷款率=--------×100≤2%
各项贷款月均余额

三个比例越低,说明贷款安全性越强。
2.项目口径。逾期贷款是指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清偿后不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而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获保险补偿仍不能还清的贷款;(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3.比例标准。《办法》规定三项比例分别为10%、5%、2%,主要考虑:(1)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逾期比例应为8%,但主要考虑我行实际,采取逐年降低的办法,于1996年末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8%的水平;(2)本行现状;(3)国外商业银行一般水平的标准;(4)与呆帐相对应的呆帐准备率;(5)规定呆帐贷款率不得高于2%,主要是考虑1994年以前未冲销呆帐需要冲销的因素。因此,规定1994年以后的呆帐不得高于1%;而1994年以前未冲销的呆帐3年冲完。
(四)单个贷款比例
1.公式
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单个贷款比例=-----------×100≤15%
全系统资本总额

2.项目口径。同一借款客户是指同一借款自然人或同一借款的企业法人(即同一独立核算企业)。
3.比例标准。以人民银行的比例规定为标准。本比例不对下考核。

七、关于效益性管理目标与比例测算的说明
效益性管理设置3个比例,其管理目标是:提高资产盈利率,加强贷款利息回收工作,降低负债成本,促使经营行注重改善资产和负债的效益结构。这三个指标人民银行没有设。我们设置的依据是,对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来讲,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标不同。按照国际惯例,中央银行的控制侧重于流动性,以确保银行业的安全;商业银行则侧重于效益,以在安全性流动性前提下,获取更大盈利。我行目前处于转制期,尚难明确效益第一的经营原则,但是把讲求效益作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主要控制目标是正确的,也是可行的。在《办法》中设置应收利息比例,不仅因为利息是银行效益之本,还由于按照新财务制度的规定,部分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应收未收息计入我行应税基数,这样,势必形成虚收垫付,因此必须严格控制。
(一)资产利润比例
1.公式:
当年利润总额
资产利润=------×100%≈1%
经营资产总额

该比例越大,说明资产盈利水平越高。
2.项目口径。经营资产亦称盈利资产,其计算公式为“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值”。资产总额与风险权重资产比例所列分母项范围相同。
3.比例标准。《办法》规定全系统应逐步达到1%。主要考虑:(1)大于1%是国外第1—2级盈利水平商业银行的要求;(2)我行过去几年已达1%以上;(3)从1993年下半年起,由于未回收贷款本息增加、推行权责发生制、调小利差、调整经营规模等原因,利润水平大幅度下降,因此,只能争取逐步回升到原有水平。
这一比例标准是全系统的整体目标,具体到各行的比例标准需逐一核定。核定时需要考虑:(1)与财务计划确定的利润总额计划、利润增长计划相衔接;(2)鉴于资产来源的耗费在不同分行具有非本身原因形成的差异(如无息资本),可以分三档核定各分行该项比例。即对资本高于、低于、等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行,分别按低于、高于、等于全国平均利润水平三种档次核定该比例。
(二)负债成本比例
1.公式:
当年成本总额
负债成本比例=------×100%≈6—7%
负债总额

该比例越大,说明负债耗费越多。
2.项目口径。式中负债总额是指全部负债余额。
成本总额是指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支出之和。包括以下七类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及附加、汇兑损失、其它营业支出(呆帐坏帐准备金、当期固定资产折旧、可进入成本的其它支出)。
3.比例标准。《办法》给出全系统控制区间为6—7%,考虑了我行近几年来的经验数据和1993年后成本费用增加的因素。具体核定时考虑:(1)与财务计划中的资金成本率计划相吻合;(2)国家利率水平的变化;(3)与资产利润比例相衔接。
(三)应收利息比例
1.公式:
应收未收利息
应收利息比例=------×100%≤15%
利息收入总额

该比例越低,说明收回利息越多。
2.项目口径。式中分子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表内应收利息与表外未收贷款利息;分母包括实收利息加分子项。
3.比例标准。《办法》规定该比例在1996年应逐步控制在15%以内,主要考虑:(1)从另一个侧面对所有债权实行质量监控,逐步减少到期不还、不计入逾期、应冲不冲呆帐坏帐等问题。因此,总体上比照人民银行对三类不正常贷款允许的上限确定比例。(2)在大量采用余额表计息的行,应收未收利息中虽有4%左右的非逾期因素,而凭计逾期积数的日均值低于人民银行所控时点数的5%左右。比例留有一点余地。

八、关于比例分类管理的说明
比例的分类指导与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指标核定的分类管理。即对不同类型的分行,在总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分别提出不同的比例值与要求。因此《办法》给出了分别逐行核定和统一核定的两类比例。体现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原则。
二是指标考核的分类管理。按监控考核力度的不同,指标体系分为两类:即一类是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总体考核指标,只对总行不对各分行;第二类是总行对各分行考核的指标,其中又分为两种指标,一是必成指标,即《办法》施行之日立即执行,考核期内必须完成的指标,二是期成指标,即用一个过渡时期逐步达标的指标。期成指标中的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在1996年末应达标。
将指标分为两类的基本考虑有两方面,既考虑到现实的基础,逐步达标过渡,为各行适当减轻压力;又考虑坚持基本标准,加快向国际水平靠拢的步伐,为今后完善比例管理奠定基础。
对8个必成指标,各行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比例实现,对2个期成指标,各行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完成,一方面要创造条件,逐步适应和完善这些比例。

九、关于组织与实施的说明
(一)统一管理,分工协作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是我行经营机制的重大改革。为确保新机制的顺利起步和旧机制的平稳过渡,加强对这项管理的领导,总行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行长和主管副行长任主任、副主任,由计划、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专门负责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工作。各分行是否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时,要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目标纳入行长负责制,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行。《办法》第五章对此做了规定。
(二)分层次实施《办法》
《办法》要求各行制定实施细则,旨在把各项比例落实到辖内市地行,把比例有关项目分解到行内各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实施细则以总行《办法》为依据,市地行的实施细则以总行《办法》和分行细则为依据。
注: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见人民银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