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文化在司法中的实践及其思考/石文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43:45   浏览:9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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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古至今,自从有了人类,孝道作为人的本性如同血脉一样不断传承,经过历史的积淀,从传统的思想意识渐渐凝化一种文化形态——孝道文化,植根于国人的思想深处,指导着人们的善言善行。

新的形势对孝道文化的理性呼唤。孝道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之一,始终闪烁着人性的光芒,其历史地位和作用无与伦比,从最初的“敬亲、奉养、侍疾、立身、谏诤、善终”,发展到现代以“忠诚、仁爱、向善、幸福、包容、和谐”为主要内容的孝道观,其间经历了不断提炼、升华、扬弃的过程,其内涵已经超越了家庭的界限向社会延展,成为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在以家庭为基本细胞的中国社会,自古就有“非孝者无亲”、“刑三千不孝为大”等法律文化传统。运用司法的手段,推动以孝道文化为代表的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时代责任。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老人的今天就是年轻人的明天,保障好老人的合法权益事关千家万户。当前,社会评判孝道的标准已经从单纯的物质供养发展到物质与精神同步关注,让老有所居、有所养、有所学、有所医、有所乐,需要子女和晚辈的厚言重行。在中国传统孝道文化的支配下,每一个家庭都渴望和睦幸福,每一位老人都希望子孙孝贤,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渴望社会和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深刻转型,日益增长的物质欲望不断考量着人们的亲情观、价值观,因利益驱动而导致亲情疏离、亲情淡漠的现象日益增多,由此导致的纠纷数量趋于增多,迫切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对亲情失调、家庭失和等社会范畴下的“不孝”现象给予规范。司法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方面要运用法律的刚性规则,但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孝道等文化的柔性滋润作用,通过借力孝道以及其他文化的力量,达到了案结事了、心顺人和的效果。

司法实践对孝道文化的现实选择。司法实践中对孝道文化的运用应当有所甄选。孝道文化内涵丰富,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人群对孝道的含义有不同的感悟和认识。就其司法功能来说,孝道文化必须切合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且具有功能上的可操作性,以善良为基点,达到孝道文化和司法目标的内在统一。

对孝道文化的运用要坚持价值的合理性,有一定的理性品质要求,达到法律要求和社会价值的统一。针对孝道文化的厚重性和宽泛性,我们把孝道文化具体化、时代化,赋予其诚信、和睦、和谐等更多的时代内涵,让当事人置身其中,自我对照,做出理性正确的选择。

在审判中运用孝道文化必须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把握时间节点和空间范围,还要考虑当事人的认知度和承受力,针对不同的案件选择适当地运用方式。在审理赡养等典型的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要善于利用庭审、住所两种场合,借助孝言、孝例、孝德,用感情之声传孝道之音,引导子女重树“以孝为荣”自觉观念。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要不断拓宽孝道文化的外延,充分运用各种文化的力量化解矛盾。在审理相邻权纠纷等邻里纠纷时,要充分考虑矛盾发生的地缘性,本着和解、包容、共存的原则,倡导与邻为善,用大爱观念缝补彼此隔阂。在审理熟人之间因小额经济利益引发的纠纷时,要用诚信、宽容、仁爱等文化力量,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利益诉求,界定利益责任,从而化干戈为玉帛。在刑事审判中,要注意从犯罪行为对家庭造成的创伤,对父母、爱人、子女造成的心理伤害入手,教育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孝道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发挥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给法律以有益的辅助和补充。每一个社会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孝亲爱家、感恩爱国,每一个法律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把孝道文化融会贯通到司法实践中,让司法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注入强大的推动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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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中国 缅甸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缅甸联邦总统,
一致认为,两国间久悬未决的边界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在两国先后取得独立以后,两国之间传统的友好睦邻关系获得了新的发展;1954年两国总理共同倡议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更大大促进了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且为两国边界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条件;
满意地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历届政府根据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
双方坚信,两国间全部边界的正式划定,并且成为一条和平友好的边界,不仅是中缅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里程碑,而且也是对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的重大贡献;
为此,双方决定在1960年1月28日周恩来总理和奈温总理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问题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缅甸联邦总统特派总理吴努。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根据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和友好互让的精神,缅甸联邦同意把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面积约为153平方公里,59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归还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按照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来划定从南帕河和南定河汇合处到南卡江和南永河汇合处的一段边界,但是本条约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调整除外。
第二条 鉴于中缅两国的平等友好关系,双方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南碗指定区)所保持的“永租”关系。考虑到缅甸方面的实际需要,中国方面同意把这个地区(面积约为220平方公里,85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移交给缅甸,成为缅甸联邦领土的一部分。作为交换,同时为了照顾历史关系和部落的完整,缅甸方面同意把按照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的规定属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辖区(面积约为189平方公里,73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划归中国,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第三条 为了便于双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顾当地居民的部落关系和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双方同意对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划定的界线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调整,把永和寨和龙乃寨划归中国,把羊柏寨、班孔寨、班弄寨和班歪寨划归缅甸,使这些骑线村寨不再被边界线所分割。
第四条 中国政府根据一贯反对外国特权和尊重其他国家主权的政策,声明放弃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一段边界,除片马、古浪、岗房地区以外,按照传统的习惯线定界,也就是从尖高山起,沿着以太平江、瑞丽江、怒江、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为一方、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直到在西靖丹以西独龙江南岸的一点,由此跨过独龙江,然后继续沿着以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和察隅河为一方和除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为止。
第六条 缔约双方确认,从尖高山到南帕河和南定河汇合处以及从南卡江和南永河汇合处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南腊河和澜沧江(湄公河)汇合处的两段边界,过去已经划定,无需加以更改,界线如本条约附图所标明。
第七条 一、根据本条约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一段边界线的位置如下:
⑴从尖高山(木浪凸)起,界线沿着以太平江(大盈江)、龙川江(瑞丽江)、怒江(萨尔温江)为一方、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转东南再向东北行,经过水城山口(马赤伊车特山口)、班瓦山口、大沙明山、派赖山口(耶冒隆古基特山口)、茨竹山口(拉桂山口),到楚衣大河(楚衣和大河)源头。
⑵从楚衣大河源头起,界线沿楚衣大河西北行,到该河和从北面流来的该河一支流的汇合处,即沿该支流北行,到以片马河(唐恰因河)的支流为一方、王克河(莫库河)及其支流楚衣大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上的一点,转沿该分水岭西行,经马赤洛瓦底(2423公尺,7950英尺),再转北到片马寨以西穿过片马河,沿山脊北行,经鲁克桑坂山并穿过干河(康好河)到吴中河(瓦索考河),然后沿吴中河西行到该河和小江(瑙漳卡河)汇合处,再溯小江北上,到该江和大巴底河(保德河)汇合处。从此,界线经过岗房寨以北,大体向东再向东南,沿着以小巴底河(泡西河)、吴中河为一方、大巴底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怒江和恩梅开江分水岭上的一点。
⑶从怒江和恩梅开江分水岭上的上述一点起,界线沿着以怒江、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为一方、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北,经过加俄都山口(沙燕山口)、沙拉山口、呜克山口(纳开山口)、泥自谷山口(吉吉萨拉山口)、考赤萨拉山口、琼吉山口、麻吉赤山口后,再向北大体转西行,经阿弄山口、麦瓦山口、邦唐山(邦唐拉孜)、容朗山口、柯拉拉孜,到土色邦拉孜。
⑷从土色邦拉孜起,界线沿山脊大体西北行,经2892公尺高地和2140.3公尺高地,到西靖丹以西独龙江南岸的一点,由此跨过独龙江,到独龙江和它的北边一支流的汇合处,然后沿山脊向西北,到扛丹拉孜(龙戛旁)。
⑸从扛丹拉孜起,界线沿着以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为一方和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不包括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北再西北行,经过萨拉山口、聪惹山口(阿曼三山口)到宇朗山口。
⑹从宇朗山口起,界线沿着以察隅河为一方和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西南行,经过贡拉山口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
二、根据本条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的一段边界线的位置如下:
⑴从尖高山起,界线沿着以太平江上游支系、勐戛河、大巴江上游支系为一方、恩梅开江下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西南,经大丫口(陇牵克特),转西北到小雀丫口(大巴枯克特)。
⑵从小雀丫口起,界线顺大巴江、勐戛河,再溯石竹河(巴乃卡,上游名卡同卡),到石竹河源头。
⑶从石竹河源头起,界线沿着以勐来河为一方、巴窑卡河、玛li卡河、南山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西南转西,到拉沙河源头。
⑷从拉沙河源头起,界线顺拉沙河、溯穆雷江和羯羊河(既阳江),经马脖子(阿路克特),顺南奔江南下,到南奔江和太平江汇合处,再溯太平江东行,到太平江和枯利河汇合处以西的小山梁和太平江相遇处。
⑸从太平江和上述小山梁相遇处起,界线沿着以枯利河、户撒河(南撒河)、南碗河的支流为一方、枯利河以西的太平江支流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到邦千山(板凳山)。
⑹从邦千山起,界线向南接金跌河,然后顺该河和南洼河(乓岭河),到曼允海寨东南、弄沙寨以北南洼河南岸一点,然后以直线向西南,转南行,到南洒河(曼丁河),从此顺过去划定界线时南洒河的河道到该河和南碗河汇合处,再顺当时南碗河的河道到该河道和当时瑞丽江的河道汇合处。
⑺从过去划定界线时南碗河和瑞丽江的河道汇合处到瑞丽江和畹町河(南阳河)汇合处,界线的位置如本条约附图所示。从此,界线溯过去划定界线时畹町河的河道和卫上河,然后转西北沿南遮河(南色河)一支流到和南遮河汇合处,从此溯南遮河东行,经青树丫口,再沿勐龙河和过去划定界线时勐古河(南戈河)的河道,溯南开河和南邦瓦河,经一丫口,然后沿曼辛河〔南棒河,上游名南跌河(南勒普河)〕,到和怒江汇合处,从此溯怒江东行直到和地界沟(南扪河)相遇处。
⑻从怒江和地界沟相遇处起,界线向南沿地界沟而行,然后沿以勐棒河(南朋河上游)为一方、怒江的支流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西南转南到炮楼山。
⑼从炮楼山起,界线向东南沿瓦窑沟、麦地河南面的坡岭、板桥河和小鹿场河(新寨沟)而行,直到小鹿场河的源头。从该河的源头直到南帕河和南定河汇合处,界线的位置如本条约附图所示。然后。界线溯南定河东行约4公里(约3英里)后,即向东南沿公母大山(来兴山)西北山坡到公母大山山顶。
⑽从公母大山山顶起,界线向东南沿恭勐河(南涝沙河)一支流,到和从东南流来的另一支流汇合处,再溯后一支流到马落寨西北的一点。从此,界线以直线到马落寨西南一点,再以直线穿过云兴河(南大河)的一条支流,到上述支流和云兴河另一支流汇合处以东的仙人山,然后再沿云兴河上述两条支流的分水岭而行,到其中西面支流的源头,再沿勐林山脊向西转西南,到勐林山山顶。从此,界线沿南板河向东转东南行,到该河和从西南流来的在垭口寨东北面的一支流汇合处,溯该支流西南行,到垭口寨东北一点,从此转南,经过垭口寨以东的一点,穿过垭口寨南面的南板河一支流,即折向西行,到招保寨(达克莱诺)稍东的南衣河源头。从此,界线沿南衣河、南模河南行,再转东沿南滚河、巧克河而行,到巧克河的东北源头。
⑾从巧克河的东北源头起,界线沿着以南滚河上游支系为一方、巧克河的南面支流和南丁河(南屯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南转东而行,到羊柏寨西侧一点,向东经过羊柏寨以北100公尺处,再向东直到一小河在上述分水岭上的源头,然后沿山脊东行到勐董河(南董河,上游名大董河)一支流的源头,再沿该支流向东转东北行到和勐董河另一从东南流来的支流的汇合处,从此沿该支流到勐董河和龙达小河(南浪河)之间的分水岭上的该支流源头。然后界线向东穿过分水岭到龙达小河的源头,再沿该河而行,到该河和从北面流来的支流汇合处,再沿该支流向北,然后穿过岗宾脑山脊上的一点,沿一河谷大体东行,穿过龙达小河一支流的两个分支流的汇合处,转向东北,到以勐董河为一方、南马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1941.8公尺(6370英尺)高地。从此,界线沿着以勐董河、腊勐河(南勐河)、黑河、库杏河(南卡蓝河)、南卡镐河(南项河)为一方、南马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东转南再转西北,直到来劳寨西北该分水岭上的一点。
⑿从来劳寨西北上述分水岭上的一点起,界线顺最近的南卡镐河支流而下,然后顺南卡镐河到其和从西南流来的支流的汇合处,再溯该支流大体向西南,到该支流在2180公尺(7152英尺)高地东北、离该高地最近的源头,然后在上述高地东南150公尺(492英尺)处穿过山脊,转南到发源于上述高地最近的南弄河(南洒克河)一支流的源头,然后沿该支流到和南弄河汇合处,再沿南弄河、南锡河、南卡江,到南卡江和南永河汇合处,再溯南永河而上,到其源头。
⒀从南永河源头起,界线向东南到纳乌河和南配河(南亚河)的分水岭,再沿该分水岭大体向东,继沿纳乌河,到和南来河的汇合处,再沿纳乌河和南来河的分水岭而行,到昂朗山(洛昂朗)山脊,向北沿山脊到昂朗山山顶,再大体向东沿山脊穿过南洞基克河,然后沿着以拉定河(会缺台河)以北的南垒河西岸的支流和南腊河(南马河的支流)为一方、拉定河以南的南垒河西岸的支流为另一方的分水岭而行,到邦顺山(洛邦顺)山顶。
⒁从邦顺山山顶起,界线大体向东沿着拉定河、南垒河、过去划定界线时南乐河的河道、南卧河(南卜河),到南卧改乃山(洛外南)上的南卧河源头。
⒂从南卧改乃山上的南卧河源头起,界线大体向东沿着以南腊河(南垒河的支流)、南派河、南西河(南霍河)为一方、南品河、南卯河、南西板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而行,到三面坡(洛三勐)。
⒃从三面坡起,界线大体向东北,到南览河西岸的一点,然后顺该河而下,到南览河南岸的鸠那山脚,再大体东南行,经过灰令亮(灰莫秋)、拉地、南孟号,到麦牛栋,再大体向东北行,穿过龙曼当,到灰腊小河,再沿该河向北行,到该河和南览河汇合处。然后,界线向东转南沿南览河、南桔河(南舍河)、南甲河(回洒河),到垒连底法山。然后界线沿南摩特河(南麦河)、南洞河、南达河,到悻岗垒山(马行拱山)。
⒄从悻岗垒山起,界线向东沿着以南阿河及其上游支系为一方、南洛河(包括其支流南黑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而行,直到广变乃山顶。
⒅从广变乃山顶起,界线大体向东北沿回勒河(南勒河)、过去划定界线时南阿河的河道而行,到南阿河和澜沧江(湄公河)汇合处,即顺澜沧江而下,直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南腊河和澜沧江汇合处止。
三、本条所述的两国全部边界线以及双方在联合勘察时所树立的临时分界标志的位置,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二十五万分之一的全线图和某些地区的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不能通航的河流以河道中心线为界,能够通航的河流以主要航道(水流最深处)的中心线为界;如果界河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两国的边界线维持不变。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本条约第二条所规定应该移交给缅甸的猛卯三角地,在本条约生效后,即成为缅甸联邦的领土。
二、本条约第一条所规定应该归还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和第二条所规定应该划归中国的班洪、班老辖区,在本条约生效后四个月内,由缅甸政府移交给中国政府。
三、本条约第三条所规定的调整地区,在本条约生效后四个月内,分别由缔约一方政府移交给另一方政府。
第十条 在本条约签订后,根据1960年1月28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成立的中缅边界联合委员会,将继续对两国的边界线进行必要的勘察,树立新界桩和订修、改造旧界桩,然后草拟一项议定书,详细载明整个边界线的走向和全部界桩的位置,并且附入标明界线和界桩位置的详图。上述议定书经两国政府签订后,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该项详图将代替本条约的附图。
在上述议定书签订后,中缅边界联合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1960年1月28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两国边界正式划定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仰光互换。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在本条约生效后,除1960年1月28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在本条约第十条中另有规定外,过去一切有关两国边界的条约、换文和有关文件即行失效。
本条约于1960年10月1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缅甸联邦全权代表
周恩来 吴努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12月20日批准,缅甸联邦总统于1960年12月29日批准。条约自1961年1月4日生效。

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维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全国体育场馆维修,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维修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正常事业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奖金、福利、差旅费等项开支。各级体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维修经费。
第四条 维修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体育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体育部门)使用维修经费,必须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维修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各省级体育部门所开展的18个奥运会重点项目的体育场馆的维修与改造;国家体育总局与地方共建的体育训练基地体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改造。
18个奥运重点项目包括:田径、游泳、跳水、乒乓球、羽毛球、射击、射箭、击剑、体操、举重、摔跤、柔道、赛艇、帆船帆板、篮球、排球、速滑、短道速滑。
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老、少、边、穷地区体育训练基地及体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改造。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维修经费,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八条 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为维修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体育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体育部门申请经费时,均须上报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九条 对各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各省级体育部门对专款的管理情况、使用效益及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制定出初步分配方案,征得财政部同意后,由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共同下达。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维修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并对使用情况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维修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款补助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体育部门,体育部门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专款一次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内仍未动工的,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或由财政部收回。
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可用于下年度本地区体育场馆的维修。
第十五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维修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省级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第十六条 维修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维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维修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安排维修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二、挪用维修经费的;
三、用维修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