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与资源保护中的问题及检察机关的作用/杨家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0:24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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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

  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们的生存环境承受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工业“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特点显著;环境污染的事件频发;大部分来源于燃煤的烟尘排放和二氧化硫排放使空气污染日趋严重;化工企业在生产中暗自向地下排放污水,致使我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属中度污染。近几年虽然经过行政执法部门的努力,我们的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却未得以根本好转。

  二、导致我国环境污染久治不愈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层面的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互相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1、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即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环境资源单行法规。4、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虽然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很多,但也有以下不完善的方面:1、覆盖领域不全,存在着一些重要领域的立法空白,如缺少土壤污染、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核安全等。2、环境法律配套滞后,不易操作、原则性规定多,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如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3、许多新的制度与理念未能体现。如排污权交易这种比较能实际应用的制度都没能在法律中规定。4、对当前环境问题特别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性不强,缺少一部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环境法律。如防止环保的地方保护问题。 5、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弱,缺乏强制手段,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

  (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问题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环境管理部门虽有设置,但具体管理不到位。如:(1)部门分工缺乏合作。我国对工业企业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涉及的部门有发改委、工商局、环保局、税务局、公安局等多个部门。主管部门是不明确的,多个部门皆有职责,而实际后果可能是都可以管却都不去管。(2)主管部门角色错位,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以致监管不力不公,甚至以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执法。(3)环境职能部门的手段不硬,制约因素多,法律法规没有像赋予工商、技监、税务等部门所拥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强制执行手段,一定程度上造成环境执法有法难依,执法疲软。

  (三)排污企业的人为因素

  部分企业负责人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持观望态度。少数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高利润,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却不去运行。有时为了应付检查或逃避处罚,往往采取白天开晚上停,检查时开检查后停,从而导致区域环境质量得不到明显改善。有的企业限期治理一拖再拖,对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增加了难度。还有个别企业竟然视国家法律于不顾,迟迟不上治污项目,明明知道所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就是不予积极治理。

  三、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维护环境资源和生态资源

  (一)从刑法条文中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从刑法角度而言,打击环境犯罪不能仅仅局限于《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5个罪名,宜扩大刑事检察视野,对“走私罪”中涉及环境法益(“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废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和“渎职罪”中玩忽职守类(环境监管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滥用职权类(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以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和徇私舞弊类犯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等与环境破坏密切相关的其他犯罪也应重点关注。由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除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外,在犯罪形态上都属于实害犯,各具体犯罪均以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所以,检察机关发现破坏环境的危险行为和实行行为,应采取其他环保检察途径阻止不法行为、保护环境。

  (二)深入查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背后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反渎职能,加大查办环境污染渎职侵权案件力度,从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到积极主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但通过办案发现土地、城建、水源等领域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中,涉及罪名集中在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重特大案件多、行政执法人员占的比例较大、窝案、串案多、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并且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发挥预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促使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真正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一旦此‘上游工程’运行顺利,将可大大减轻下游公害纠纷处理上的负担。

  (三)优化资源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合力

  在这个方面,可以考虑在联动机制建设方面,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无缝对接,避免出现保护脱节。同时,还要重点关注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权力交叉地带,形成一种良好的协调配合,避免相互推诿。检察机关不能满足于仅仅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而且要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使环境犯罪案件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防止环境领域以罚代刑、有罪不究。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共同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和能源环境的犯罪。


  作者单位:山东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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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隐形程序

王 超*

(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上海 200042)


[内容提要] 隐形程序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通行或者认可的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与程序,具有单方性、多样性、随意性、非理性。隐形程序的危害性在于滋生司法腐败,诱发司法不公,破坏司法权威,降低司法效率。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隐形程序现象,分析隐形程序产生的原因并寻找其改革路径是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关 键 词] 程序 隐形程序 司法改革



英国有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这句法谚大体意思是说正义应当通过公开的程序加以实现。相反,“没有公开则无谓正义” [1],因为“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2]。然而审视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所谓隐形程序大量存在,这些隐形程序虽对弥补诉讼立法不足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负面效应却大得多。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隐形程序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拟就隐形程序问题作详细剖析,以期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隐形程序:程序正义的背离



(一)、隐形程序的含义

所谓隐形程序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通行或者认可的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与程序。之所以称之为“隐形”,是因为这些办案规则与程序未经有权机关正式予以颁布,外界既无法查阅也无从知晓;之所以称其为“程序”,是因为其在诉讼中几乎与国家颁布的诉讼规程有着同等的效力和功能,甚至有时成为办案人员办案的首选规则。这些“隐形程序”在静态上主要是以内部红头文件、请示、批示、指示、通知、讲话、经验总结、工作报告、惯例等形式表现出来;在动态上,主要表现为“暗箱操作”。

(二)、隐形程序的基本特征

隐形程序除了具有不言自明的秘密性、非法性之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单方性

公正的程序应当保障那些对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参加到诉讼中去,使其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提出支持该观点的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观点和证据,从而对裁判结果的产生发挥积极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程序多方参与性原则,一般认为,它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条件。[3]根据这一原则,裁判者的裁判活动必须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下,通过听取各方的陈述、举证、辩论等方式来展开,而禁止裁判者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进行单方面的接触。然而在隐形程序中,“单方面接触问题”比较严重,如在庭审前,承办案件的法官为防“不测”同检察官查阅案卷讨论案情;承办法官对于庭上难以查清的案件事实予以“调查核实”时,几乎是清一色的单方行为;“三同现象”[4]等等。

2、多样性

由于隐形程序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缺乏监督与制约的“地下活动”,因此,何人在何时何地出于何种目的采用何种方式开启该程序都存在极大变数,因而具有多样性。(1)隐形程序的参与者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司法机关,也可以是与案件毫无关系的局外人和机关;(2)隐形程序可以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的任何一个阶段,甚至在立案之前也可能存在;(3)隐形程序既可以在司法场域之内出现,也可以在司法场域之外产生;(4)隐形程序的出现极可能基于司法机关的原因,如办案人员为转移错案风险大肆进行案件请示汇报等,也可能基于诉讼当事人甚至案外人的缘故,如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对己有利判决而恣意进行“AMP交易”[5];(5)隐形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如通气会、搞协调、打招呼、批条子、走关系、定调子等。

3、随意性

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而程序是主体参与决策活动的过程、顺序、方式和方法等方面的总和。[6]这表明规范性是诉讼活动的基本特征,它要求诉讼的进行应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随心所欲、恣意妄为。具有规范性的程序与恣意相对立,它能保证司法机关有条不紊地、合乎理性地定纷止争。而在隐形程序中,由于具有多样性、非法性的特点,使得办案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不受程序法的调整和约束,常常游离于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外,没有统一的行为模式,至于是否启动、如何启动该程序完全取决于实施者,因而隐形程序具有较强的随意性。

4、非理性

诉讼程序应当具有理性,因为合乎理性的程序往往会产生合理、正确的判决结果。即使这种程序不能产生正确的结果,也“能使程序参与者有机会获知程序的进程、判决结果的内容以及判决得以形成的理由和根据,从而更能从心理上接受判决结果;同时,理性的程序能够对判决结果作出充分的合理性证明,使程序参与者确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7]。为保证程序符合理性原则,程序应当按照公开性、多方参与性、说理性、亲历性等特征进行设计。而在隐形程序中,“暗箱操作”现象不仅直接违反程序的公开性,使诉讼的一方或双方丧失了解、影响程序的进程的机会,从而导致公开争辩、公开求证难以形成,而且使裁判结论根本无法从程序过程中产生,而是来源于程序之外的没有亲历整个诉讼过程的某种权威力量。因此,从本质上讲,隐形程序是一种非理性的活动。

由此看来,隐形程序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直接背叛,因为只有具备公开性、多方参与性、自治性、理性的程序才是正当性法律程序。故说隐形程序是对程序正义的恣意践踏实在不为过。

(三)隐形程序的负面效应

隐形程序与正当程序结伴而行、相伴而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它作为一种异化的诉讼程序所展现出来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我们认为,隐形程序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研[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我部决定自2009年起,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范围。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核心,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整体规划、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协同发展,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性

  (一)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要。

  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日新月异,职业分化越来越细,职业的技术含量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大批量、多规格、高层次的特点。世界各国高等教育都主动适应这种变化,积极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调整,大力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竞争力。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研究生教育必须要增强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力度,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

  (二)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经过30年的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总体实力不断增强,建立了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结构比较合理的学位授权体系,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有质量保证的研究生培养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培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能力的教学科研人才。但随着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去向已更多地从教学、科研岗位转向实际工作部门。从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来看,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实际应用为主,教学科研人才更多是来源于博士研究生。为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更好发展,必须重新审视和定位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实现研究生教育在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等方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进一步完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的需要。

  我国自1991年开展专业学位教育以来,专业学位教育种类不断增多,培养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不断增强,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学位教育既要培养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满足他们在职提高、在岗学习的需要,也要培养应届本科毕业生,满足他们适应社会发展、提高专业水平、增强就业竞争力的需要。根据不同培养对象,学习方式可以全日制攻读,也可以非全日制攻读。目前,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在职人员攻读比例偏大、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比例偏小,在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开展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对于完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增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能力、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加快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创新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确保培养质量

  (一)科学定位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所不同,要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必须科学确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合理定位,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理念,改革培养模式,确保培养质量。

  (二)教学要求

  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学习年限一般2年,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与实践课程要紧密衔接,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完成,实习、实践可以在现场或实习单位完成。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注重培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三)实践要求

  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要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加大实践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合作建立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创新实践性教学模式。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研究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要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四)学位论文

  要正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格和标准。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三、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到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要抓住机遇,着力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深化培养机制改革,加强教学条件建设,统筹规划,积极促进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制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充分借鉴、吸收国际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先进做法,积极探索、创新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要重视构建和形成一支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要强化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三)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大投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要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学习、实践、创业等提供良好条件。要充分调动社会、行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作用,积极争取各方面资源,拓宽就业渠道。要建立和完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办法。要不断推进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化发展,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不断提高。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