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58:43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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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批复

195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司法厅:
1955年6月4日(55)厅办研字第738号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请示,经司法部转送本院处理。兹答复如下:
一、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苏联法律对于无加重情节的强奸案件规定为非经被告人告诉不得追诉。在我国目前社会情况下,未经被害人自诉的无加重情节的一般强奸案件,经群众向法院检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已有力量处理这类案件,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后,一般可先移送他们处理。如同级人民检察院力量不足而必须由法院直接处理时,应首先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成分、品质、群众反映等各方面情况以及被害人不愿告诉的原因,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研究,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二、对于任何奸淫幼女的案件及情节严重的强奸案件,法院均应加以处理,不以被害人本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告诉者为限。
三、为了保全被害人的名誉和尽量减少被害人的精神痛苦,法院在审理强奸案件时,可一部或全部不予公开。

附: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犯罪法院能否主动受理的问题的请示 1955年6月4日 (55)厅法办字第738号
司法部:
咸阳县人民法院于1955年3月28日以咸法秘字第726号报告,请示了两个问题:一是被害人对于强奸犯罪行为并没有告发,但群众知晓情况,反映区、县或检察院,又转法院,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另一个是幼女被强奸成为事实或是强奸未遂,其家属或被害人均无告发,法院应否主动办理?综合起来就是法院对于强奸犯罪行为,不经自诉,能否主动受理的问题。
这是一个涉及法律理论的问题。苏联法律规定:强奸是属于告诉乃论的罪,须经被害人自诉,法院才能受理。因为被害人不愿起诉,法院强行受理,不仅有伤女性的自尊,而且被害人也往往是隐瞒事实或不愿说出真情,增加诉讼上的困难,减少判决的正确性。我们正在进行正规法制的建设,这一法典值得参考。但必须照顾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并在及时制裁流氓犯罪行为,安定祖国秩序的原则下,作适当规定。强奸行为的情节危害轻微,被害人不愿起诉的,法院可不主动处理;如果情节严重,危害也大,特别是强奸幼女的犯罪,被害人不愿起诉的,最好能够启发教育被害人或近亲属、监护代理人自诉后处理,必要时也可以不经自诉主动受理。
以上初步意见,请作审批,以便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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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财政补助(贴)资金公示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财政补助(贴)资金公示规定》的通知

阿府函〔2008〕24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财政补助(贴)资金公示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阿坝州财政补助(贴)资金公示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透明度,实施阳光财政,建设效能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划内分配、管理和使用财政补助(贴)资金和物资的州、县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村和财政补助(贴)政策直接受益的企业、城镇居民、乡村群众和其他个人。

  除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都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二、公示原则

  采取分类分级公示的原则: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归类,分级为州、县、乡(镇)、村四级。

  公示主体:州级公示由州级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州财政局组织实施;县级公示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乡级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级公示由村两委会组织实施。

  公示按“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公示范围

  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财政补助政策,凡是补助企业、城镇居民、乡村群众和其他个人的资金、物资都属于公示范围。

  四、公示内容

  州级公示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额度,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分配各县金额、数量等;

  县级公示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额度,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分配各乡金额、数量等;

  乡级公示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额度,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分配各村金额、数量等;

  村级公示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额度,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具体名单、金额、数量等;

  五、公示形式及时间

  州级在阿坝日报、阿坝电视台、阿坝州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县级以电视公示为主;乡(镇)、村公示以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为主。

  批准实施的财政补助政策,应收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六、公示反馈与监督

  州、县 、乡(镇)、村应设立举报电话或建立举报箱,便于群众监督和举报。

  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并将群众举报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公示单位、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和处理:经调查核实,属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

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25日关于涉及新疆石河子华侨农工商联合企业(又名华侨农场,以下称华侨农场)开办的富华经销公司(简称富华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华侨农场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富华公司为华侨农场开办的公司.经与有关部门联系,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也适用于企业办的公司.因此,同意你院对华侨农场适用上述通知的意见,富华公司资不抵债,华侨农场应对富华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鉴于华侨农场在富华公司被撤销后即成立了财产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该公司的财产,根据本院1984年9月17日《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关闭的,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单位)作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对涉及富华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将华侨农场和富华公司财产清算小组列为共同被告.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审结的河北省青龙县皮毛厂诉富华公司购销羊皮合同货款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富华公司被撤销.根据上述原则,该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确认华侨农场和富华公司财产清算小组承担民事责任,执行原调解协议.
此复
198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