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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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城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第三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个体、私营经济应当坚持积极发展、重点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鼓励公民个人从事或兴办生产型、外向型、科技开发型企业。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严格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除下列行业外,均可依法从事经营: (一)铁路运输业。 (二)军工业。 (三)金融业。 (四)有色金属矿等特殊矿产资源开采业。 (五)石油开采业。 (六)邮政、电力行来。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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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除下列规定的产品、商品外,均可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 (一)军工产品。 (二)国家严控的药品、中草药材。 (三)金银、珠宝。 (四)文物。 (五)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 (六)国家保护的珍贵动植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
垢鎏骞ど袒Ш退接笠瞪途钠渌泛蜕唐贰?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只能零售经营,不能批发经营的商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跨行业生产经营;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外销售国有、集体企业委托推销的商品;可以一次性销售确系自已清欠收回的抵债物品。

第三章 经营方式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基本经营方式: (一)自产自销。 (二)科技开发。 (三)“三来一补”。 (四)批发。 (五)零售。 (六)批零兼营。 (七)代购、代销、代加工、代储、代运。 (八)客运、贷运服务。 (九)培训、修理、咨询服务。
第十条 除国家特殊规定的行业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同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可以通过代理开展外贸业务;可以到境外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承包、租赁、兼并和收买国有、集体企业。在不改变经济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联合、参资、入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新产品开发研制,并经营同开发项目有关的商品;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国有、集体企业合办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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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跨地区经营,但应持营业执照和发照机关外出经营证明,到生产、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辞职、退职人员。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企业在职科技人员在不损害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可以在业余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同或相近的个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除科技人员以外的在职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可以在业余时间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转变职能、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可以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待工人员,持单位证明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咨询服务等工作,或领办、创办科技开发型企业。

第五章 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凡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者,手续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一周内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生产型、科技型和外向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交申请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发开业预审证,后补办营业执照。各专业部门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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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凡二人以上投资、从业人员在八人以上、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私营企业,可以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凡二人以上投资,雇工在八人以上,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可以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 对边远贫困地区申办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者,除特殊行业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可以在备案后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不发照,不收费,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经增设摊点;私营企业可以开办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在研制过程中试产、试销可以不办理增项登记,产品定型后再办理增项登记手续。

第六章 税 收
第二十四条 对首次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包死基数,一定三年,多挣归己”的税收征收办法。对原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采取“包死基数,一定一年、多挣归己”的定额税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凡属市政府确定的贫困村、街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免税五年;五年后,对生产型、外向型和利用本地资源农副产品加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再减半征税五年。
第二十六条 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 所办的私营企业,成立当年安置待业青年60%以上(含60%)的,可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三年;成立当年安置待业青年30—60%(含30%)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应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或应用自己科技成果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其生产的新产品,列入市以上科委、计委、经委试制计划的,可比照国有、集体企业征税。
第二十八条 对从事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得利润继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可以进入成本的工资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至350元确定;私营企业职工可以进入成本的工资标准按每人每月工资300至400元确定。购买专利、技术转让和吸引外资所支付的费用均可进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繁营企业按本规定第十八条

聘请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奖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税前列支。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工商管理费在税前列支。
第三十条 对生产节能产品,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从事生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三十一条 凡投资兴办农业基础产业、农业资源开发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给予免税照顾。
第三十二条 从事出口创汇的私营企业,其获得的外汇留成及外汇调剂收入,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从事技术转让的私营企业,年收入在10万元以内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三年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凡外地来我市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年得利润继续投资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分别免征一年、二年、三年所得税。

第七章 资金与场地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银行在每年的贷款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贷款作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可在各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开户,现金使用可以不受额度限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贷款时,可以以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
第三十七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可以建立为自身服务的资金互助会。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营业用房,必须有合法的证照,除城市统一规划征用及特珠情况外,有关部门不得收回、拆除和侵占。 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我市房屋拆迁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安置。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将街道两侧的底层住宅出租、转让、串换,改成生产、经营用房;对用居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其房租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房屋使用者和个体、私营业户协商确定?
? 公用、电业等有关部门,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个体、私营业户,应当按照生产、经营使用标准供水、供气、供电。

第八章 管理与收费
第四十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得靠挂国有、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生产和经营,凡靠挂经营的,一经发现,从靠挂之日起,补交全部税费。 任何人不得进行场外交易和无证经营,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使用原材料、水、电、气,租用场地,刻制图章,使用发票,与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可以使用不标明企业性质的统一发票。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享有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可以参照乡镇企业的作法评定技术职称。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出口创汇产品,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第四十五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尊重雇工的民主权利,保障雇工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建立党、团、工会组织。
第四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开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收费和罚款标准;颁发的证、照,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允许收取的费用外,一律不得收取附加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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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96号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防疫法》第十条规定,现公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Lists A, B and C Diseases



  一、一类动物疫病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
  二、二类动物疫病
  多种动物共患病:伪狂犬病、狂犬病、炭疽、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牛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绵羊和山羊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地-维氏纳病。
  猪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
  马病: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巴贝斯焦虫病、伊氏锥虫病。
  禽病: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鸡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
  兔病: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水生动物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春病毒血症、对虾杆状病毒病。
  蜜蜂病: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蜜蜂螨病、大蜂螨病、白垩病。
  三、三类动物疫病
  多种动物共患病:黑腿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
  牛病: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绵羊和山羊病:肺腺瘤病、绵羊地方性流产、传染性脓疱皮炎、腐蹄病、传染性眼炎、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
  马病: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猪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病: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禽伤寒。
  鱼病: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鱼鳃霉病。
  其它动物病: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鹿茸真菌病、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犬瘟热、利什曼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免税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免税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民政部来函反映,总部设在奥地利的国际SOS儿童村组织自1984年开始与我国政府合作,并对我国已建成的7所中国SOS儿童村(天津、烟台、齐齐哈尔、南昌、开封、成都、莆田)提供资金援助和按该组织管理方式抚养孤儿。几年来,该组织向我国提供的物品和资金共约
3000万美元,全部用来抚养和帮助我国孤儿。为了更好地与该组织合作,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已商外交部同意,特申请将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纳入我署署税〔1999〕565号文件公布的国际组织名录范围。
考虑到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对我赠送的物资均属无偿赠送,且外交部已同意对其按国际组织对待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国际儿童村组织向我国无偿赠送物资按署税〔1999〕565号文件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200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