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律监督工作弱化的原因及其建议/蔡仕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53:54   浏览:9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当前法律监督工作弱化的原因及其建议

蔡仕强


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最本质、最主要的特征,我国宪法第129第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了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和维护宪法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和任务。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原因,法律监督常被忽视,监督工作难于开展,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本文就法律监督的涵义和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涵义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权力。它包含: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国家权威性;二、履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依法监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当前,社会上有一种弱化甚至否定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和司法属性的倾向,持此观点者看不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本质区别,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也是脱离实际的。1982年宪法第一次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提高和强化了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地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是检察机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的立足点和切入点。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表现在: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然而,以法律监督的现状来诠释法律监督应有的涵义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不仅要从内涵而且还要从法律监督的外延应包涵的法律部类即宏观上认识法律监督,才能完整地理解法律监督应有的涵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对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行全方位法律监督。
二、当前法律监督工作弱化的原因
1、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现行宪法和法律笼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法院实行侦查、审判、执行等程序方面的监督,但对监督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程序及法律效力等都没有明文规定。1983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现行职权中也仅保留刑事司法监督权及侦查、公诉为核心的公诉权能,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权能不完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地方立法、行政立法、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权,既不存在护宪职权,也不存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和权力,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名无实。另外,部分法律监督权的行使缺乏规范和必要的保障手段。如检察机关在对刑事诉讼、尤其是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检察处分权、制裁权作保证,法律监督易流于形式,监督机关总是力不从心、受制于人、效果不佳。比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审阅法院的法律文书和诉讼案卷,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取证,本应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规定检察院具有调阅案卷权、调查取证权以及使用相应的民事强制措施权。在实践中,法院只同意有选择地复印案卷而不能调阅案卷,对检察机关办案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往往导致案件可能久拖不决,甚至是办不下去。
2、监督方式手段单一。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诉讼活动,在诉讼中,检察机关通过各职能部门的诉讼活动来实现监督的目的;二是纠正违法,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来纠正公安、法院及其他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仅凭这两种监督方式和手段实在难于在复杂的监督环境下发挥作用,且这仅有的两种方法还缺乏必要的权威和效力。如立案监督中,检察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如果仍不立案,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检察机关往往束手无策,无可奈何。监督措施大多只能停留在提检察建议等层次上,方式简单,手段不足,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大多数的法律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监督滞后,效率不高。如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由于侦查活动在先,且一般侦查活动是在没有检察人员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因而只能在侦查终结后,通过审查案卷进行,时过境迁,很多证据由于时间关系收集不到或已经变化,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3、监督意识不够强,监督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一直比较强调侦查工作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在思想观念上、工作部署上、工作总结时和对外宣传中,过去侧重于"严打"和反贪工作,重视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犯罪的一面,忽视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面,从而淡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由于检察干警在思想上没有把法律监督当成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来看待,存在重侦查,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监督的意识不够强,造成开展监督的主动性不高,监督难于深入到被监督的对象或监督的过程中,流于形式,使监督工作未成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4、经费短缺,制约监督全面深入发展。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的关系为领导关系。而实际上,地方各级检察院接受的是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的双重领导,他们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这样就使得设在地方的国家检察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的检察机关”,处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的地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落后地区的检察机关连工资得不到保障,办案费用更是让院领导头痛,随着检察业务逐年增加,经费投入比值没有相应提高或者增强不多,经费缺口越来越大,领导忙着跑关系,争取支持,正常业务无暇顾及,法律监督心有余而力不足,一些投入大的监督工作更是无法开展,法律监督纸上谈兵,成为一句空话。另外,检察干部政治、福利待遇偏低,一方面影响着现任检察人员的稳定和工作积极性,造成优秀检察人员外流,这种现象在落后的边、远山区检察院尤为严重。另一方面又影响着社会公共对检察工作的向往程度,难以大量吸引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进入检察队伍,造成检察队伍的低层次循环,检察机关人员素质不高,制约监督全面深入发展。
三、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法律监督是立法、执法、学法之间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法律监督的力度及效率要求越来越高,法律监督的强化与完善势在必行。
1、法律监督工作必需紧密依靠党的领导。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法律监督的巩固、完善和发展更离不开党的领导。当前,举国上下正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团结奋斗。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开展法律监督的重点要和党在一定时期的重大工作部署相符合,服务和服从于党的中心工作。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统一起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检察工作中去。工作中,检察机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和重要事项都要及时向当地党委请示汇报。要积极寻求当地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帮助排除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同时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想方设法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福利待遇等,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使检察干警无后顾之忧,放心大胆的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监督意识,以公正执法为核心,强化法律监督,立检为公,执法为民,重监督,重制约,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应完善监督立法。多年来,法律监督工作在整个国家管理工作中没有被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与我国有关法律监督的立法过于分散、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很大关系。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研究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监督法》或由权威部门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作一个具体、细化的规定。从法律监督的主体、内容、途径、手段、程序等方面加以详细规定,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认和完善。 同时,要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基本诉讼法。上述几大法律对法律监督的内容规定明显滞后于我国的司法实际。所以,应尽快修订有关内容,扩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职权以及监督的具体程序、监督主体与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强监督的保障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不接受监督造成后果的人和事处置权,维护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真正成为刚性监督。
3、加快检察改革步伐,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一是在省级以下的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即在省委领导、省人大监督和省政府支持下,由省检察院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和各项检察工作直接实行领导和管理的体制。笔者认为,如果检察机关能够采取这一体制,将可以摆脱对地方财政、人事方面的依赖,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制约,独立行使检察权,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二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人事分类管理体制。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在逐步降低检察官比例的同时,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不断充实检察官队伍,这样既能保持队伍稳定,满足检察业务需要,又能在较短时间内改善检察官队伍整体职业素质结构,是双赢选择,而检察官队伍整体职业素质提高后产生的必然结果就是:建立起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突出检察官独立性的检察官管理模式。
4、加强学习,培养高素质的检察队伍。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法律监督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打铁还须自身硬",检察机关要胜任新时期法律监督的职责,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检察队伍,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机制,严把进人关,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淘汰制度,实现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推动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使检察队伍拥有大批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秉公执法的专家型的人才。二是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抓好检察队伍的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整顿,有效地加强检察机关的业务、队伍、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使检察队伍与时俱进,朝气蓬勃,以饱满的热情胜任繁重的法律监督任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 15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价格欺诈?
  答: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什么是降价销售商品的原价:
  答: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四、什么是虚假优惠折价?
  答: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五、什么是价格承诺?
  答: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的具体确定的承诺。
  六、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应如何确定?
  答: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应低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七、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应如何标价?
  答: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应低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
  八、那些标价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答:(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和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八、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外交部


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一、联合国作用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成为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诉求。国与国相互依存日益紧密,国际形势总体稳定。同时,世界仍很不安宁,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时起时伏,全球经济失衡加剧,南北差距拉大,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

  多边主义是各国共享发展机遇,共同应对各种挑战,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的必然选择。联合国是践行多边主义,实现互利共赢、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平台。中国坚定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继续发挥核心作用,坚定支持维护和加强联合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联合国改革

  中国支持联合国通过必要、合理的改革,加强权威,提高效率,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责任。这是联合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会员国的普遍共识。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通过了成果文件,为改革指明了方向。中方欢迎联合国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果。安全、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的三大支柱。改革应在这三大领域平衡推进,特别是推动在发展领域取得成果,从机制和资源上对发展给予必要保障,推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让广大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

  中国支持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的改革,以提高其权威和效率。我们一直支持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包括安理会发挥更大作用,主张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在安理会的代表性。改革事关联合国未来发展及各国共同利益,应通过广泛、民主讨论,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达成最广泛一致。中国愿与各方一道推动安理会改革朝有利于联合国会员国整体利益、维护和增进会员国团结的方向发展。

  三、安全领域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实践多边主义、维护集体安全的重要有效手段。当前,联合国维和行动规模不断扩大,授权日趋广泛,面临挑战也在增多。中国支持对联合国维和行动进行合理改革,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维和行动快速反应和部署能力,遵守《联合国宪章》精神和公认的维和行动准则,加强联合国各部门之间及安理会、秘书处和广大会员国,特别是维和行动当事国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并增进联合国与相关地区组织的合作。

  (二)建设和平

  建设和平是涉及联合国全系统的任务。建设和平委员会是连接和平与发展领域工作的重要纽带,应充分发挥其作用。中国认为委员会应重视三方面工作:一是既要在受援国开展速效项目,也要着眼其长远发展;二是充分尊重受援国的意见,确定好优先领域;三是发挥好在各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作用,并加强与联大、安理会、经社理事会等机构的合作。中国支持委员会在建设和平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已承诺向建设和平基金捐款300万美元。

  (三)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中国对平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武装冲突中受影响和威胁深表关切,敦促各方认真遵守国际人道法和安理会有关决议,充分保护平民。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的责任首先在于当事国政府。人道救援工作应坚持公正、中立、客观和独立原则,尊重当事国主权与领土完整,避免介入当地政治纷争或影响和平进程。

  保护平民工作重在预防,安理会应加大预防冲突和维护和平的力度。在冲突后和平重建中也应重视保护平民。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应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四)反对恐怖主义

  中国支持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国际社会的反恐努力应以《联合国宪章》和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领导与协调作用。

  中国欢迎并支持联合国通过《全球反恐战略》,支持安理会反恐委员会及联大反恐执行工作组发挥积极作用,协调各国打击恐怖主义活动。

  反恐必须标本兼治。联合国应发挥资源优势,在消除贫困等滋生恐怖主义的根源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反恐能力建设。中国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或宗教挂钩,或采取双重标准。

  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制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希望各方本着建设性的合作态度继续进行协商,尽早达成一致。

  (五)朝鲜半岛核问题

  和平、稳定、发展、繁荣的朝鲜半岛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地区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继续推进六方会谈进程,早日实现9·19共同声明确定的各项目标,是国际社会普遍期待。

  作为六方会谈主席国,中国将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加强同各方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尽快全面均衡落实第二阶段剩余行动,推动会谈进程步入新阶段。

  (六)缅甸问题

  中国希望看到缅甸保持和平与稳定,实现民主与民族和解。缅甸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事务,国际社会应向缅甸提供建设性帮助,制裁施压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中国支持联合国秘书长及其特别顾问的斡旋,这一努力是一个过程,应展现耐心并持之以恒。中国支持充分发挥东盟-联合国-缅甸三方机制作用,帮助缅尽快完成强台风灾害后的重建工作。

  (七)阿富汗问题

  阿富汗局势事关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事关国际反恐斗争的顺利进行。阿富汗重建进程已取得积极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挑战。阿重建首先需要阿政府的坚定努力,也需要国际社会的有力支持。

  中国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阿富汗和平重建,赞赏阿富汗制定《国家发展战略》,欢迎“支持阿富汗国际会议”发表的《巴黎宣言》,支持继续推进落实《阿富汗契约》。我们呼吁国际社会给予阿持续关注和投入,并加强彼此间协调和配合。中国支持联合国继续在解决阿富汗问题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八)伊朗核问题

  中国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通过对话与谈判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符合各方利益。

  当前,伊朗核问题处于关键阶段,启动复谈面临难得机遇。有关各方应加大外交努力,体现灵活,争取尽快启动对话与谈判,寻求全面、长期、妥善解决伊核问题。中国一直致力于劝和促谈,愿继续为推动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九)中东问题

  中国一贯主张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阿拉伯和平倡议”基础上,中东问题有关各方通过对话与协商,妥善解决彼此争端。

  安纳波利斯中东问题国际会议取得积极进展,希巴以双方抓住机遇,稳步推进和谈进程。中国同时欢迎和支持有关各方为推动叙以、黎以复谈所作努力。国际社会应在尊重阿拉伯国家的宗教和民族特性的基础上,兼顾中东地区的文化、历史与现实,建立平衡有效的促和机制,推动中东问题的公正、持久和全面解决。

  (十)伊拉克问题

  中国始终主张维护伊拉克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支持伊拉克的团结、稳定和发展,支持伊拉克政府在稳定安全局势、推进民族和解、开展重建工作等方面所做的努力,鼓励伊拉克与邻国构建互信、合作的睦邻关系。

  中国认为应充分发挥联合国在解决伊拉克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尽快落实对伊援助的承诺,帮助伊拉克早日走上和平、稳定与发展的道路。

  (十一)苏丹达尔富尔问题

  苏丹达尔富尔问题成因复杂,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充分尊重苏丹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中方主张“双轨”战略,平衡推进维和部署和政治谈判进程,充分发挥非盟、联合国和苏丹政府“三方机制”主渠道作用。同时,应帮助苏丹改善达尔富尔地区的人道和安全局势,尽快实现该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中国重视“有罪不罚”问题。我们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起诉苏丹总统巴希尔事表示严重关切,认为有关各方针对达尔富尔问题的举措应有助于维护苏丹局势的稳定和促进达问题的妥善解决。

  中国为推动达问题的妥善解决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中国派往达区的315人维和工兵分队已全部部署到位。中国迄今向达区提供了1.4亿元人民币的人道主义物资援助,向非盟维和行动捐款230万美元,向有关“联合国信托基金”捐款50万美元。中国将继续为解决达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十二)津巴布韦问题

  中国关注津巴布韦局势,希望津尽快恢复国内稳定和发展。中方对津巴布韦有关各方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选举争议,就组建民族团结政府达成协议表示赞赏和欢迎。

  津问题是津内政,目前出现的问题应主要由津人民自主解决。国际社会应多做有助于促进津和平与稳定的事情,可在鼓励对话、推动和解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中方欢迎非盟、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和南非总统姆贝基积极斡旋津问题,支持其继续在津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十三)科索沃问题

  妥善解决科索沃问题,建设多族裔和谐共存的科索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塞尔维亚政府和科索沃当局通过谈判达成彼此均可接受的方案,是解决科索沃地位问题的最佳途径,也是国际社会应继续努力的方向。

  四、发展问题

  (一)“千年发展目标”

  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是指导国际发展合作的纲领性文件。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要在2015年按时实现这一目标任重道远。

  联合国将于9月召开高级别会议,对千年发展目标进行中期评审。国际社会应以此为契机,加倍努力,推动千年发展目标在全球范围内取得全面、均衡的进展。为此,国际社会应建立真正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强有力支持;应高度重视非洲发展,加大对非援助力度。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应制定全面、客观的进展监督与评估框架,既要审议各国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的情况,也要评估发达国家兑现承诺的情况。

  (二)非洲发展

  非洲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集中的大陆,发展问题是非洲面临的紧迫而艰巨的任务。维护非洲的稳定和发展是国际社会共同责任。为帮助非洲国家实现更大发展,国际社会应切实履行援非承诺;应积极协助非洲预防和解决冲突,为发展提供保障;应尊重非洲国家自主选择发展模式;应加强南南合作,形成对南北合作的有益补充。

  中国一直是非洲和平与发展事业的坚定支持者。在2006年11月举行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胡锦涛主席代表中国政府宣布了扩大对非援助、免债、免关税以及增加对非洲社会发展领域的帮助和投入等一系列支持非洲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国正认真落实上述承诺,确保非洲国家和人民尽早从中受益。中国愿与非洲国家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非洲的发展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不仅是经济和民生问题,也是发展和安全问题。各方应本着共同发展的理念,积极有效协调政策和行动,共同妥善应对粮食安全问题。中国主张:

  --加大援助力度,支持联合国发挥协调作用,努力稳定粮价,帮助发展中国家渡过难关;

  --制定长远的国际粮食合作战略,重视粮食生产,提高粮食产量,增加粮食库存;

  --营造有利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秩序;

  --加强宏观协调,抑制过度投机,形成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合作机制,建立集早期预警、监测监督、宏观调控、紧急救援为一体的全球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用相互联系的眼光看待粮食问题,在金融、贸易、援助、环境、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各个领域多管齐下,为维护粮食安全营造有利条件。

  导致粮价持续上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把全球粮食价格上涨归咎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或归咎于某个国家的某项政策,既不符合事实,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态度。

  中国是维护世界粮食安全的积极力量。近10年来,中国粮食自给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中国用世界9%左右的耕地解决了世界20%左右人口的粮食问题,这是对世界粮食安全的重大贡献。中国还一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

  (四)能源安全

  能源安全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各国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各国应树立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加强对话与合作,共同维护世界能源安全。国际社会应本着相互依存的精神,推动能源开发利用的互利合作,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先进能源技术推广应用;加强能源领域的务实合作,推动国际能源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际运输通道安全;统筹国际能源合作与国际发展合作,应首先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着眼于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应与国际扶贫合作相结合,通过能源扶贫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贫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中国愿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继续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合作,与各国一起共同维护世界能源安全。

  (五)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需各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长期历史排放和当前高人均排放造成的,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减排,并切实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义务。发展中国家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受害者,虽然面临发展和消除贫困的紧迫任务,仍将通过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

  气候变化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解决。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主渠道作用。

  “巴厘路线图”进一步确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框架。当前,落实“巴厘路线图”的谈判正处于关键时期。为在2009年底前取得积极成果,需要各国在公约和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下,拿出政治诚意,把口号转化为行动。尤其是发达国家应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继续率先大幅量化减排,并在资金、技术、适应、能力建设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发展中国家也将在此前提下,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力所能及的努力。

  (六)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间取长补短、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渠道,是发展中国家相互帮助,携手应对各种发展挑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南南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南方国家之间贸易、投资活跃。发展中国家间还建立了一些新机制或倡议,为南南合作注入新活力。各方应共同努力,深化各领域合作,有效利用多边机制,维护共同利益,进一步拓展南南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中国重申,南南合作是南北合作的补充,而非替代。全球化的发展使世界各国相互依存日益加深,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携手合作,推动实现普遍繁荣和共同发展。

  (七)发展筹资

  资金是推动国际发展合作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资金匮乏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千年发展目标进展缓慢,发展中国家亟需国际社会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而官方发展援助不升反降,令人担忧。

  国际社会应该重点推动落实《蒙特雷共识》,推动建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监督和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援助承诺的落实。一是切实兑现承诺,增加官方发展援助,实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发达国家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二是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其动员国内资金和吸引国际资金的能力。三是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贸易作为发展引擎的作用,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实现发展政策与贸易、金融等政策的统一协调。

  今年底,发展筹资问题后续国际会议将在卡塔尔多哈举行。各方应该共同努力,推动会议在动员发展资源、保证充足、可预测的发展资金等方面取得实质成果。

  (八)多哈回合谈判

  多哈回合谈判取得成功,有利于维护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国际贸易有序进行,符合各方利益。

  中国主张努力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早日取得全面、平衡的结果,抑制贸易保护主义。应确保实现多哈回合的发展目标,充分照顾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和关切,确保发展中国家充分有效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并从中切实受益。中国始终致力于推动建设公正、合理、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在市场开放方面已做出了很大贡献,将继续做出与新成员地位和发展中成员地位相符的贡献,愿与各方共同努力,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尽快取得成功,为重振世界经济注入强劲的动力和信心。

  (九)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世界经济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各方都希望对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以妥善应对当前世界经济面临的挑战。

  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应是反映世界经济格局变化,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言权和代表性,减少他们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风险,塑造有利于世界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框架。改革的重点应是建立稳定、有序、合理的国际金融体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在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言权和代表性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下一步要重点加大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储备货币发行国经济脆弱性和政策稳健性的监管,防范金融危机,妥善应对金融动荡。世界银行作为一个以减少贫困为宗旨的多边开发机构,应该着眼于发展中国家的长远利益,不但要进一步加大对发展问题的投入,而且还要在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言权和代表性问题上尽快采取实际行动,切实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关切,并动员更多发展资源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五、军控、裁军与防扩散

  中国一贯重视并支持国际军控与裁军努力,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为实现防扩散目标,各国应致力于建设一个合作、互信的全球安全环境,实现各国的普遍安全;努力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扩散问题;充分发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核心作用;处理好防扩散与和平利用之间的关系。

  中国从不回避自己在核裁军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贯支持就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缔结国际法律文书。中国在核武器的规模和发展方面始终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始终恪守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

  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积极推动条约早日生效。中国支持裁谈会尽快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早日启动“禁产条约”谈判。

  中国认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石。在当前形势下,应继续维护和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使条约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支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全面、严格履行两公约义务,支持不断加强两公约的普遍性,呼吁化武拥有国和遗弃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销毁进度。

  中国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谈判制定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

  中国重视军事透明问题,致力于增进与世界各国的军事互信。从2007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军费透明制度,并恢复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

  中国支持联合国在解决导弹、常规武器贸易等问题上的重要作用,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历届政府专家组的工作。有关工作应继续在联合国框架下,以全面、平衡和尊重各方关切的方式妥善进行。

  中国重视军控领域的人道主义问题,严格履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所附议定书,积极参加《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政府专家组工作。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扫雷援助活动,帮助有关国家摆脱雷患困扰。中国积极支持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国际努力,认真落实联合国小武器《行动纲领》和《识别与追查非法小武器国际文书》。

  六、人权问题

  世界各国政府均有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国际人权文书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国国情,促进和保护人权。国际社会应尊重各类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同等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两类人权和发展权的实现。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在人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做法和模式,不应强求以同一模式来促进和保护人权。

  中国倡导国际人权领域合作,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增进了解,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搞双重标准。

  中国以建设性态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愿与各国共同努力,推动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促进国际人权领域的建设性对话与合作。

  七、社会问题

  (一)跨国犯罪

  制贩毒品、走私、贩卖人口及洗钱等跨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并经常和恐怖主义活动联系,严重危害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给地区稳定甚至世界和平带来挑战。

  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不仅是国际社会共同的需要,也是各国共同的责任。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的重要文件。国际社会应根据公约宗旨,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在“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基础上加强合作。

  (二)反洗钱

  洗钱犯罪与恐怖主义等其它跨国犯罪相互交织,对各国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利于构建健康的国际金融体系,推动国际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高度重视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积极推动和参与国际和地区反洗钱合作。2007年6月,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中国将一如既往与国际社会一道,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健康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

  (三)公共卫生安全

  公共卫生问题关系各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是防范疾病国际传播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书。各国政府应通过发展经济,不断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为人民健康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的倡议下,第58届、第59届和第60届联大均一致通过“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决议,充分表明国际社会对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问题的重视。发展中国家在重大传染病防治方面困难重重,国际社会应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疾病防治能力建设提供更大帮助。

  (四)反腐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各国共同惩治和预防腐败规定了共同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各国应当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应将引渡、司法协助和资产追回等作为履约工作的重点和优先事项。技术援助应重点照顾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协助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但不应附加额外条件。各国应尽量减少国内法对公约规定的合作措施的限制,提高合作效率。

  八、联合国财政问题

  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根据联大决议确定的支付能力原则,继续认真履行联合国财政义务,及时、足额、无条件地缴纳联合国会费和维和摊款,确保联合国具有坚实、稳定的财政基础。

  联合国资源的利用应根据资源与方案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并充分考虑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关切和要求。

  会员国应进一步协调与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在方案协调和财政预算方面对秘书处工作的指导。

  九、法治问题

  (一)国际和国内两级法治

  实现国内和国际两级法治是各国普遍追求的目标。各国有权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各国的法治模式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和共同发展。在加强国际法治方面,必须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严格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坚持国际法的统一适用,避免采用双重标准,并不断完善国际立法,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

  (二)打击“有罪不罚”

  中国谴责一切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行为,支持国际社会推动解决冲突地区“有罪不罚”问题。国际社会惩治犯罪的努力,不应干扰冲突地区正在进行的和平进程,不应妨碍冲突地区促进民族和解,实现持久和平。只有在有关地区局势缓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解决有罪不罚问题。

  (三)国际法院

  中国支持加强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支持法院不断改进其工作方法。各国自由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四)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应避免干扰有关和平进程。中国会继续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

  (五)海洋与海洋法事务

  中国高度重视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和协调,建立和维护一个和谐的国际海洋秩序。我们主张:

  第一,我们需要维护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和谐,使海洋永久造福人类,人类持续回报海洋。途径是兼顾对海洋的合理利用与科学保护。

  第二,我们需要在海洋条件优越国与不利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公平分配海洋利益,分担保护责任,共同呵护海洋这一人类共同的家园。

  第三,维护和谐的海洋秩序,应加强国际法治,仍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法律基础。《公约》是国际社会经过长期谈判取得的成果,较均衡地反映了各方关切,为和谐的海洋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框架,是在海洋领域解决新问题、处理新挑战的重要依据。

  第四,科学合理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不仅是沿海国依国际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还牵涉到作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国际社会应确保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